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李耀辉| 从一位“法官之惑”谈口供
著名大律师斯伟江在其朋友圈,发表了一个状态:“我的一个当事人,曾经浙江某中院的刑庭庭长,自己被纪委冤枉,后来对我说,自己以前对口供笔录都是相信的,现在才知道怎么做出来的,这样说来,自己以前判的冤案也不少。”这当中的问题,的确引人深思。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他儿子初中毕业典礼上致辞提到,“在未来的很多年中,我希望你被不公正地对待过,唯有如此你才真正懂得公正的价值。”
这位庭长自己被冤枉了,才后知后觉,才知道口供笔录是怎么做出来的,我想同样被冤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也会声嘶力竭地翻供说出真相,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那么这位庭长审过的案子是否认真对待,是否认真地听取被告人的诉说呢?被告人是否获得了程序上的公正对待呢?
即使被告人不可避免要判,若获得程序上的公正对待,不仅有助于查明真相,也有助于维护人的尊严,使他受到一个道德主体所应得到的尊重,而且,这种程序公正独立于裁判的结果,具有独立的意义和价值。
认真听取被告人的“喊冤”不只具有工具意义,而对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通俗地说,在法庭上让被告人替自己说一说、辩解一下,再定他的罪,又有何不可,兼听则明嘛。
有人可能会说这位庭长不诚实,他怎么可能直到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才醒悟过来呢,据我有限认知,有的法官对一些案件还真的对被告人的口供是相信的,盲目轻信口供,尤其反贪、监委办理的案件中,天然地认为被告人供述就是真实的,坚持“口供中心主义”。
本文将围绕职务犯罪案件的口供问题展开。职务犯罪案件,一旦案件解除留置移送检察院,案卷笔录中的被告人口供基本都是认罪悔罪的,少有零口供的,若有就很独特了,那得有多么强大的内心和体格啊,案卷一定附有亲笔供词或者自书材料,依此来印证口供的真实性。
即便被告人提出存在非法取证,口供取得违反了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的,有的法官依然相信的他们的口供,不会相信他们会被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笔录不都明确记载着保障了休息饮食,没有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被告人也都签字确认了,就算是内心确信被威胁、疲劳审讯了,知易行难,但他依然相信口供内容是真实的,所以不会考虑排除口供。
为什么法官会对被告人的口供如此偏爱呢?就这么相信被告人口供呢?现在老百姓,对官员的感觉,就是无官不贪,法官也会有这种思想,甚至还会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只是冰山一角,得了便宜还卖乖。
虽然说刑事诉讼是一个发现真实的过程,但不是所有的案子,不是所有的法庭都是为了发现真相,有很大一部分在阻止发现真相,完全以案卷笔录为中心,不会探究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遇到问题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一般纪检委办的案子都是根据举报线索来的,抓举报的都办不过来,哪有闲工夫去构陷他人呢,法官认为不会冤枉他。以前反贪办案都是先有口供,再写亲笔供词,现在监委办案很多是先让被告人写自述材料,然后再录口供,这样容易让法官觉得自己亲笔写的一定是真实情况,不然怎么可能写出对自己不利的材料呢。
口供直接来源于被告人,他们是否实施了受贿行为,他们自己最清楚,既然他们都承认了,那还有假呢,一定会有法官这么认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靠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口供,财物来源、去向不会深查,绝大多数现金交易,银行转账、取现要能跟口供对上那就更好办了,所以办案人员很依赖口供。
行贿人到案后,往往会很配合,以前大多数都充当“污点证人”了,现在如果遇到不配合的,就会以毒攻毒,寻找行贿人其他犯罪证据,先把行贿人关起来,直到取到行贿人口供,如果受贿人和行贿人口供印证起来,法官就更加相信口供真实性了。
一般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构成比较简单,形成严丝合缝的证据链,还是比较容易的,办案人员也不是吃素的,他们斗智斗勇,会反复比对,追求细节尽可能的一致,同时也会在意不能太一致,毕竟存在一致性悖论,如果法官不深入甄别口供,不认真听取辩方的意见,泛泛地翻阅笔录,很难发现问题。
难道就没有为国为民廉洁奉公的清官吗,难道举报的就一定属实吗,我在办的贪污受贿案件,据我所知,举报的情况严重失实,查无实据,但不影响继续调查侦办。
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不会有明显的刑讯逼供,常用的是疲劳审讯、威胁、诱供、骗供等手段,假如要提出排非申请,提供了非法取证的线索,但很难启动排非程序,很难调取讯问录像和监控录像,就算是调取到了录像,明显的威胁言语也反映不出来,被告人只是口头说说,犹如拳打棉花,有气无力。
对于亲笔供词或者自书材料,往往形成于口供之前,自书材料就一定可信吗,殊不知日期会倒签的,为了形成与口供相印证,调查人一般会把亲笔供词抄录到口供之中,多数情况下会“复制”一份口供,令你翻供都难。
中国政法大学熊达博士在《反对判处劳荣枝死刑》一文中指出,“法官严重高估了非专业人员对于讯问笔录文字表述的理解和掌控能力,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在笔录上可以轻而易举的设置陷阱,没有专业知识根本无法分辨。同一句话,在普通人看来根本不能证明犯罪,而通过专业人员则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意义解读。对于很多讯问中的“陷阱”稍不留心就掉进去,被讯问人哪怕是刑法学教授恐怕也难保不“中招”。如果只认签字的“笔录”,而不听当事人当庭陈述和辩解,那还有开庭审理,当庭质证的必要吗?
一般职务犯罪案件取证工作比较缜密,程序比较规范,很难找出程序的漏洞,办案人员也会将可能推翻口供的出口提前堵上,一般通过提前设问方式补强起来,就算不合逻辑但毕竟是被告人自己说出来的,最后自食苦果。
口供对于打击犯罪有很重要的作用,但不能轻信口供,严格贯彻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多耐心听取被告人的诉说,一旦口供滥用得不到遏制,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