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方法——以运输毒品案为例

时间:2021-01-09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126 打印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理释义】

    推定是根据已查明的基础事实,结合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推断应证事实的一种方法。推定通常包含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以及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的推论过程三个要素。推定的司法功能是确定或者转移举证责任的分配。事实推定、司法认知和经验法则构成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推定适用范围】

司法实践中,发现事实真相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运用案件证据材料加以证明,但有些待证事实无法通过证据直接证明,譬如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经常需要运用推定规则加以证明。推定原则是获得法律的认可,是证据法上的推定。

刑事案件中,对推定规则的适用是非常严格的,有其适用的范围和内在原则。

推定的范围:

主要对主观要件事实和客观要件事实进行推定。主观要件事实推定包括对故意推定、明知推定、目的推定。客观要件事实的推定包括对事实推定、犯罪数量推定、因果关系推定。

推定的原则:

1.基础事实必须查证属实。基础事实是已经由证据证实的事实,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推定的依据必须合理。推定的依据主要是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其中,经验法则必须是被社会公众知晓和认可的。

3.推定的事实允许反驳。推定的过程受到基础事实认定和推定依据的可靠性等方面影响,其中一个方面发生错误就可能导致推定不成立。如果辩方举证证明基础事实不真实,推定的依据不合理,或者违反了禁止二次推定的原则,那么可以推翻推定的事实。

4.禁止二次推定。推定必须是直接推定,不能在推定的基础上再作推定,否则无法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辩护实例】

     笔者在办的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邢某、翟某、孙某从广东购买1000克冰毒,驾车返回唐山。几天后,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先后抓获了三被告人,从邢某身上搜查120多克冰毒。翟某自始至终没有承认购买冰毒、运输毒品的事实。邢某供述自己没有参与交易,不知道具体买了多少,先后两次支付10万多元毒资,听翟某说100多元一克,侦查人员告诉他是1000克。孙某供述在从广东回来路上听说翟某、邢某买冰毒,买了一条,听公安说是1000克。

笔者认为本案的毒品数量认定不适用推定规则。

邢某供述的1000克,和孙某供述的一条(1000克),都是源自侦查人员总价除以单价计算得来,而后按照侦查人员的计算结果供述出来的,并没有证据予以证实。邢某不清楚多少钱一克,不清楚购买了多少克,也没有进行称重,毒资支付事实不清,故本案的购买毒品数量的事实不具备推定的条件。

第一,基础事实没有查证属实。基础事实必须是被证据证实或者司法认知的事实。基础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本案推定毒品数量的基础事实是购买一克冰毒多少钱、一共支付毒资的数额。关于这一基础事实,邢某供述不清楚多少钱一克,都是翟某交涉的。估计一共买了五百多克,因为临买时翟某说合100多块一克,我出了30000元,翟某出了23000元。邢某供述自相矛盾,先供述不清楚多少钱一克,后又说听翟某说合100多块,这既没有翟某的供述印证其供述的真实性,100多块也不够具体。总共支付毒资的数额的事实,口供与银行交易记录无法形成印证,也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保证推定结论真实性。因此基础事实无法查证属实,推定的条件不成立。

第二,违反禁止二次推定原则。推定必须是直接推定,不能在推定的基础上再作推定,否则无法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在无法查证购买一克冰毒多少钱的事实基础上,又对购买毒品数量进行推定,这样下来结论必然不真实,不符合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