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李耀辉| 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时发现没有管辖权如何处理
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中的起点,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要首先解决的程序问题。因为只有明确了案件的管辖问题,才能够确保刑事案件后续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依法进行,所以说管辖也是判断法院审判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不论是没有管辖权还是超越法律的管辖权而实施的审判行为都是无效的。
北大教授陈瑞华在其专著《刑事诉讼法》中指出,“原则上,立案管辖是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最初受理权限上的划分。任何一个国家专门机关,对于不享有立案管辖权的案件所进行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都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由此所作出的决定都应被归于无效。”
法院受理案件第一步且必要的工作就是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受理审查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法院应当近乎本能地对管辖问题保持敏感,无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均应认真严格审查管辖问题,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在审查受理案件时没有对管辖问题引起足够重视,法律要求对公诉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可是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于稍微复杂案件根本无法对案卷材料完成全面实质性的审查,法官不阅卷就不易依职权主动发现案件管辖权有问题,很容易导致本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
当前我在西北某大省办理的敲诈勒索案,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后,我先后向法院、检察院提出没有管辖权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意见,检察官说法院审查立案时间已超过7日就不可以退回了。
如果法院在受理审查时没有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但是随着对案件深入研究,以及从审查证据和案件进展中切实查明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或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就不能退回检察院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开庭前,法院在庭前会议上可以调查管辖权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异议成立的,也是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审判,所以说对于法院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退回检察院是毫无法律障碍的。
从比较法看,有刑事管辖异议制度的国家大都采用听证的方式裁决异议。因为听证的方式能够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有助于异议方接受裁决结果。其实我国 2017 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就已经采取了类似听证的方式处理管辖异议。根据该规程第十条和十一条的规定,辩方在庭前会议中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做出相应处理。辩方如果对管辖持有异议,法官组织控辩双方发表意见,调查管辖权是否成立。
2024年《庭前会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根据最高检《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其管辖或者改变管辖的情况,不得撤回起诉,但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针对管辖异议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且是可上诉的裁定,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并非没有先例可循,诸如早在 2005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单独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2005)西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刑初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裁定书以及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通城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裁定书。
继续就上文提到的西北某大省敲诈勒索案为例,在我与重审法官沟通管辖问题时,该法官对我说的大致意思是管辖问题我们解决更合适。就我曾办理过的在法院审理阶段改变管辖的案件,都是由法院退回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指定其他检察院,再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起诉。
如果一审法院审理时没有发现本院无管辖权,而是在二审阶段发现没有管辖权,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程序上如何处理,但二审法院不能将错就错而径行判决,否则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可以以一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发回重审,再由原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先书面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由该检察院通过合法程序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后,再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如果涉及异地管辖异议的,尤其是跨省的管辖异议案件程序上处理比较复杂,根据《检规》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管辖权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一致,所以由人民检察院处理后续案件管辖权问题更为妥当。案件退回到人民检察院之后,跨省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介入,而由最高检直接批复的跨省管辖权案件并不多见,目前可以借鉴一件见诸报端的案件:
2015年,位于山东潍坊的山东青州某公司,因与武汉一家公司合作,双方因股权转让款等问题发生纠纷。武汉公司先到青州报案,青州公安机关以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接着又向武汉警方报案,结果武汉跨省抓人,后来武汉某法院受理案件3天后,向检察院出具《退案函》称,这起案件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和青州市。根据法律规定,该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检方收到法院退案后,将该案退回至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对涉案罪名进行调整,再次将该案移送起诉。随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指定管辖。
最高检向湖北省检察院作出批复,称“经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请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