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集 六

时间:2015-10-0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223 打印
微言集 六

【刑辩之泪】重庆李庄案第二季检察院撤诉,张青松律师大哭一场给陈有西律师打电话,陈有西律师得知结果热泪盈眶;湖北邓玉娇案,邓玉娇的律师夏霖从看守所出来后哭了;贵州黎庆洪涉黑案黎崇刚无罪获释后,朱明勇律师激动地声泪俱下;河北刘志连杀人案被告人刘志连无罪释放,其辩护人康君元律师一边驾车一边泪流,等等不胜枚举,或许刑辩律师只有在经历过痛哭流涕之后才真正的懂得中国刑辩,才真正的懂得为挽救当事人的生命而殚精竭虑,为当事人重获自由呐喊鼓呼的意义,哭过之后注定会在苍凉和无奈的刑辩苦旅之中,看到他们执着前行的背影,后会有期。

 

【认真听取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辩护的最高境界乃至无罪辩护,绝大多数律师以无罪辩护成功为律师职业生涯的巅峰,但现实中无罪判决率是很低的,据统计一年无罪辩护案件全国只有800余件,可案件总量有几百万件,但回顾已经平反的冤案,几乎所有的律师都注意到案件的问题,都做的无罪辩护,然而绝大多数冤案的形成都没有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相反,很多无罪辩护成功案件恰恰是法官听取并采纳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周末断想——中国司法怎么了】民事案件涉及地方企业的案件,法院会袒护本地当事人,行政案件,无权无势的老百姓起诉本地政府,法院如坐针毡,难以承受判决政府败诉之重,刑事案件,党政干涉,提前定调,法官不独立,判决无罪法官会受到原告方检察院的责任追究,贪腐案件,没有党委认可,检察院难以主动出击。

 

【侦查环节的有效辩护——理论篇】自新刑诉实施以来,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程序中的时间提前了,并且可以行使其法律赋予其的辩护职权,充分对抗侦控机关或者形成良好的防御。从平衡控辩双方地位的角度来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愈早,参与的范围愈广泛,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法律帮助也就越及时和有效,并与侦控机关形成势均力敌的均衡状态。

 

【侦查环节的有效辩护——实践篇】新刑诉法赋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对检察院审查批捕必要性的辩护权,这将关乎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未来刑事案件结果和嫌疑人的命运,有据可查,在有律师进行批捕必要性辩护与没有律师进行该项辩护,检察院的批捕率呈天壤之别,在有律师提供有效的批捕必要性辩护时,嫌疑人更可能重获自由。

 

【博览群书的好处】读书是摆脱庸俗、肤浅和过于世俗的唯一出路,读书帮助我们寻找认识世界的桥梁,也只有读书才能实现自我的救赎,作为律师,读书不仅彰显律政态度,而且丰富律政生活!

 

【摸头理论】陈瑞华教授在630日刑辩律师培训班上提出一种现象,对于理发师来讲,摸头是理发师最为基础的工作,对于刑辩律师来讲,阅卷是律师基本功,以两种职业的摸头数量和阅卷数量考量、评测、判断该人是否值得信任、技高一筹,娴熟练达。理论形成学说明了,对一个问题或现象无法更好的说明解释时,如果我们尝试提出一个新的理论来解释它,使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或说明,一旦找到了答案,理论便产生了,这里我替陈瑞华教授命名为摸头理论以有助于解决同类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拒绝律师会见如何救济?】会见难,又一新难,即对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人间蒸发,律师何从会见?虽然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的权利,但是忽略了律师会见救济的权利。当律师权利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拖延、拒绝,目前我国刑诉程序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很多律师求助于诉讼程序外的救济途径,今天本人就尝试通过诉讼程序以外的救济途径以要求会见,实践中有的律师求助于人大常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中心,有的干脆提起行政诉讼,效果差强人意。总之,我国缺少一种对侦查环节会见的程序性制裁机制,提议应当建立一种因拒绝律师会见,律师提供证据证明,以达到宣告程序无效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应由侦控方承担。

 

【指定监视居住犹如人间蒸发】2012年刑诉法规定了明晃晃的指定监视居住,对于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合法居所,嫌疑人所涉嫌犯罪属于法定三类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对嫌疑人采取指定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且还规定无法通知家属的可以不通知,以致使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以法律的指定监视居住条款大行其道,不问是否符合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也不顾法律的规定一律不通知家属,也不管是否属于法定三类犯罪案件,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对嫌疑人采取了指定监视居住,不仅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供述自愿性面临危险,而且不通知家属变相剥夺律师会见,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使得嫌疑人陷入孤助无援的境地,办案机关顶风而上,意欲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