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程序“两步式构造”下律师如何辩护?

时间:2020-05-05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609 打印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提及刑事第二审程序,最大的问题就是大量案件不开庭审理,而是否开庭,完全取决于二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二审法官对是否开庭审理的自由裁量权还很大。

 

1996年刑诉法规定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结果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到了二审依然不开庭,造成程序正义无从追求,实体正义难以保障,好在2012年迎来了刑诉法修改,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范围,立法上保障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笔者对这条法律的修改大加赞赏,接着又被现实当头一棒,刑诉法234条被束之高阁,变成了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乌托邦。

 

在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经过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当庭予以举证、质证、辩论,无法听取控辩双方的观点,很难全面把握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评价和裁判,这样就沦为一种带有行政化色彩的复议审批程序。

 

实践中,很多律师面对二审法院不开庭表示很无奈,普遍做法就是提交或者邮寄书面的辩护意见,有的律师会约见法官面对面沟通,或者电话沟通,毕竟不是正式开庭审理,沟通效果有限。也有律师会申请二审开庭,提交一些新的证据,或者调取证据的申请,以便促使二审开庭审理,但最终还是法官决定是否开庭。

 

笔者代理的二审上诉案件中,遇到法官在还未进行调查讯问前直接表示不开庭的,也遇到过将卷宗移送检察院阅卷,是否开庭看检察院的态度,还有起初表示不再开庭,后阅卷、提审、听取律师意见后又改变主意准备开庭的,还遇到过二审法官决定要开庭,后又取消庭审直接发回重审的,等等。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刑事第二程序,是指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依法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设置二审程序,既可以查明事实真相,保证司法公正,又可以监督一审法院正确地刑事审判权,纠正一审错误判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二审功能的实现取决于二审的审判程序的方式,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确保审理活动符合公平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至今,只有控、辩、审三方参与的法庭程序,才能够最大限度发现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促使法官作出最为公正的判决。诚如樊崇义教授所言,刑事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它能够给予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提供一种确保被告人与裁判者之间通过对话、协商、争辩、沟通而共同制作裁判的场合,使被告人积极参与从而保持一种道德的主体地位。

 

然而,目前我国二审程序的司法现状是,大量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只有抗诉案件,死刑案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案件,可能改判的案件等才开庭审理,其他案件都是二审法官或者合议庭通过书面审理方式作出裁判的,陈瑞华教授将不开庭审理的方式称作为调查讯问式审理,即二审法官受理上诉案件之初所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具体就是法官通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或者进行庭外调查的审理活动。经过如此审查,二审法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直接作出判决,要么维持原判,要么发回重审,也有直接改判的。

 

陈瑞华教授对二审程序悉心研究后认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存在一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方式,具体而言,这种程序普遍存在一种两步式构造,也就是先有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调查,然后才有开庭或者不开庭的审判方式。之所以存在二审程序两步式构造,主要是因为刑诉法关于二审开庭立法不明确,自相矛盾以及二审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的。

 

面对二审程序的两步式构造,律师如何有效辩护呢?

 

第一,首先应当争取二审开庭。

   1)撰写《上诉状》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刑诉法234条规定,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2)提交《二审开庭申请书》,将二审开庭的必要性理由写清楚,促动二审开庭;(3)提交新的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促动二审开庭;(4)被告人配合,在法官提审时要求开庭;(5)就案件存在其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而一审遗漏掉了进行控告。

 

第二,积极与二审法官充分沟通。

    毋庸置疑,二审开庭审理相较于私下与法官面对面沟通,更容易使得二审合议庭对案件事实有全面认识,检察员出庭,控辩交锋更容易发现问题。但是不论哪种审理方式,目的都是要说服法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判。私下与二审法官沟通也存在一种好处,在法庭上法官不会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但私下沟通时,律师与法官是一种双向沟通,绝大多数法官会有意或者无意表达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定性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有谚语称,一个好律师要懂法律,一个伟大的律师要懂法官,懂得法官如何看待这个案件,更有助于律师辩护,抓住要害,找到突破口,回去总结,完善自己的意见。

 

第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强烈异议。

 

面对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发回重审就算是案件有转机,也有直接改判的,但相对于为改判而举行的开庭审理的裁判方式,二审开庭改判的可能性更大。根据刑诉法234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所以二审中,需要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异议,但也不能仅仅简单提出异议,还要有充分的理由,甚至需要新证据加以支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充分论证,只有这样法官才有可能作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判断,即便不开庭,改判的可能性也很大。

 

目前笔者在办的一件二审案件,在二审期间,被告人的家属投诉医院出具假证明,该地的卫生监督所受理投诉后,专门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医院信息系统、询问医生本人,得出了调查结论,将该调查结论作为新证据提交,并围绕新证据出具法律意见,可以初步得出医院出具假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错误采纳了假证,已经引起法官重视,检察院正在调查。

 

第四,二审开庭准备工作。

 

1.庭前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既可以选择口头沟通,也可以将辩护意见呈现给法官和出庭检察员。有的法院要求先看到律师的书面意见再合仪决定是否开庭,在二审没有决定开庭前,是否提交书面意见还请慎重,很多情况下,法官让律师赶紧提交书面意见,其实暗含着法官认为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再开庭审理,案件结果可能也不会好。

2.二审期间,律师应当及时阅卷,对于一审辩护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的,可以只查阅法院正卷。辩护律师应当在开庭前及早确定二审辩护思路及辩护方案。二审辩护有两个特点,一是,审理程序相较于一审程序略简,绝大多数法官也会要求对于一审已经调查过的不再详细发问、出示证据;二是一审辩护更侧重与,而二审应当反守为攻,还要学会

 

3.二审辩护需要在一审辩护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庭前准备工作:

 

    1)庭前需要制定发问提纲(包括发问上诉人、其他同案上诉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结合辩护意见、质证意见不断完善、修正,做到每个问题层次分明、简明扼要,直击要害。庭前对上诉人进行辅导,对发问进行模拟演练。

 

2)制作书面质证意见或者质证提纲。不论案件难易、卷宗繁简,为了有效质证,律师都应当制作书面的质证意见。

 

   3)制作举证提纲,根据已方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整理,能够反映出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证明目的等内容。

 

   4)制定辩护提纲或者撰写辩护意见。对于一审接续二审的辩护律师而言,研析一审判决书,重新审视自己的辩护词,查漏补缺;对于二审新介入的律师,可以阅卷时将上诉状和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复制,结合一审庭审笔录,将一审观点、二审观点以及判决书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问题所在以及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