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庭审札记(回忆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按:律师撰写庭审札记是一项常被忽视的职业习惯。律师可以在激烈的庭审对抗后,保持冷静、客观与反思地记录下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法庭发问质证技巧、辩论逻辑和情感共鸣点,也可以当做是错误警示录,坦诚记录自己的失误、准备不足,还可以记录下不同法官的审判风格、关注焦点和审理思路,未来庭前准备将更具针对性。正所谓“温故而知新”,庭审札记正是律师实现“经验复利”的源泉。
时间:2023年2月23日
地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诉讼阶段:二审(此前经历过二审、发回重审)
今天上午,我在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出庭,为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黑木耳案)辩护。
二审案件能够开庭审理实属不易,在此特别感谢法庭勇于推进二审庭审。美中不足的是,本次庭审未开放旁听。整个庭审节奏略显紧凑,但审理焦点仍较为清晰。
在法庭上,检察员态度强势,对上诉人采取了近乎威胁式的发问。我当庭对此提出指正,而检察员则认为辩护人未能给予其应有尊重。
本案中,司法机关对“不合格产品”的概念认定存在偏差,未能准确理解黑木耳相关产品标准的适用。其错误在于,将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产品直接等同于《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伪劣产品”。
我当庭出示三份证据,其中有从超市购买的五袋黑木耳,有两袋散装的,有三袋成品包装的,足以说明市场流通的黑木耳执行标准问题。涉案的黑木耳并非伪劣产品。庭审效果良好,获得审判长称赞。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一审阶段曾两次开庭,而第二次开庭并未补充新的证据,这一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常见。我在补充辩护中,运用了数学反证法的逻辑,并结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之区别,从常识角度展开论证。
法庭的组建是为了实现各方追求的正义,但法庭不是一个正义的结构,你真有罪或者无辜在法庭上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有一个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一切就会好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