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律师能否提前亮出辩护底牌?

时间:2022-11-12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826 打印

 

 

根据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要求的,办案人员要听取律师意见,提交书面意见的需要附卷。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包括二审,办案人应当听取律师意见,除了当庭发表意见外,律师也可以提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

 

对于一个无罪理由充分,决定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我习惯将辩护重心前移,不管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是法院审理阶段,大多数不仅会毫无保留地将辩护观点亮出来,而且还会提交书面意见。

 

有同行或者当事人可能质疑这么做,会暴露辩护底牌,一旦被侦控机关掌握了,他们会采取行动,为了堵住漏洞,继而补充完善证据,非弄巧成拙不可,倒不如在法庭上全面发力,搞个突袭,打个对手措手不及。

 

稍有辩护经验的人都知道,对于公诉机关来说,证据永无关门之日。开庭前可以提交新证据,庭审中可以提交新证据,庭后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提交新证据,二审也能补充新证据,两次补充侦查利用完毕后照样还可以补充新证据。

 

我亲办的一件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全案无罪辩护。开庭前便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庭前辩护意见,并主动提交法庭。不料公诉机关紧接着补充了一些证据,当我看到补充的证据后,惊奇地发现基本都是围绕我的辩护意见中提到的问题补充的,我猜测是法院向检察院透露了我的辩护意见,例如,我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记载当事人血样含量为2ml,而鉴定意见记载的静脉血3ml升,鉴定机构所收到的血样与提取的当事人的血样有明显差异,不能排除血样被调换以及是否受到污染的合理怀疑。据此,公诉机关补充一份《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竟然称,鉴定材料中“静脉血3毫升”系笔误,应为“静脉血2毫升”。坦率地说,当时我看到这个补充证据时也曾怀疑自己是否过早暴露观点而变的被动了,后来转念一想如此重要的问题公诉机关在庭后一定会补充证据,很有可能建议延期审理,还不如坦诚相见,本案结果是检察院撤销指控危险驾驶罪,撤回起诉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还有人坚持不能提前亮出律师的观点和证据呢?这里有很多种可能性,一是辩护策略的需要,例如一些涉黑涉恶案件,在侦查阶段罪名尚未确定,无法阅卷,无法开展实质性辩护工作,审查起诉阶是能否去黑的关键所在,所以辩护的黄金期在审查起诉阶段。二是律师的专业化程度的差异导致的,有的律师专业能力不强,没有辩护经验,不够重视审前辩护或者听前辩护,对案件的走向判断失误,无法提出有力的辩点,总是想等到法庭上辩护,错过了最为关键的黄金时期。三是当事人很不幸遇到了不负责的律师,就想省时省力,甚至不阅卷,不取证,不写法律意见,直到法庭辩护时才拿出单张片纸照着念一念,为了找个不出力辩护的借口就对委托人说提前亮出律师的观点坏处多,结果委托人信以为真,等等。

 

实践证明尽早亮出辩护观点好处有很多,却没有明显的害处。这么做的背后其实有一套心理学的理论基础,即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说服一个人接受某个结论与说服一个人改变自己已经接受的认识相比,后者要比前者难得多。原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杨征宇在一次讲课时称,90%的案件在法官走出法庭时已有结论,刑事案件表现得也很明显。

 

从有效辩护的角度看,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愈早,参与的范围愈广泛,其辩护也就越及时、有效,并在对抗能力上,更容易与控方形成“势均力敌”的均衡状态。这也可以作为提前亮明律师观点的理论基础。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它有很强的的阶段性,无罪辩护的案件,公检法三个阶段都可以做到无罪的效果。这里分别举我亲办的案例,一个是当事人明确提出必须在公安侦查阶段撤销案件,自打被追诉以来就陷入了梦魇,自己实在消耗不起,律师只能以当事人的利益为目标,不能因当事人的意见为目标,作为律师要有自己独立判断,后经我判断,本案是一件不折不扣的错案,完全无罪,于是我毫无保留地向办案单位提交三份法律意见,提交十几项证据,最终公安撤案处理。第二个是几年前,代理的一起某银行行长非法拘禁案件,当事人也提出不起诉的辩护目标,我先后发表多份法律意见,抓了辩护的黄金期,最终也实现了不起诉,一旦错过到了法院阶段,无罪就难了。第三个是亲办的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庭前发表辩护意见,法官当面听取意见,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倒逼检察院撤诉,案件还未开庭就很不情愿地撤诉了,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前积极辩护是要动脑子的,不是什么观点都要亮出来,不是什么证据都要一起提交,如何排兵布阵,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有时候也要学会“挖坑”。

 

我亲办的某妨害公务案,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了两次庭,第二次庭审时,我发现合议庭有个陪审员换人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在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还要及时通知当事人。结果审判长没有告知我和当事人,当时我心想本案已经发回重审,如果重审不理想,再上诉二审不能再以事实和证据问题发回重审了,我决定留下这张牌,当庭没有向审判长提出来,审判长没有意识到这个明显程序违法的问题,就继续开庭审理了,结果维持原判了,果然上诉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发回重审,目前案件还在重审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