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刑讯逼供案背后的经济学

时间:2015-10-23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377 打印



文/李耀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中,刑讯逼供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不论学术理论界把刑讯逼供的成因与治理当作问题研究,还是现实生活中,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对刑讯逼供早已司空见惯,对于屈打成招的冤案来讲,刑讯逼供是侦查人员的必选动作。

 

前些日子,受我所合伙人尚律师安排下,一起接待了一个办案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的申诉案件,律师所能了解案情的文本只有刑讯逼供判决书和申诉材料,该刑讯逼供的犯罪对象是一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骗婚的诈骗犯,该案除了涉嫌犯罪的办案民警对该诈骗犯进行刑讯逼供而致伤的可能性之外,据了解,还有可能是在诈骗犯被群众扭送到派出途中被人殴打致伤。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警察也是人,办案也要考虑“收益”,他们不会做一些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可以这么说,已被确认为冤假错案的刑讯逼供中,办案民警基本上都是为了破案才逼取嫌疑人的口供的,因此破案是办案民警进行刑讯逼供所追求的根本利益之所在,破了案也才有可能获得立功受奖、晋升的机会。相应的,在办案民警进行刑讯逼供时也要付出对价,也就是要投入成本,例如物质成本、人力成本、心理成本、社会成本,当然还会面临追诉法律责任的风险,前文所提到的案例就是办案民警涉嫌刑讯逼供被追诉犯罪。

 

   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但办案民警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却不多,往往在被刑讯逼供的嫌疑人出现重伤、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后办案民警才被追究,但最终的处罚也会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不正常现象。一般被立案的刑讯逼供案件,不起诉的多,免于处罚判缓刑的多,起诉的少,判实刑的也少。处罚的不严重,同时也降低了办案民警进行刑讯逼供的风险,心理成本投入也将降低。实践中有一个规律,就是在冤假错案被查出的时候,往往办案民警都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反问,冤假错案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查出来呢?

 

结合上文的案例,涉案办案民警对诈骗犯进行刑讯逼供的动机何在,难道简单的是为了获取口供进而破案么,一起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诈骗案件,破案难度真会让一个办案民警对一个妇女拳打脚踢并使用器械殴打么,而且还在伤痕累累的时候把被打嫌犯送进看守所,让她有机会说出自己被刑讯逼供了,而且有证据在身。公安机关往往在破获了大案、要案、悬案、积案、疑案时,办案民警立功受奖的机会才大,但一个普通的诈骗案能够让该办案民警获得如此大的收益吗?

 

刑讯逼供是一个证据能力问题,法律规定通过刑讯逼供所得来的口供是非法证据,从程序和证据两个方面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一定作用,这一点也成为办案民警办案时动作收敛的原因之一,办案人员为了避免通过自己的辛劳获取的证据被排除法庭之外,本身加强了不留痕迹的非暴力刑讯逼供技术,以至于在法庭上,律师和被告人都很难对刑讯逼供开展有效的进攻。因此该涉案民警完全可以避免自己动手采取原始的暴力刑讯逼供,而可以采取非暴力不留痕迹的刑讯逼供获取自己想要的破案证据,涉案民警的行为不符合投资—收益的经济学理论,虽然刑讯逼供的成本低廉,但在刑讯逼供中留下未来将指控自己犯罪的证据不是一个理性的办案人员的选择。

 

如果涉案民警确实实施了刑讯逼供,在肉体上对嫌疑人进行了折磨,有一种可能是想要获得意外的收获,就是为了深挖余罪而动用酷刑,以追求更好更丰硕的收益,这也是我国公安的办案任务之一,但对一个骗婚的诈骗犯能在多大程度上有余罪可能,恐怕也是办案民警需要考量的,这种收益的可能注定他们需要加大投入。

 

本文是对一件办案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所进行的“经济学无罪推定”,在经济学的理论中,任何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这是一个前提性假设,在此假设之下,涉案民警进行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