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十九

时间:2015-10-0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206 打印

微博节录十九

 

李耀辉律师新浪博客 @李耀辉律师

 

【补充侦查中的有效辩护】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往往会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在把案件退回到侦查机关时,往往都会附有《补充侦查提纲》,侦查机关会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证据材料,再自行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将案件一起移送到检察院,对于辩护律师,充分利用好补充侦查提纲和报告书极为重要,尤其是补侦报告没有完成补侦提纲要求的地方,以及以情况说明形式作出的办案说明,这些恰是侦控证据体系的弱点,紧紧抓住这些问题,各个击破、一剑封喉,以利于达到有效辩护效果。

 

【量刑程序——鱼和熊掌可以兼得】根据《量刑程序意见》的规定,在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当中,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才有存在的意义和空间,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围绕定罪和量刑进行,如果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放弃了量刑辩护,量刑程序就成了公诉人独角戏,量刑程序改革者放弃了完全独立的英美模式,采取了一种目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辩护人既可以做无罪辩护,又可以量刑辩护,鱼和熊掌可以兼得。

 

【被害人代理制度的价值】世界各国的所有刑事公诉案件都被检察机关垄断了指控犯罪的权力,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增设了被害人代理制度,但这在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不重视这一点,其实被害人代理制度在刑事案件当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代理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刑事追究、民事赔偿、阅卷、出庭代理、行政问责、国家赔偿、被害人救助等等,被害人代理制度一方面与检察机关形成互补,另一面可以在民事赔偿方面发挥巨大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同一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笔录均为非法证据,若能确定一真,另一个为假,下图案件,作为间接证据的现场勘查笔录附有被害人的辨认照片,因此可以印证现场勘查笔录为真,那么直接证据被害人询问笔录为假,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于法庭之外。另一直接证据被告人的口供系刑讯逼供所得,也为非法非法证据,也应排除法庭之外,本案仅剩两个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本案被告人无罪。

 

【没有人愿意得到正义】德肖维茨讲过一个经典的笑话,大致内容是一个律师给他的当事人打电话说正义已经取胜,结果该当事人郑重其事地对他的律师说我要上诉。我以为只有听听乐乐,结果实践中真有发生的,一个刑案,其中一个被告人不认罪做无罪辩护,他的律师做有罪辩护,追求实体正义,结果可想而知,这可不是笑话,因为没有人真正愿意得到正义,这需要我们体会。

 

【打开戒具,保障人权】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都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近些日,本人在代理的两起刑事案件中,均发现这一规定没有有效贯彻执行,一次在庭前会议中向法庭提出,法官赶紧让法警打开各被告人戒具,另一次正式开庭,本人向审判长提出打开戒具,被审判长以被告人人数众多,警力有限为由让辩护人保留意见。为了保障人权,更好履行辩护权,所有辩护人都应替自己的当事人向法庭申请打开戒具!

 

 【庭前会议的另一种意义之一】庭前会议制度是新刑诉法新规定的程序,庭前会议的目的是避免在庭上浪费时间,提前解决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程序性问题。然而庭前会议还有另一种意义,法律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那就是庭前会议可以为辩护律师提供合作,进而发现一种律师之间的合作模式,这是最近两起案件的庭前会议给我带来的最大启示。(待续)

 

【庭前会议的另一种意义之二】最近两件案件,因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分别召开了庭前会议。一起外地案件,庭前会议前夜三被告人的律师在宾馆会议室自愿组织一次庭前会议前的小会议,对辩护观点和案件问题进行了交流,为正式庭前会议建立统一战线;第二起当地案件,在庭前会议上各辩护人发表了对案子的看法和辩护方向,为正式庭审准备提供了素材、明确了方向。

 

【刑辩律师的另一把尚方宝剑】之前,我以实践经验提出法律适用辩护是律师的一大尚方宝剑,经验再次证明,刑辩律师的另一把尚方宝剑是运用孤证不能定案证据规则,最近一案中,一被告人被控9起犯罪,两项罪名,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两起犯罪事实提出仅有孤证,结果很奏效,把这两起犯罪挡在法院大门外。

 

【孤证不能定案】孤证不能定案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最近两个案子,负责审查起诉严格把关的两个检察院持两种截然不同态度,一是严格按照该原则不予起诉,另一是迫于办案压力无法阻挡它起诉的脚步,结果法院判决不予认定,在最后一道防线上消灭掉,坚守了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死刑复核】1983年严打开始,死刑复核权从最高院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由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结果这就使得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就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变为同一法院了,造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虚设。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在一定程度上对死刑案件进行管控,防止了错杀滥杀。

 

【被告人出庭着装与人权保障】在西方国家,一个男人最为体面的三个时刻分别是婚礼、葬礼、作为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日前,我国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提出,禁止让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人权保障又进一大步,赞一个!

 

【为了正义,冤案平反】我国平反冤案概括来两条路径:一是真凶出现,亡者归来,极富戏剧性;二是疑罪从无,艰难险阻。前者比如赵作海、呼格吉勒图、杜培武等冤案,后者如于英生、张氏叔侄、李怀亮等冤错案件。2015216,海南陈满案因疑点重重最高检决定复查,这为疑罪从无类型冤错案件的再审启动带来了希望的曙光,迟到的正义,我们等得到!

 

【汽车在咆哮】城市道路拥堵已成常态,汽车争道抢行,争夺路面资源,看到绿灯欣喜若狂,遇到红灯狂躁不安,红灯变绿灯时,前车启动反应稍慢一秒,后车就会鸣笛催促,紧跟其后无望通过的车心燃肝火,感觉踹一脚油门就能瞬时通过,从后视镜看后车被甩,感觉心花路放,如果犹犹豫豫就放弃了本可通过的优势。整个路面社会所有汽车都失去了耐心,丧失了换位思考能力,汽车外壳遮蔽了脸面,不仅对新手满不在乎,对行人也毫无礼让,在城市道路上,汽车在咆哮。

 

【群众破案】午饭前打开电视看社会与法频道热线12”栏目,主持人讲侦查人员破案愁眉不展之际,电视观众可以发送短信参与破案,这有点类似于文革时期的群众破案,侦查人员发动群众,搞群众专政,走群众路线,甚至在1979年刑诉法也规定了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但随着社会发展,破案必须由专业人员,依靠专业理论和技术,这样才能积极侦查,及时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