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 七(关于平山幼儿园投毒事件)

时间:2015-10-0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053 打印

               微博节录 七(关于平山幼儿园投毒事件)

 

【平山幼儿园女童被毒事件——犯罪动机】经警方调查,此事件起因两所幼儿园互夺生源,其中一家幼儿园“精心”设计引诱幼儿吸食酸奶,中毒身亡,继而给另外一所幼儿园带来消极影响,已达到排挤对方,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此说法来自何处?一是来自嫌疑人供述,二是来自走访调查中的深入了解,但两者均不能真实准确说明此次事件的发生的缘由,目前也不宜当作嫌疑人犯罪动机。

 

【平山幼儿园女童被毒事件——嫌疑人口供】一般情况下,在投毒案件中很难找到突破口,通过两所幼儿园的不共戴天的矛盾,对园长史某的“前生今世”地推断,只能说明史某作案可能性比较大,侦查机关认定史某为嫌疑人,对其突击审讯,获取嫌疑人了口供,而获得口供是成功侦破的代名词,但此案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如果不能保障嫌疑人供述自愿性,获取的口供很可能为虚假供述。

 

【平山幼儿园女童被毒事件——线索】据媒体称,投毒地点有摄像头,拍下了嫌疑人杨文明于清晨在受害人上学必经之路路边电线杆旁放下白色塑料袋,但因录像显示不清晰无法辨别,侦查机关请来几位专家辨别认定杨文明即为投放人,再结合两家幼儿园的竞争关系以及杨文明与史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把史某牵扯进来,经过审讯,也就有了新闻报道的因两家幼儿园争夺生源引发投毒事件。

 

【平山幼儿园女童被毒事件——媒体与有罪推定】经媒体的大肆报道,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杨某与史某即为毒害两位幼童的罪犯,大家义愤填膺在网上指责、谩骂,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注意此案仍在侦查阶段,离最终的判决还有很长距离,还有正当程序要走,就这样轻易铺天盖地的报道,无非误导民众的判断。根据无罪推定,侦控机关有对嫌疑人定罪举证的责任,若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则史某、杨某无罪,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不排除有他人作案可能性。

 

【平山幼儿园女童被毒事件——犯罪录像】拍摄的监控录像显示,并经专家辨认,杨文明为投放危险物品人。作为定案的证据,需证明录像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剪辑,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等等。该录像资料只有全部达到以上证明标准,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平山幼儿园女童被毒事件——录像疑点】本案中的唯一直接证据是两位嫌疑人的口供,而发现嫌疑人的证据为监控录像,对嫌疑人最为不利的就是这个监控录像,录像的疑点在于:1、不清晰,只有在几位专家辨认出杨某,无法排除有他人明示暗示帮助指认;2、录像无法看清楚塑料袋里的东西,更无法确知里面的酸奶注有毒鼠强;3、酸奶经过他手,并转移过地方,录像无法察知这一切,不排除另有人注入。

 

【平山幼儿园女童被毒事件——经验犯罪与法律犯罪】目前媒体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只能说两位嫌疑人是经验上的犯罪,这种老百姓眼中的犯罪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的,其最多是一种怀疑。对于嫌疑人来说,在未受法院认定有罪之前,其都是法律上无罪的,并不受刑罚处罚,只是暂时地失去人身自由,并可能遭受酷刑,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这时弱者是两位丧尽天良的嫌疑人,法律的着重点不在两位女童身上。

 

【平山幼儿园女童被毒事件——上级指示破案的弊端】投毒事件发生后,平山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并对侦破情况给予了高度关注。在这种中国命案必破口号下,很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在承受破案压力下,违反法律程序,滥用酷刑,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还可能为了完成指标而瞒报未破案件,受命的人都会得到立功、嘉奖,一旦发现是错案,纠错难度极大。

 

【平山幼儿园女童被毒事件——有点矛盾】河北经济频道和东方卫视分别报道该投毒事件,受害人奶奶/姥姥对捡到的食品袋做了如下陈述:1、孩子们看见让我拾,我一看又干净又新,食品袋也是新的,当时没有打开,当时我没有见过不知道是啥;2、孩子们看见那东西了叫我拾,光知道看见了一个本,一瓶我不知道什么东西。装有毒鼠强的酸奶是不是就是袋子里的,捡到的袋子有没有酸奶?毒鼠强的来源有无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