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囚徒难题与认罪认罚

时间:2020-09-16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964 打印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囚犯难题是一个极为有名的经济学模型,解释了何以短视地以利益为目标将导致对大家都不利的结局。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从法律的意义上理解囚犯难题,也可以应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

 

囚犯难题讲得是两个囚犯的故事。有一个富人在家中被杀,财产被盗。警察抓获了甲乙两名犯罪嫌疑人,人赃俱获,但他们否认了杀人的事实。于是警察将甲乙隔离审讯,并对他们说,因为你们偷盗证据确凿,将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如果拒不承认杀人而被另一方供认,则将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主动坦白杀人将数罪并罚10年。此时如果检举对方,且对方拒不承认的话,则立功无罪释放。试问这种情况下,甲乙两人将会如何选择?

 

对于甲乙来说,最佳的结果是两人都否认杀人,最多因盗窃获刑一年。但是他们两人都无法保证对方不会出卖自己,自己将被从重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对方反而无罪释放。如果甲承认杀人,最多获刑十年,恰巧乙不承认杀人,甲还能获得无罪释放的好结果。对于乙来说,也是一样的,承认杀人,总比不承认杀人风险较小,更为划算。面对这样的困境,甲乙可能都会选择承认杀人,各判十年。双方异口同声否认杀人,都各判一年的结果将不会出现。

 

对于这样一个两难选择,无关乎甲乙是否真的杀了人,哪怕他们没有杀人,很可能也会作出对杀人部分有罪的供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大家一定耳熟能详,它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坦白从宽可以诱供,抗拒从严可以精神逼供,所以民间流传一段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近两年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坦白从宽落在实处,对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的,自愿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了法律确定性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两年了,仅以笔者作为亲历者的观察发现,运行情况不容乐观,大多数嫌疑人、被告人并非自愿认罪认罚签写具结书;选择认罪认罚后,量刑并不合理和均衡;做了认罪认罚后,无形中降低了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和法院判决的证明标准,很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有时会以认罪认罚要挟嫌疑人、被告人做认罪认罚,否则会加重处罚;简化庭审程序,公诉机关恃强凌弱,无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作出以及精准量刑绑架法院和二审法院,等等。

 

笔者亲办的一件组织卖淫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提审当事人劝其做认罪认罚,因为量刑建议较高,无法接受就不同意做,检察官恼羞成怒地离开,随后提级到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经审查达不到无期徒刑的标准就又打道回府,又将协助组织卖淫变更罪名组织卖淫起诉。开庭当天,检察院对认罪认罚胸有成竹,对列队站着的所有被告人声称做认罪认罚,面向将来决定他们命运的合议庭的法官,足以对各被告人形成心理压制,被告人不同意做,将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所以全体被告人也就不得不接受了。在法庭上,做过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就跟戴上紧箍咒一样,只要被告人稍加对事实提出异议,紧箍咒就紧一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有律师在场见证,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签写具结书是自愿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律师认为被告人有罪,律师还是可以做独立的无罪辩护的。但实践中,笔者就遇到过,公诉人未经通知律师到场,就让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再让律师补签名。虽然明确了量刑幅度,但当事人内心是抗拒的,无法从中获得真正的宽大处理,做与不做,相差无几,不如无罪搏一搏更为划算。

 

最近笔者代理的一件盗窃案件,横看竖看都不构犯罪,坚决无罪辩护,检察机关当庭量刑建议四年。当事人也坚称自己很冤,又担心害怕坐牢,一边无罪辩护,一边想着缓刑,内心极为矛盾,虽然律师可以百分百地坚信是无罪的,但有时无罪案件并不产生于此时此地,又不能拿着当事人的利益冒险,更多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在一些模棱两可的案件,大多数被告人都选择了认罪求缓刑,律师孤独地做着无罪辩护,效果堪忧。

 

认罪认罚确实是分化瓦解共同犯罪的有效工具,在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可能获得相对从轻的处罚,坚持无罪辩护的被告人可能会冒着极大风险,甚至无罪辩护都是徒劳的。笔者曾代理一起轮奸的案件,原本是一起无罪案件,三名被告人中的两名在庭前认罪,法庭上依然态度上表示认罪,在供述事实时又否认强奸,最终案件结果,认罪的两名被告人判了10年,未做认罪的被告人判了11年。后来得知,他们的律师告诉家属认罪的话判两三年,认罪的两名被告人家属惊呼上当。

 

囚犯难题中涉及到两个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能会只涉及一个人,但他/她会面临着两种选择,选择认罪认罚可能会捡到便宜,也可能会丧失无罪释放的机会,面对两难选择,处于强势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明确量刑建议,不可随意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保证嫌疑人、被告人真实自愿接受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可被告人因放弃选择认罪认罚而加重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