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语
嫌疑犯被民警当场击毙?
作者:李耀辉
在老百姓眼里,乌鲁木齐近日发生的持械袭警事件,嫌疑犯被民警当场击毙,真是拍手称快。但在法律人眼中,嫌疑犯被民警当场击毙,怎么听着这么别扭。2014年3月14日在长沙发生的砍人事件中,警方接警后鸣枪示警当场击毙1名行凶歹徒;3月1日发生在我国边陲的云南昆明火车站“3.1”事件,特警当场击毙4名暴徒,后两则新闻用语中使用“行凶歹徒”、“暴徒”,严格意义上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行凶”一词在刑法中出现过,但没有做任何解释,这种表述虽不是法律用语,但不至于像嫌疑犯被民警当场击毙这么别扭,问题出现在哪呢?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修改后确立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一个涉嫌犯罪的人在被法庭判决有罪之前,他是无罪的,由此使得罪犯和嫌疑犯截然对立分开了,但是这个原则只是在法律人思维世界中生根发芽了,在老百姓的观念中,无罪推定却始终缺位,甚至连公检法办案机关都是在有罪推定的指导下工作。
既然根据法律中业已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在被法庭宣判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为何警察当场击毙呢?击毙的是一个无罪的人?为何不称为击毙“罪犯”呢?称为“罪犯”又与号称刑事诉讼的基石的无罪推定的原则相违背,怎么就这么别扭。
在法律上,无罪推定使得罪犯与嫌疑人截然区别开来,这不单单是用语的问题,但在新闻中,是不用受到无罪推定的约束,新闻播报警察当场击毙嫌疑犯,不能说新闻记者缺少现代法治观念,只能说无罪推定仅是一个刑事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