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从一则实例看指纹证据的相关问题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纹证据一直被视为权威的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指纹鉴定意见与DNA鉴定意见被称为“证据之王”。本文先后简要介绍了指纹证据的表现形式,作为科学证据的指纹鉴定的理论依据以及指纹鉴定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最后本文引入笔者在办的一件故意杀人案(作为诉讼代理人)作为实例,来深入分析指纹鉴定审查的规则。之所以选择该案例,是因为该案能够全面覆盖笔者初步总结的五点指纹证据审查规则,具有典型性。
一、指纹证据的表现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指纹证据一般有三种证据表现形式:
1.物证。因指纹是提取的指纹检材,原始指纹是一种痕迹,痕迹属于物证的范畴,故根据刑诉法第50条规定,指纹属于物证的证据形式。
2.笔录类证据。以文字、照片、胶片、绘图、录像等形式记录原始指纹的寻找、发现、提取、保管等采集和保全情况,此时的指纹证据是对原始指纹发现和处理的记录,一般以现场勘查笔录、侦查记录形式记载。根据刑诉法第50条规定,原始指纹的勘验记录属于勘验笔录的证据形式。
3.鉴定意见。对案件侦查中所获得的原始指纹与嫌疑人、被告人的样本指纹进行同一认定而得出的判断,此时指纹证据是鉴定人对指纹是否同一问题作出的判断和意见。根据刑诉法第50条规定,该证据形式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鉴定意见。
原始指纹本身无法证明其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只有通过相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指纹鉴定意见,才能建立起案件的关联性。
二、指纹鉴定的理论依据
指纹鉴定的作用在于案件中鉴定的原始指纹与嫌疑人、被告人的样本指纹具有关联性,即两个指纹是同一人所留,从而使某个特定的人与某个案件事实产生肯定或者否定的关联性。
指纹鉴定主要解决人身同一认定的问题。之所以指纹鉴定能够作为科学可靠的证据,是因为其有着一定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指纹终身不变,人各不同。
根据遗传学得知,胎儿6个月时就形成了完整的指纹,经出生、成长、死亡这段时间里,指纹在其基本类型、具体形态及细节特征等方面基本不变。从遗传学角度看,指纹的人格不同特性是与生俱来的,这意味着要从世界上找到拥有相同指纹的两个人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指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指纹鉴定意见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有鉴定资格;第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中立性;第三,鉴定过程合法。
对于指纹鉴定意见来说,影响其证明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鉴定人员资历年限,因为当前指纹鉴定采取计算机识别和人工比对相结合的手段,从业时间长,资历深的鉴定人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更高的证明力;第二,符合点特征的数量和质量的具体情况,在具有较多数量和质量的符合点特征的情况下,鉴定意见证明力也高;第三,指纹鉴定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也会影响其证明力。
四、辩护实例:指纹证据的审查规则
2002年3月11日晚,元氏县槐阳镇西韩台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元氏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因案发当晚被害人家中被人为拉闸断电,侦查人员将电闸作为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在电闸上提取到一枚新鲜的指纹。专案组搜集了村里15周岁至60岁男性指纹和足印,因当时公安局指纹比对技术较为落后,未排查出嫌疑人,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僵局。直到2016年3月,被告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立案侦查,被告人投案自首,办案单位对被告人采集了指纹。2016年5月24日和6月14日,公安部第五局组织召开了“疑难复杂命案积案攻坚行动现场指纹分析研究会”,制定了四起案件52枚现场指纹的919种特征比对方案。专家组利用部级刑专系统指纹比对平台成功比中了该案。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现场电闸上的指纹与被告人右手食指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留。
指纹证据审查规则一:原始指纹必须来源于案发现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某个环节
本案的《现场勘察笔录》《侦查记录》记载了在案发现场的电闸的刀闸白瓷柄上发现指纹一枚,拍照提取。可以证实原始指纹来源于案发现场。
从证据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指纹的来源问题关系到证据相关性问题。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是与此相关重要证据规则。所谓实物证据的鉴真,所要解决的是实物证据的来源和提取过程问题。如果实物证据要发挥证明作用,需要证明该证据来源于案发现场,并且证明案发现场收集的实物证据与庭审中使用的实物证据是同一的。
本案中指纹的来源和保管链条都有证据支持。本案中有关指纹来源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提取照片、情况说明、未破案指纹系统截图,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该物证的保管链条完整无缺。
关于原始指纹,提取自电闸,电闸目前保存于公安局,为便于指纹提取,遵照指纹提取方法用胶带粘下拍照提取,照片原始底片也现保存于公安局,而胶带上的灰尘指纹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所以该物证最原始的照片底片,可以证明照片中的物证来源于原物,也可以证明照片中的物证与原物相一致。
指纹证据审查规则二:原始指纹必须来源于现场勘查的侦查人员
原始指纹必须是参加现场勘查的侦查人员发现和提取的,否则不能确认来源真实性。比如原始指纹是被害人或者证人发现提供的,无法确认原始指纹的来源可靠性,据此作出的指纹比对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侦查人员在电闸上提取到的指纹系灰尘加层指纹,并采用胶带粘取法+拍照方法采集、固定证据。根据侦查人员证言,指纹遗留的部位在电闸瓷柄上,瓷柄是圆柱形,无法拍照,先用透明胶带将指纹粘下来,这完全符合手印固定与提取方法,确保手提取的质量(韩均良主编:《痕迹检验》,法律出版社,全国司法警官院校“十三五”规划教材P59)。
又因绝大多数灰尘具有漫反射性质,其反射光均匀地出现在所有方向上,在可见光谱区,灰尘一般没有显著的光谱选择性吸收,因此灰尘手印多采用照相提取(侦查人员证实打上灯光用相机拍照下来)。本案对该灰尘夹层指纹提取方法正确的,确保了更好地用于指纹比对分析,发挥该证据的证明价值。
指纹证据审查规则三:原始指纹与犯罪行为相关联
通过现场勘查笔录,对原始指纹出现的部位、方向、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原始指纹形成的物质、新旧程度等,分析、判断原始指纹是否与案件相关。
案发当天晚上,被害人家的电闸是断开的,所以侦查人员重点勘查了电闸,在电闸闸柄上发现一枚新鲜灰尘夹层指纹,根据指纹遗留情况分析,认为此指纹系嫌疑人所留。
被告人与被害人家系邻居,如果平时走动往来,可能接触到门把手、门框、桌子、等容易接触到的物品,但是被害人东厢房房檐处的电闸是不可能接触的,被告人口供也称没有修过电接触,而恰恰在该电闸上提取到被告人的灰尘加层指纹,这充分证明该指纹是作案人的手印,该原始指纹与犯罪行为建立起联系。
根据被告人的口供,其作案手段之一是走到东厢房房顶电闸上方后,整个人趴在房顶上,把脑袋探出房檐,伸出右手把被害人家电闸给拉开了。这样做是为了避免被害人认出自己。
经指纹比对鉴定,案发现场电闸上的原始指纹与被告人右手食指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留。被告人口供、指纹提取照片、现场勘查、指纹比对鉴定意见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印证,完全可以证实该指纹系案发被告人所留。
根据《侦查工作日志》记载,比中嫌疑人的指纹来源于电闸,从技术角度分析,指纹是新鲜的,案发当晚电闸被拉断,只有凶手采取拉闸,也只有当晚电闸上形成的指纹是新鲜的,因此经提取并鉴定同一认定的指纹与本案被害人被杀的事实具有极为紧密直接的关系。
指纹证据审查规则四:样本指纹必须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样本指纹的采集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于活体捺印,主要有两种:一是劳教、拘留、逮捕等在押人员和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为了存档备查而捺印;二是为了甄别事主和平常可能接触事发地点的人员所留指纹而捺印。
本案侦查机关在侦查之初,鉴于凶手对死者家里环境非常熟悉,院内狼狗未叫,死者被扔进院内相对隐蔽的水窖里,房檐下的电闸被拉断,侦查机关确定是熟人作案。因此在案发后历时三个月,搜集了村里15周岁至60岁男性指纹500余份。但是因公安局多次搬迁,导致现在无法找到当时采集的样本指纹。
笔者认为,关于无法找到当时采集的样本指纹的问题,丢失的是500余份样本指纹,不是现场提取的新鲜原始指纹。一般为了甄别事主和平常可能接触事发地点的人员所留指纹而捺印的,征得本人同意,送检后要归还本人或者当面销毁,所以丢失的500余份样本指纹对于本案没有价值。
2016年被告人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为了存档备查而捺印录入系统,侦查机关也将从案发现场电闸上采集的原始指纹录入全国未破案件指纹库,后公安部专家组利用部级刑专系统指纹比对平台成功比中了该案,该原始指纹与被告人样本指纹比对认定同一。
指纹证据审查规则五:单独指纹鉴定意见不能定案
单独指纹鉴定意见不能定案,也就是单独一个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这是“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应有之意。详言之,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凭借孤立存在的证据来判断,而必须借助于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源的证据,使得这些证据包含的事实信息环环相扣,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者证据链。但是,孤证不能定案主要针对的是被告人的口供。
笔者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时运用的是被告人供述为核心的证明模式,因为被告人是犯罪事实的亲历者和实施者,如果被告人能够自愿、真实地供述犯罪事实,且包含的案件事实信息会非常丰富。在被告人供述能够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以被告人供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将非常高,特别是对于一些证据数量较少的案件,以及犯罪行为比较隐秘的案件,自愿、真实的被告人供述能够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作出了七次有罪供述、两次亲笔供词,一直供认自己是杀害被害人的凶手,且口供中包含了十分全面的案件事实,也包括隐蔽性的案件事实,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能够确认,真实性也能过够得到有效印证。证据之间的存在的矛盾能够被合理排除。因此,对于被告人实施杀害被害人的问题,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并已经达到法定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