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
微博节录 九
【缇萦救父】文帝十三年,淳于意受贿被人告,按照当时刑法应当处刑,淳于意小女儿缇萦听闻后赴长安为父请愿赎罪,结果文帝为此感动在当年废除了肉刑。2013年7月12日,曾成杰被长沙中院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
【正义根植于信赖】李天一案无疑是今夏的热议案件,今日梦鸽为了避嫌起见申请公开审理被法院驳回。公开透明的审判可以使得社会公众真正全面地了解案情,以及司法裁判过程,加强对法院的信任,同时也可以监督法院公正审理本案,通过公正公开的审判满足社会公众的好奇欲望。但法律保护的价值和利益很多,权衡之下,为了防止更加重要的价值和利益受到公开审判的侵害,必须严加防范,对公开审判施加限制,鉴于李天一案属于未成年人案件,其次是轮奸案,在宪法性权利和价值选择上,隐私权和未成年人的权利优于其他价值和权利,法院驳回梦鸽的申请是正确的,但是,最终的法院裁判结论仍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才是能保证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在公众眼前。
【关系型律师】一个案子,家属找到一个关系型律师,该律师果然是关系型的,只跑关系,不认真做法律工作,能够看得见的庭审辩护、辩护词差强人意,结果当事人被判20年有期徒刑,罚金若干,要比当初上级定的调的刑期还多五年,不是所有的案子都适合跑关系,其次 依靠关系发家致富的律师还不存在,再次是关系不是永远都靠的住的。
【医生与律师的专业化】律师行业的细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专业化的选择和发展更是律师的必然选择。医生的专业化很明显,对疑难杂症也会进行会诊,而不是某专业的医生会自作主张,也没有一个病人会找一个外科医生治疗自己内科疾病,律师也应当进行专业细分,这样也才能更专业,更能为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的价格】在中国,法学教育遍地开花,没有了物以稀为贵,法学学子费力劳神、投入大量金钱把司法考试通过,在实习期间有的根本没有工资,有工资也完全与自己的智力成果不成正比,从事律师职业还要每天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然只有拥有一些知名度的律师才可以/可能高价收费;但在美国,法学院都是培养法律硕士,学费高昂,所以,律师们拿到执照之后,就把他们花大价钱从法学院买来的法律专业知识再高价出售给当事人,这是理所应当的事。
【向被害人取证】刑辩律师对被害人进行调查取证是一大难题,同时也是一大风险。根据法律对被害人取证需要经过法院或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本人同意。此次对被害人取证经过法院口头同意,为了降低风险,又在庭前会议中提交了书面的申请书,同时在取证时做好录音,且要尊重被害人陈述的事实。
【阅卷有感之讯问笔录中最后的一句话】每一份讯问笔录最后都会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一致”,图片中的笔录“我看过”是经过侦查人员提醒后补上去的并按了手印,如果没有补上去,就意味着无法知道被讯问人是否看过,没看过就意味着不能保证笔录内容与被讯问人所供述的一致,不排除侦查人员少记、漏记、错记、歪曲、篡改等事实的情况。
【监视居住初探1】本人目前办理的两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都涉及到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问题,其中一被告人被监视居住,遭受了刑讯,生不如死,视看守所为人间天堂,另一案件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千方百计想逃出看守所,获得人身自由,被监视居住后十分珍惜被监视的生活,生怕违规了被逮捕,为什么同样是监视居住,不同的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想法和感受呢?
【证人证言笔录和出庭证言谁应优先?】理论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庭前所作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按照传闻证据不可信的原则,庭前证言笔录不应采信,而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以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询问,便于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最为亲近的审查和判断。但在实践中,一是证人出庭难,二是即使证人出庭了,法院还是优先采纳庭前证言笔录,于是证言笔录具有了天然的优先效力,可是绝大部分证人证言都是侦查阶段制作出来,不能排除公安办案人员对证人做了某些工作,影响到了证言的真实性,尤其是对重大的依赖证人证言的案件,司法的公正性就在这时被破坏了。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是保证刑事诉讼公正的最低限度的标准和原则,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和联合国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这一重要内容,我国新刑诉法也把其基本精神写进了法律之中,但实践中,办案人员都会强迫或变相强迫嫌疑人自己证实自己犯罪的事实,更有甚者办案人员让嫌疑人自己给自己定罪,问你的行为是什么犯罪?就像患者找医生看病,医生让患者自己为自己诊断一样的荒唐。
【从变更羁押场所看嫌疑人的供述自愿性】一般来看,在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自由选择诉讼角色能力消失,供述的自愿性也不具备,反映在讯问笔录的内容也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签字实属违背其个人意愿;一旦变更羁押场所到看守所,相对指定的监视居住处所相对要好的多,看守所的管理和设置给办案人员制造了很多障碍,讯问嫌疑人没有监视居住期间那么猖狂、有胆有谋,嫌疑人的自由选择诉讼角色的能力逐渐恢复,反映在供述笔录上,其可以在铁栅栏一边向另一边的办案人员摇头,拒绝签字,以更好的保护自己。做一个不大恰当的比喻,如果你必须做出一个选择,是希望在闹事被城管殴打,还是希望在封闭的场所被办案人员殴打(前提:殴打程度相当),答案很明显了。
【变相超期羁押】公安办案人员为了最大限度的延长办案期限,超期羁押嫌疑人,惯常手法就是手中握有嫌疑人几张罪名的牌,逮捕后,一张一张的分开出,出一张罪,两个月到期,再出一张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到期后,再出一张,然后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逮捕前的律师辩护】2012年刑诉法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地位,新增了在检察院批捕前,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关于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法律辩护意见。日前,康律师与本人合办的某集团副总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进入检察院批捕阶段,两位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并在检察院接待室,与两位检察官进行了交流。但检察院提出关于在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事实有无证据进行证明,这对于辩护人来讲是一道难题。本人认为,在侦查阶段刑诉法并没有直接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对于私权不禁止即为允许,律师完全可以进行取证为自己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服务,但要知道,刑辩的最大的风险就在于此刻。
【情况反映材料】在学校从未学过,在相关文书教材上从未见过的一类律师常用的文书形式——情况反映材料,在实践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摆事实、讲法律,是一面之词,同时也是双向沟通,写作情况反映材料可以不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但可以抒情渲染反映人情绪,可以不在乎证据的规则,但可以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自以为是”的证据,可以不怕得罪某类人,但一定要为了自己的权益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