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从一位政法委书记之惑谈辩护律师的作用

时间:2022-12-20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576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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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耀星空原创  著名法学家江平老先生曾言,“如果依法治国是一汪水,律师就是这水里的鱼,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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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信大律师在《穿过黑暗的一束光》一文中写过这样一段故事:宋律师曾经的一位当事人是一个市的政法委书记,他面临严重的指控,一审被判了无期徒刑,但是他一直坚决不认罪。他跟宋律师说,他反思之前分管政法的时候,没有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今天的遭遇也许就是个因果。在二审最后的阶段,宋律师提出了一个折衷的解决方案,没想到,他平静地答应了。这个折衷的解决方案没有达到他无罪的结果,但是大幅度减轻了他的量刑。他离开看守所去监狱之前,给宋律师寄来了一封信。他在信中说,直到自己身陷囹圄,才深刻理解辩护律师的作用,他认为我们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在广结善缘,日后必有善报。


这位政法委书记在位的时候,没有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直到自己身陷囹圄,才深刻理解辩护律师的作用。这应该是在真正醒悟后才会有的切身体会,他很幸运遇到一位好律师,并于被追诉的经历中领悟到辩护律师的作用亦是一件幸事。


著名法学家江平老先生曾言,“如果依法治国是一汪水,律师就是这水里的鱼,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


通过律师实现法治,这是一条路子。当对律师的作用视而不见的时候,我们不妨假设一下,要是没有律师的话,中国的法治大厦将要分崩离析,所有人都会摔得粉身碎骨。


历史是一面镜子,一个民族想要前进,就得拿起这面镜子照一照,照一照就不会,也很不应该出现某地打黑迫害律师、打压律师的现象。法国的历史告诉我们,打压律师的结果是把丹东、罗伯斯庇尔这些律师逼成了法国大革命时代的领袖。


回顾我国历史,1957年反右斗争律师群体被打成右派,实现了莎士比亚所说“杀光所有律师”的悲剧,结果检察院独孤求败没有了对手被撤销了,又因为控辩双方都没有了,法院的存在也是多余的,最后也被撤销了,这就是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基于历史的教训,彭真同志在回顾“文革”遭遇曾说过: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总得有人替我说话吧。


前段时间我为某高校讲授刑事诉讼实务课程,有位男同学提问,律师到底有没有用?一位尚未毕业的法科生,不了解律师的作用是可以理解的,能在课堂上提出这样的问题,其实不正代表了大部分老百姓的疑惑么。


我读研时,对律师的作用知之甚少,甚至可以说一无所知。经过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从研究者的角度,对律师的作用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识,还发出了“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说话?”的为律师辩护的声音,以及深刻地体悟到,刑事被告人没有律师的帮助,即使他事实上是无罪的,也可能因为他不懂得刑诉程序和证据规则,无法阅卷,无法调查取证,而随时面临着被定罪受罚的危险。


在我刚做实习律师的时候,某法官在私下场合说,律师没什么用。我就此进行了反驳,在律师队伍中的确存在一些良莠不齐的律师,再加上律师制度先天发育不良,后天法治环境恶劣,致使律师的作用很受限制。但我们应该告别悲观,经历的李庄案、北海案、贵阳小河案等,律师正在集结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为我们的法治增添希望。


对于一个孤立无援的当事人,他也是渴望获得律师帮助的。某职务犯罪案件,JW人员对家属说当事人都认可犯罪事实,不需要请律师,省省钱吧,请律师也没用。但没过多久,当事人从看守所捎出话来,要求紧急见律师。


很久以前美国有一个著名案件,联邦最高法院陈述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贯彻律师辩护权的原因,法官George Shtherland写下了下面一段常被引述的关于为什么被告人在审判中需要律师辩护的解释:“即使那些聪明的和受过教育的外行也对法律科学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懂。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他可能在不恰当的指控下被送上审判席,并且根据与此案无关的或者其他不被承认的对他不利的不足证据被判有罪。没有辩护律师,即使他可能是无罪的,他也面临被定罪的危险,因为他不知道该如何证实自己的清白。”


在现代司法审判中,律师是完善的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对于身陷囹圄的被告人而言,律师的作用之一在于保证其获得公正的法庭审判并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定罪和判刑。律师通过辩护促进了对真相的挖掘,发现控方的漏洞,让裁判者发现可能忽视的事实和证据,使无罪的人最终洗脱罪责,使有罪的人因有了充分地律师辩护而更容易使其诚心服法。


对于嫌疑人、被告人来讲,律师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由于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的被羁押状态,其所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另外,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发展日趋专业与精致,一个不熟谙法律但能言善辩者在古代社会尚能自行辩论和申辩,但在现代司法制度面前他将举步维艰。


我国刑事辩护辩护制度正在经历一次转型,开始进入到指定辩护全覆盖的发展阶段,这乃是一种巨大的法治进步。这意味着至少可以让审查起诉阶段后的嫌疑人、被告人都能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这是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必经之路。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律师的作用无可替代,律师是必需品,而不再成为奢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