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 十八

时间:2015-10-0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125 打印
 微博节录 十八

李耀辉律师新浪博客 @李耀辉律师

【有罪判决与迟延宣告】我曾办理过的一件刑事案件,开庭之后整整一年之后才送达判决书宣告刑期,但判决书落款日期却写的是八个月之前的日期,于是就产生了判决日期与宣告日期的不一致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是以宣告判决为标志的,所以通常情况下宣告日与判决书落款日相符,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相符的情况,尤其是疑难杂案、敏感案件、领导干预、专案督办等案件,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无异于非法羁押,若是有罪判决还可折抵刑期,但是无罪判决岂不是迟来的正义。

 

【刑法的另一面】自古以来,刑法典都作为国家打击犯罪的武器和法律依据,一个人触犯刑法的行为被冠以相应罪名而绳之以法。但同时刑法又是保护任何人不被刑法任意追诉为嫌疑人的保卫者,国家打击犯罪必须罪刑依刑法而定,刑法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详的黑暗之中,这就是刑法的另一面。

 

【补强与印证】证据法学中,存在口供的印证与补强规则,两者有其相似之处,同时又有所不同。举一例子,我正在办理一刑案,被告人庭前三次供述,前两次为有罪供述,第三次为无罪辩解,庭前供述不稳定出现反复,若庭前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法庭就不能采纳庭前供述。被告人第一次口供基本包含了所有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这时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进行补强,作证就不足辩护就需要阻截其他证据补强,这个动作就需要律师的质证和辩论一气呵成,各个击破。

 

【公捕公审大会卷土重来?】今天接待当事人,该人讲道两年前自己经历公审大会,法院在万人体育馆对十几个互不相干的被告人进行公判行动。公安部已明令禁止各种公捕公审,这属于文革时期遗留下来的毒瘤,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而且违反法治侵犯人权,这种耻辱刑在古代法制有墨刑、弃市等,与现代法治背道而驰。

 

【辩护人不能替被告人认罪】辩护人不能替被告人认罪这是辩护制度最基本的要求,辩护律师绝不能从事带有追诉性质的活动,因为辩护的目的就是使被告人免受不公正的定罪与判刑,追求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如果被告人在不承认有罪,甚至被告人私下告诉律师有罪事实和通过证据推断被告人确实有罪,被告人仍不承认有罪时,对此辩护人要么放弃辩护,要么就协助被告人为他进行辩护,若辩护人实施了违背被告人意愿的追诉活动,那么小则该案辩护失败,大则辩护制度名存实亡。

 

【两种案件】最近遇到两种案件很特别,也应值得关注。第一种是涉嫌一种犯罪行为大部分判例都以非法采矿罪处理,而因人为干预,内部文件,个案却以盗窃罪重罪处罚;第二种是一种涉嫌犯罪行为一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应不构成刑事犯罪。总结:人为干预案件,司法不独立导致法的不稳定,容易出现错案,而一贯遵从判例的判决案件也不见得都是适用法律正确的,只不过法官机械判决认定而已。

 

【线人】线人作为打击犯罪为警方提供信息的人在我国没有正式制度予以规范,但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会使用线人为其侦查工作提供帮助以破获案件,而且大部分案件线人证据都将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线人证据都是合法证据。我办理的一件刑事上诉案件,在案证据中一名被害人提供证言,不论从真实性和客观性,其证言都不符合常理,也没有其他证据与他的证言相印证,而这名被害人就是为警方提供线索的人,我认为该线人的证言是其蓄意制造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也不具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