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 十(阅卷随想)

时间:2015-10-0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290 打印

微博节录 十(阅卷随想)

 

阅卷权是辩护人的独有权利,设立阅卷权主要目的是基于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和辩护人本身收集证据能力的局限性的考虑,其最终目的是达到控辩平衡的效果,使处于相对弱势的辩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运用国家控诉机关获取的证据,从中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加以运用,以保障辩护的有效性。

 

【阅卷随想】96刑诉法修改以来阅卷难对于律师来说是一大难题,今到h市法院阅卷,在阅卷复印卷宗上可喜的是律师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价钱一张一元,这基本上是全国统一价,结算时我提出要收据,负责阅卷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提供,也没有先例,这是法院创收的一大举措,一种潜规则。

 

【阅卷随想2】在刑事案件中,公安制作的卷宗和检察院制作的卷宗孰轻孰重,在法官看来,公安卷宗远远重于检察院,还可能法官对检察院的笔录熟视无睹。实践地看确实如此,今到h市法院阅卷,对此问题进行了实证性思考,结论如下,法院对检察院制作笔录忽视不用,但完全可以由律师拿来所用,嫌疑人在公安阶段做的供述基本上都是违反口供自愿性的,但到了检察院阶段嫌疑人就脱离了公安的强制压力,在供述上自愿性更强,律师完全可以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复印卷宗时我顺便留意了检察院制作的笔录,基本上印证了我的假说!

 

【阅卷有感之讯问笔录中最后的一句话】每一份讯问笔录最后都会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一致,图片中的笔录我看过是经过侦查人员提醒后补上去的并按了手印,如果没有补上去,就意味着无法知道被讯问人是否看过,没看过就意味着不能保证笔录内容与被讯问人所供述的一致,不排除侦查人员少记、漏记、错记、歪曲、篡改等事实的情况。

 

【阅卷之阅】一个案子上周刚到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以阅卷了,今日下午便迫不及待到检察院进行阅卷,我想复印全部卷宗带走,某检察官居然认为阅卷之即为看的意思,告知只能拍照,这里不提供复印,在以前拍照都是不允许的,只能看,虽然该检察官态度很温和,但这是典型的检察机关霸占诉讼资源行为,对被告方进行弱肉强食般的刑事追诉活动。

 

【阅卷之阅字何解】自1996年刑诉法修订以来,律师便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但律师阅卷难问题登堂入室,2008年律师法颁布后,虽然扩大了律师阅卷范围,但还是不能全面阅卷,幸运的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使得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阅卷,根据法律的描述,律师有权摘抄、复制、查阅案卷,这是对""的一种法律解释,如果为了保障律师阅卷权,检法机关应当提供一切便利,复印、拷贝、拍照等等都应当是的应有之义。

 

【阅卷中的程序意识】下午在检察院阅卷,两名女检察官已经在律师接待室等候了,桌子上放着三本卷宗和公安的起诉意见书,我发现少了一本程序卷,程序卷一般都是有关程序的证据材料,我即刻主张全面阅卷,女检察官说你给主办检察官联系,同意了我就上去拿,我打电话给主办人,获得同意后女检察官才交给我们程序卷宗。我发现,不仅是在阅卷中检察官的程序意识不高,在法庭审理时,法庭调查中,检察官也往往不出示程序证据,导致辩护律师无法质证。借此总结一点,庭审中若检察官不主动出示程序类证据,辩护人应要求出示,以争取质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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