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十五

时间:2015-10-0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110 打印
                    微博节录十五
 (李耀辉|新浪微博@李耀辉律师http://blog.sina.com.cn/liyaohui815

【逮捕必要性辩护与司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来讲,逮捕对其不仅意味着强制措施的变更,更是对其案件的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法治国家,对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保释提交给法庭,由第三方裁夺,这时的律师辩护是法律辩护,而在我国,律师的逮捕必要性辩护属于自然意义上的辩护,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逮捕必要性辩护】新刑诉法扩大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尤其在检察院审查逮捕必要性方面律师将大有所为。可以说,一份好的逮捕必要性辩护法律意见书可以有效的阻却检察院的批捕,为争取当事人的自由提供有效法律帮助。明天将飞往上海,为当事人重获自由而与检察官交涉、辩护,同时也不忘委托人说的李律师都靠你了!

 

【一人作证等于无证】本人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没有物证,但侦查机关根据受害人的证明材料委托作出价格鉴定意见。根据物证的特性,其客观性极强但经常需要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由此经过鉴定的物证就具有了证据之王的效力。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仅依靠被害人的一纸证明材料就对丢失物品作出鉴定意见,就相当于一人作证等于无证,孤掌难鸣。

 

【律师帮助的有效性之完整的获得律师帮助】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处的阶段都对其的诉讼权利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那些关键阶段即缺少律师帮助将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的阶段,都应当享有获得具有法律强制保障的律师帮助的权利,这是律师提供有效帮助的应有之义,对于我国,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在每个诉讼阶段都配有律师的有效帮助最低标准,尤其对于法律援助案件,也应当在每个诉讼阶段都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律师帮助的有效性之获得律师帮助的告知与联系】不论是联合国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还是我国刑诉法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首次讯问有被告知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囿于犯罪嫌疑人的孤立无援,其无法获得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因此建议政府在看守所建立律师名册;建立律师看守所值班制度;建立犯罪嫌疑人无律师帮助首次讯问宣告无效的后果,除犯罪嫌疑人自愿放弃聘请律师。

 

【律师帮助的有效性之首次会见】虽然我国未有律师有效帮助制度之规定,但在律师会见方面应存在一种最低限度的有效会见标准,首次会见的及时充分是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基本原则,基于此可否设置律师首次会见时间标准,以保障律师帮助的有效性!李耀辉律师郑重承诺每个刑事案件首次会见时间不低于120分钟!

 

【知己知彼找到辩护突破口】本人代理的一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始到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事实和证据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的情况下,公安、检察院随意变化罪名、撤销罪名、罗织罪名,对此辩护律师可以分析研究侦控机关每次罪名变化的想法和依据,从中会找到辩护的有利突破口。

 

【新闻速递——无罪释放】20141024日下午,李耀辉律师代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无罪释放。该案由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分局办理,日前办案民警通知律师犯罪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当事人将重获自由回到家乡。在此之前,李耀辉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先后三次会见,并结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分别提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本案也是李耀辉律师办理的第一件无罪辩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