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
微博节录 十七
微博节录 十七
(李耀辉|新浪微博@李耀辉律师)
http://blog.sina.com.cn/liyaohui815
【无罪辩护与冤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曾做过调研统计,针对已经平反的冤案,当年律师做的都是无罪辩护(除呼格吉勒图案之外,因为另有制度原因),悲哀的是法院都没有采纳。目前律师选择做无罪辩护的案件,绝大部分被告人都会有冤的成分,因此法院需要认真对待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因为冤案也许正在发生。
【“法人”的误用】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和法律思维的起点,像“法人”这样的专门法律概念具有专门的法律意义和对象,而在实践中经常被误用,比如前两天开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诉人不仅在法庭上误用“法人”而且在起诉书中也把“法定代表人”误用作“法人”,在法庭之上讲法言法语,法律人都知道这些法律概念,但还是希望法律人讲法言法语时尽可能精准无异议。
【政府行为与政策】看一个政策是好是坏,不能从该项政策的愿望看,而是从这项政策产生的结果评价。评价政府的一项行为是好是坏也不能以是否与自己有切身利益关系为标准,如果政府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再得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拥护那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真相只有一个】一个案件,经央视报道渲染一种事实,电视上办案民警接受采访杜撰出一种事实,起诉意见书认定出一种事实,经我会见了解到一种事实,经阅卷后在案证据证明一种事实,到底谁是真相?过去官方媒体报道案件,揭露真相不讲法理,现在隐瞒真相不讲道理,专家只讲法理不了解真相,办案人员言不由衷没有真相,只有律师能言能行,以自己行动接近真相。
【限行侵权】法治政府首先应当是限制政府权力,政府在对待老百姓的生存问题上应当提供积极帮助,而不是限制公民权利。今天一同学问我:“政府一刀切限行货车,合法不?”“不让三轮车跑,让买货车,老百姓买了,又限行货车,还让老百姓活不”。之前为了GDP污染环境,老百姓遭殃,现在打着治理大气污染旗号搞限行,又侵犯老百姓权利,政府应做而其又做了些什么呢?
【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拥有着不可限量的变更起诉罪名权力,这种普遍做法首先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代替了检察院的公诉权,违反了程序正义,而且这势必与公安、检察院的追诉义务不谋而合,也不可避免的走向刑事追诉,贻害无穷。
【高利转贷的命运思考】今天当事人家属来电话,表示很担心案子到了法院罪名会变更高利转贷罪。通俗地说,一个人从银行低息贷款然后高息借贷给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而银行给储户低息,然后高息放款,挣了不少钱,这种行为却正当合法,难道因为放贷人做了银行本该做的事吗?还是法律惩罚的是“不劳而获”的人?银行有劳动吗?一个人把钱投入高回报率的地方为社会创造财富反而被认为犯罪,本罪当废。
【自证其罪与自证无罪】不得强迫被追诉人自证其罪是我国刑事原则,更是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实践中,被追诉人会被自证其罪,这不仅违背被追诉人供述自愿性,而且供述真实性不能保障。对被追诉人的自证其罪,侦查人员往往会自愿地出具自证无罪的情况说明,而且证据效力很高,法院很认可,为了保障人权,如果把自证无罪(即证即被采纳)的权利赋予被追诉人,自证其罪的礼遇奉献给侦查人员,司法状况会进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