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 八 (之实践出真知)

时间:2015-10-0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034 打印

        微博节录 八 (之实践出真知)

 

【民诉与刑诉对待非法证据的态度】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取证方式不合法,法院通常会排除该证据,例如离婚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外遇,但因系偷拍侵犯个人隐私,法院不予认可,但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一套程序性裁判程序,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且要比民事证据规则全面,然而公安非法取得证据时,法院对此很难排除,而是常常予以采纳,要知道在刑事诉讼领域国家侵权远远比民事个人侵权严重的多的多,但事与愿违。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谁能启动?】515日的某某挪用资金案审判中,公诉方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人不敢苟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原告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是侦查人员,公诉人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一个诉讼程序不可能被告起诉原告,于法于逻辑都是不相符的,于是得出,此案中,公诉人启动的非法证据拍虎程序是无效程序,法官基于公诉人的诉求二准予启动也是无效的。

 

【公安局与看守所】J市的看守所和公安局刑警大队是邻居,上午到公安局找刑警大队长,得知在哪哪,去了才知道为什么在这里,制度上看守所受公安局管辖,可在J市,不仅是制度上,就连位置上也相依为伴,这都是为了办案方便,这样得天独厚的条件是律师所不能及的,律师在场权在理论上提了又提,就算是落实了,嫌疑人也难以逃脱公安的魔掌。

 

【阅卷随想196年刑诉法修改以来阅卷难对于律师来说是一大老难题,今到H市法院阅卷,在阅卷复印卷宗上,可喜的是律师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价钱一张一元,这基本上是全国统一价,结算时我提出要收据,负责阅卷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提供,也没有先例,这是法院创收的一大举措,一种潜规则。

 

【阅卷随想2】在刑事案件中,公安制作的卷宗和检察院制作的卷宗孰轻孰重,在法官看来,公安卷宗远远重于检察院,有时法官对检察院制作的笔录熟视无睹。实践地看确实如此,今到H市法院阅卷,本人对此问题进行了实证性思考,结论如下,法院对检察院制作笔录忽视不用,但这完全可以由律师拿来所用,嫌疑人在公安阶段做的供述基本上都是违反口供自愿性的,但到了检察院阶段嫌疑人就脱离了公安的强制压力,在供述上自愿性更强,律师完全可以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复印卷宗时我顺便留意了检察院制作的笔录,基本上印证了我的假说。

 

【强制措施】对于嫌疑人来讲,拘留和逮捕是最为常态的羁押措施,而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对于他们来讲是奢侈品,对于办案机关来讲,这两个强制措施也是他们赚钱的商品,然而如果一个嫌疑人轻而易举的享受监视居住措施,这常常意味着他/她宁可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地待在看守所里,也不享受这种免费的替代性羁押措施,这是因为这种措施看似美好,实际是在侵犯人权。

 

【法官吃人】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顺口溜至今仍朗朗上口,但大沿帽的时代已经远去,法治正在进步,然而对一些法官办理案件的基本公正性实在不敢恭维,吃原告压被告,也正是他们破坏了法律的实施,对诉讼程序进行了践踏,法治将渐行渐远。

 

【司法与上访】现在社会上绝大部分上访户都是因为司法不公导致的,引起社会不稳定,本来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结果司法腐败和黑暗的现实,让民众不在相信司法,司法权威已伤痕累累,下午从一起因家庭矛盾引起的赠与纠纷案看到了当事人走向上访的心理轨迹以及将要走上上访之路时对司法的极度失望,作为一个即将执业的律师,怎么看待当代司法。

 

【调解结案】一起赠与纠纷案今日下午调解结案,好的结果还是有的,例如这是家庭内部矛盾,调解可以缓和矛盾。但至此我终于深刻知道诉讼是没有双赢的,就是调解了,那也是在有损某方或者双方的利益作出的,真正有水平的法官并不是调解高手,而是在判决中让双方都心服口服,在中国大调解政策之下,正义根本等不来,这是我的一点拙见。

 

【对一起赠与纠纷案的思考】一场撤销赠与合同案,表面上是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原告两个儿子与受赠人争夺房产的纠纷,该案庭后进行了调解,调解中,法官挑明了这场诉讼不是赠与合同纠纷而是争夺财产纠纷,在将近一个月的调解时间里,原被告没有达成最终调解,被告一直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父亲已去世,妻子身患绝症,为了照顾原告辞去工作,甚至不顾重病在身的妻子而去照顾原告,此案在大众组成的陪审团审判,肯定会有一个正义的结果,但在中国无良法官的审判下,甚至故意扭曲调解的情况下,寄希望于司法程序,不如走向上访,还能讨个说法。建议审理家庭矛盾纠纷、婚姻纠纷,引用陪审团制,不讲法律,但比法官知法不讲法好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