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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北京规范接收律师办案材料新规值得全国效仿
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前,北京市公安局规范了接收及办理辩护人和代理人提交案件有关材料的工作流程,首先将在朝阳、海淀、石景山三个公安分局开始试点推行。
众所周知,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延伸,律师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可能得到律师的有效维护。在此意义上,北京市局的新规范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举措,很得人心,值得关注。
该项工作流程在试点先行、磨合完善后,北京市局还将进一步扩大推行范围。笔者认为北京公安的做法释放了在侦查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积极信号,值得全国各地公安部门效仿,建议及时向全国推广适用。
虽然2012年刑诉法更加充分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拥有了辩护人的身份,律师可以行使各项法律赋予其的辩护权利,但是在实践中,辩护人依然面临着长期以来困扰律师执业的经常被大家不以为然的难题。
诸如:接案后无法确定办案民警;不知道具体的办案单位;无法联系到办案民警;不知道办案民警的联系方式;专案组办案不知手续和材料交给谁;主办民警在外地办案无法接收律师的手续及材料;办案人员拒不接受律师提交的申请类材料或者法律意见书等;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无门,等等。
笔者曾在江苏睢宁办案,接案时只掌握涉嫌的罪名,办案单位,当事人羁押场所,不清楚办案人员,具体办案单位,没有联系方式,只身就来到睢宁县公安局,门卫不允许律师进入,除非电话联系上办案人,征得办案人员许可方可进入,可门卫又不提供办案人员或者办案部门电话,自己又不知道办案人员是谁,联系方式更是获得不了,千方百计都说服不了门卫,灵机一动,案件已经批捕,检察院曾介入了,于是找检察院打听一下,这才知道了主办警官和具体办案单位,打车到了刑警机动中队,不巧的是主办警官外出办案,电话又联系不上,无奈之下就将律师手续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交给值班人员,千叮嘱万嘱咐务必交给办案人员,才放心离开。
律师在侦查阶段遇到的这些问题大多是在公安机关内部缺失一个像检察院设立的案件管理中心一样职能的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在派出所、刑侦、经侦、治安等办案单位设立案管组,负责统一接收本单位所受理案件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当场录入执法办案平台进行登记并转办,及时告知案件主办民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案管组接收案件材料的范围为: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以及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管辖异议、回避、鉴定、聘请翻译人员,以及保障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人身安全等申请材料;法律意见书;案件证据材料;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
话说“无救济则无权利”,既然该工作流程是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能只是落在纸面上说说而已,经验告诉大家,规定是好的,但经常会有人故意犯规,北京市局的该工作流程就想得很周到,规定了公安的法制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对外设立“法制接待室”,统一受理辩护人和代理人提交的办案单位阻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职业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接收复议复核、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申请材料,当场录入执法办案平台进行登记并转办。同时,“法制接待室”还代为接收辩护人和代理人依法提交的其他案件相关材料,当场告知具体办案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案管组办公电话,并及时登记、流转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