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
微博节录 十四
微博节录 十四
(李耀辉|新浪微博@李耀辉律师)
【这是一个恐怖的社会】中央电视台报道了由康律师主办,本人协助办理的一起案件,该起案件由某市市委书记、党委政法委公安局长成立专案组牵头办理,在当地引起很大影响,政府营造舆论声势,以获得老百姓的支持和高层的赞赏,如此打击犯罪中存在的问题被遮蔽了。举其中一个罪名,电视报道办案民警讲的前因后果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这种以法律的名义或者以为民除害的名义将被打击的对象置于请君入瓮的境地,最终一举拿下,只能说这是一个很恐怖的社会。
【理论的辩护与辩护的理论】绝大部分经济犯罪都是法定犯,该类犯罪的特点在于以违反特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为前提,即使犯罪嫌疑人违反这一前提还要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把握这一辩护思路可以从容不迫、乘敌不虞,在犯罪构成之外即可击溃侦控方布下的天罗地网。这就是理论辩护,既可以发展辩护的理论,又避免传统犯罪构成辩护的先天缺陷。
【律师辩护的尚方宝剑】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打事实,打证据都不如打法律,政府不会愚昧到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认可的地步,因为那样会造成无政府状态后果,这是原因一,第二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起律师从法律适用着手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康君元律师与本人辩护的一起涉黑案件,其中一起开设赌场罪被二审法院不予认定,本起犯罪以无罪结果处理,辩护人运用从刑法溯及力原则这一尚方宝剑,成功为被告人拔掉本起犯罪事实。
【证据裁判】我国的证据规则基本上坚持的是实事求是的追求实体真实的原则,忽略了程序正义和认识论的局限性,那种查明真相、命案必破、限期破案、从快从速等原则和政策口号都是不切实际的,都是有违科学的证据规则和实事求是精神的,还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说法也是轻证据的表现,建立证据裁判主义的审判方式还步履维艰。
【证据不足,则事实不清】准确说,我国目前还处在法定证据时代,但我国法官大部分都把自由心证发挥到极端,对正式的法律规则和证据规则视而不见,先入为主断定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然而作为防御地位的律师会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材料分析判断,坚持只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存在的法律思维,但是拥有指控和断案职能的检察官和法官基本上靠证据潜规则,没有证据证明的,即证据不足,只要事实清楚就要起诉和判决有罪,我想问事实清楚的证据是什么?证据不足,事实如何清楚?
你我都包含在法律职业共同体里面】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础,可是法律职业者在诉讼活动中仍无法做到理性对抗、公平游戏,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还未统一建立,而那种接受统一的司法考试培训和考试只是单纯的知识层面,这无法摆脱司法潜规则的趁虚而入,作为检察官、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应当都包含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了,司法活动才能够出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进行平等公平的游戏。
【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未形成】法治的发展和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职业共同,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主要标志是法律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法律、职业观念和思维方式进行理性和公平的诉讼活动。如果没有建立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那么很容易造成检察官或法官和代表私权的律师之间形成对立、仇视乃至冲突,无法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各司其职进行诉讼活动,最终会导致法律的无序和人权的侵犯。
【首次供述非自愿,后续供述受首次影响的供述是否采纳】实践中,初涉犯罪的人对警察的拘传或拘留往往不知所措,心理压力大,再加上避免不了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或诱导逼问,导致供述的自愿性低,做完口供又被剥夺核对笔录权利,至此首次笔录存在非法问题,如果能够认定首次笔录是在非法状态下作出的,且一旦后续笔录中的重复性供述受到首次的笔录负面影响,也将不被采纳。
【基本一致】按照我的会见工作习惯,在第一次会见中都会告知当事人对讯问笔录核实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绝对不会给公安侦查带来阻碍,仅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一次会见中,当事人很聪明,在这一点是领悟的很好,他说在一次接受讯问后核实笔录后写上“我看过,和我说的基本一致”,侦查人员问他什么是基本一致,当事人解释,我说的是8万多,你记的是10万左右,有点出入,所以基本一致了!
【核对笔录的权利】核对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同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以笔录为中心主义的法律审判方式决定了嫌疑人、被告人的笔录对其定罪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具有认真核对笔录的意识,对律师来讲也应当有义务告知、提醒自己的当事人核对笔录重要性。
【公检法的戏】公检法联合办一个刑事案子,就犹如拍了一出戏,想让观众看好戏。公安是编剧,侦查笔录就是好的剧本,冤假错案的形成都由公安的编剧水平决定,检察院是监制,它会到现场督导,甚至有时会亲自导演,法院就像导演,在法庭内外,导着这部好戏,演员就是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甚或包括证人、鉴定人,政法委就是制片人,有权决定这部戏的一切事务,包括剧本、导演、演员,等等。
【律师的独立】德国著名学者拉德布鲁赫说过如果原告本身就是法官,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同样地,如果委托人把自己自以为是的想法强加给律师,要求律师按其想法行事,那么这与没有律师无异。这跟医生治病救人一样,患者不听从医生的治疗方法,到了医院自己给自己诊断、开药、手术,这样不如不找医生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