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可以安排辅警单独执法吗?

时间:2021-04-17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751 打印


 

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辅警没有警察证,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这是毋庸置疑的。

 

我在办的一个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中,出警的是三名没有警察证的警务辅助人员,其中一名是事业编(工人),另外两名是辅警。他们在证言中提到是被交警队中队长指派到现场进行前期处置,该中队长证言称,有另一起事故在处理,就安排了三人先行赶往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如此看来,他们也清楚辅警是不能单独执法的。

 

我认为他们这么做,是为了完善程序合法性而事后做出补证的一种说法罢了。没有证据证明安排三人出警的中队长同时在处置其他事故,接处警记录没有显示出警人员是何人。

 

他们一直在强调其中一名出警人员是事业编制的,搭配两名辅警,这是仿照一名交通警察带着两名辅警执法的组合,具有非常大的可能性是在日常执法时这名事业编人员一直在充当交通警察。但是本案涉及到了妨害公务,必须满足职务活动合法性,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怎么办,于是有了安排执法的说法。

 

他们不约而同地说是先行到现场进行前期处置,但实际上三名警务辅助人员到达现场后就开始单独实施了诸如现场勘查、取证、执行强制措施,带至涉嫌酒驾行为人到医院抽血、送检等一系列执法活动,而自称安排他们出警的交警自始至终没有出现在现场,所以他们的谎话不攻自破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根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只要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都是警务辅助人员,显然本案的三名出警人员都是警务辅助人员。

 

我认为警务辅助人员不能单独执法,可以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在其他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但绝不能安排他们单独执法。

 

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的《现场笔录》《呼气检测结果告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却由不在场、没有实际执法的两名交警事后补签名,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认可三名警务辅助人员的单独执法行为,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事后补签名可以做,那么事后声称警务辅助人员的单独执法是安排的,也就顺理成章了,但是违法的事实是改变不了的。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是一项行政合法性原则,警务辅助人员只能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其本身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能视为执行公务。

 

一旦允许可以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单独执法,无异于警察与辅警没有了区别,如果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警务辅助人员单独执法,不代表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同,尤其在妨害公务案件中,警务辅助人员单独执法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