办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五点认识

时间:2015-10-1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272 打印

办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五点认识

/李耀辉

一、涉黑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政治性很强,要把政治效果放在第一位,法律效果是其次的。公安机关承担社会维稳任务,压力很大,如果这个涉黑案件检察院或法院没有认定,对他们而言不仅是没有颜面的问题,而且会挫伤他们打黑积极性。同时,各地公安局长一般都是兼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协调力度很大,检察院或者法院也不敢轻易否定涉黑罪名。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公诉人员的思维是:首先考虑的不是能不能从法律上认定的问题,而是首先考虑要认定,然而如何补充完善证据的问题。

       二、如果严格对照涉黑罪名的四个特征,实践中很多已判决的涉黑案件都认定不了,所以,一般法院不是严格按照四个特征的证据标准来认定,比如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且该经济实力还要用以支持组织活动、违法犯罪活动要有组织地进行等,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总有一些特征是不完全符合的。 

       三、涉黑罪名的四个特征中,要把握本质特征或关键特征是第四个特征,即非法控制特征,一定要参照最高法《办理涉黑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侧重于审查案件是否具备第四个特征,即该组织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是否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或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是否严重破坏当地群众的生活安宁和社会秩序,如果达不到这个危害程度,基本上不能认定涉黑。

       四、对于涉黑案件中的个罪,不能将这些个罪事实单独抽出来评判,而应当首先判断全案是否能够认定涉黑罪名。如果全案能够认定涉黑,则需要将这些个罪事实置于整个涉黑案件中去考察是否构成犯罪,因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个罪,与其他刑事案件中的个罪是有一些区别的。

五、涉黑案件证据薄弱点或者说律师可能攻击的要点在于组织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上,在这两个特征方面,一定多下功夫,认真研究案卷证据以及适当调查取证,如组织特征上包括组织成员间关系如何、彼此联系是否紧密、参加者是否听从组织、领导者、领导者对成员是否有奖惩行为等,非法控制特征上包括个罪被害人为何屈从犯罪嫌疑人意志、对其是否恐惧和不安、该组织人员是否目无法纪或目无政府、该组织人员办事是否经常不通过政府协调或法院执行而是直接粗暴行事、普通群众是否对组织声威有所耳闻却敢怒不敢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