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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节录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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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耀辉
【李耀辉微观点】在刑法领域,立法者为了减少、慎用死刑,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死缓限制减刑,发挥死缓的最大刑罚功用,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增加终身监禁,一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终身监禁适用良好,终身监禁可能会代替死刑,继而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规定,实现非暴力犯罪无死刑的法治愿望。
【另案处理的司法腐败黑洞】“另案处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其是一种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共同犯罪案件出现特殊情况或存在特殊原因,而将某犯罪嫌疑人分离单独或并案处理的一种情形。本人与李俊青律师在办的一件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某嫌疑人在未批准逮捕情况下另案处理,其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另案处理后不了了之,再就是无法与其他嫌疑人一同移送上级检察院公诉,最后会降格在下级检察院不起诉或从轻判处。
【到底告知不告知】今天在长安检察院案管科阅卷,一位律师来案管科提交手续并申明告知办案单位律师要会见,接待的办案人员告知其律师不需告知即可会见,该律师很较真法律,称法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后要告知办案单位,但没有明确以何种方式,所以该律师准备好手续,搞得办案人员一头雾水,我在一旁说,法律确实规定了告知义务,但平时很多律师和办案单位都不关注,在此之前我也仅遇到过一次。
【李耀辉律师最新无罪案例——对不起诉的无罪追求】 李耀辉律师办理某银行行长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进行辩护,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正式介入。接受案件后,李耀辉律师及时全面阅卷,分析案情,研究法律及其判例,找出辩点,组织辩点,形成初步了姚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李耀辉律师分别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21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三份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有效维护了姚某某的合法权益。
身陷囹圄、孤立无援的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律师的有效帮助,需要律师有效行使会见权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但同时如果允许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随时提出“我要见律师”的合理要求,羁押场所必须及时安排律师会见,这样会见权回归到嫌疑人、被告人手中,从权力行使的自主性和律师帮助的有效性来讲,就能够更好的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二审审理方式的乌托邦 之一】今天上午打电话给某市中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直到下午才拨通了电话,却被告知某案二审不开庭,遂追问理由,给出的回答是二审都不开庭,我在电话一头宣告法律规定,另一头却说以这种理由的开庭的话所有案件不都开庭了,本来2012年新刑诉法扩大了二审开庭范围,却在实践中被异化为“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所谓的二审开庭审理变成了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乌托邦,刑诉法规定的二审应当开庭的规定有效实施,必将成为一种“神话”。
【二审审理方式的乌托邦 之二】1996年刑诉法规定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结果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到了二审依然不开庭,造成程序正义无从追求,实体正义难以保障,2012年迎来了刑诉法修改,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范围,立法上保障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我对这条法律的修改大加赞赏,结果被束之高阁,变成了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乌托邦。
【一场温和的辩护之后】今天下午到某检察院做审前自然辩护,这是我做律师以来最温和的审前辩护,事前准备两份法律意见书,我和检察官一人一份,这种明显的好处就是可以及时能够听到检察官的意见和看法,律师可以就此查漏补缺,还可退避三舍再提交针对性强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下面一段话作为出差断想二:作为律师不应只顾案件的机械性办理,还应对各种理论问题尤其是本专业领域中热点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理论回应,具体办法就是在孤灯只影下站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前沿作出理论研究的贡献。做学者型律师更应埋头走专业学术之路,才有“悠然流水出前村”的酣畅淋漓。
【法治职业共同体】法治的发展和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主要标志是法律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法律、职业观念和思维方式进行理性和公平的诉讼活动。如果没有建立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那么很容易造成检察官或法官和代表私权的律师之间形成对立、仇视乃至冲突,无法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各司其职进行诉讼活动,最终会导致法律的无序和人权的侵犯。
【法律的信仰】我们对法律的“信仰”建立在对法律的恐惧之下,一种威慑、一种暴力,如果法律处死了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顺应了民意,我们就认为法律是好的,我们相信法律,但是如果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那我们就认为法律是虚无的。大洋彼岸,美国是一个极端正当程序国家,举一美国人对辛普森案的看法为例,百分之七八十美国民众都认为辛普森是凶手,即使最终法院判决的结果事与愿违,但是他们有理由相信他们国家的法律是正确的,因为他们对法律有着深深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深深嵌在国家的宪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