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漫谈刑讯逼供
漫谈刑讯逼供
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古今中外,刑讯逼供是司法过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见与不见,它都在那里。它顽强的存在,是久治不愈的顽疾。细数一下冤案平反暴露出的刑讯逼供,不胜枚举,其危害足以使一个无辜的人被屈打成招而深陷冤狱,自毁司法正义之墙。
为什么刑讯逼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警察办案也要考虑“收益”的,他们不会做一些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之所以要刑讯逼供,目的是为了破案,不得以通过刑讯逼取嫌疑人的口供,就像电影《杀人回忆》,警察明知刑讯逼供获取了口供,也很难在未来定案,但锁定了嫌疑人后,在那种情势下突破口供是破案的必然选择。
破案是办案民警进行刑讯逼供所追求的根本利益之所在,破了案也才有可能获得立功受奖、晋升的机会。相应的,在办案民警进行刑讯逼供时也要付出对价,也就是要投入成本,例如物质成本、人力成本、心理成本、社会成本,当然还会面临被追诉法律责任的风险。
前些日知名律师周泽甘愿冒着违规被通报的风险,在微博等媒体上公布了其办理的吕先三诈骗案件中关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依我经验来看,像周泽律师公布的录像中明晰可见的刑讯场景比较少见,露出一丝马脚就是重大发现了,小心翼翼的侦查机关都不会轻易将刑讯暴露在视频或者监控底下。在如此清晰的证据面前,就应当依法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然而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二审法官要求周律师删除视频,否则将通报有关部门,这是要帮助掩盖侦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吗?
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往往处于孤立无援之境地,对于无辜者而言,要么承受肉体、精神之痛顽强抵抗到底以证清白,要么求得现世解脱,坠入万劫不复深渊。对于有罪者而言,经受得起严刑逼供,可能会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经不起考验,打了白打,未来翻供也无济于事。
在法庭上,经常会看到被告人、辩护律师声嘶力竭“指控”警察对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却基本上以法院不予排除非法证据而告终。
法律为避免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设计了一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的是制裁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将非法证据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但警察为了避免通过自己的辛劳获取的证据被排除法庭之外,却加强了不留痕迹的非暴力刑讯逼供技术,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不动声色,不露马脚,很难碰到像周泽律师公布的审讯录像中刑讯场景,以至于律师和被告人在法庭上都很难对刑讯逼供开展有效的进攻,犹如“拳打棉花”一般,软弱无力。
辩方提出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而检察机关的对策是要求侦查机关出个情况说明,自证清白,盖上公章,多数情况下参讯人员不会署自己的名字,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宣读一下:警察文明办案,不存在刑讯逼供。
还会很自信地拿出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庭上尽情播放,被告人辩称打完才录的,不配合继续打,然后再录,的确,刑讯逼供一般比较隐蔽,不可能暴露在录像之下,很多时候录音录像不能做到同步性和全程性。
实在不行再拿出入所体检表,被告人辩称伤好了才送进看守所,或者体检表记录不真实、没有关联,这么乏力的辩解打动不了法官,检察机关轻轻松松完成了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的责任而体面收场。
法院是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方,如果识破了非法证据并排除不用,在程序上就制裁了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这也是立法者的初衷。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制裁不力,不仅非法证据堂而皇之进入法庭,而且导致侦查机关在“有利可图”心理下“再犯”。
如果辩方提供的非法取证线索还算充分,召开个庭前会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样做真实的目的不是禁止非法证据登堂入室,而是避免非法证据的解决影响正常的庭审活动,结果要么对刑讯逼供网开一面,要么给予被告人量刑上的优惠。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不是一蹴而就的,学界做了大量的对策研究和比较研究,立法者对症下药把一些措施吸纳到立法之中,例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方面的贡献在于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两个方面。根据程序规则安排,嫌疑人被拘留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在讯问嫌疑人时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可以/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根据非法证据排出规则规定,对于刑讯逼供,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应当剥夺侦查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而非法所得的利益,进行程序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