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看《决胜法庭》,告诉你真实的法庭真相

时间:2020-02-1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3260 打印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国产律政剧本来就寥寥可数,律政影视中的佳作更是凤毛麟角,近期的《精英律师》和正在热播的《决胜法庭》为国产法律题材影视增分不少,避疫在家,忍不住追剧,影片中有很多引人深思之处,蕴含了不少法律问题,我便对影像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评析。

 

《决胜法庭》以法律为视角,故事由一个个扑朔迷路的刑事案件串联组成,具体从立案、取证、预审、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到开庭、判决,可以完整地将刑事诉讼程序在荧幕上呈现出来。总体感觉整部剧比较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公安机关能够严格按照程序办案,检察官能够坚持最起码的客观公正原则,法院能够落实真正的公开审理,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

 

电视剧虽取名字叫决胜法庭,但法庭戏份并不多,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对决不够,似乎主战场并不在法庭之上,没有严格以庭审为中心设计剧本,却依然以侦查为中心,所有案件检察院均介入公安侦查,既充当真相的发现者,又兼具真相复核者的身份。但令人欣慰的是,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基本能够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这一点似乎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电视剧中成功塑造了新时代人民检察官的高尚情怀和可敬形象,不知现实中还有多少检察官像高剑、傅小柔一样完美。作为诉讼的对手,辩护律师不会缺席,俊男靓女出演律师维护了律师的职业形象,但百战百胜的辩护是不存在的,更加遗憾的是导演、编剧没有给律师展现高深辩护技能的机会。

 

为了增加法庭的对抗性,《决胜法庭》与国产片《全民目击》仿照英美法系法庭和庭审程序设置不同,其保持了我国真实的法庭控辩裁的格局,法庭戏更多引入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控辩双方对证人交叉询问,问出了真相。我们在《决胜法庭》上看到的法庭审理与现实的庭审一样吗?笔者从一个刑辩技工的视角,谈谈我国真实的法庭审理方式,借助本文,或许可以补强非法律人对真实庭审情况的认识。

 

 一件刑事案件进入诉讼中就犹如生产流水线一般,经公安机关侦查或者监察委调查,结案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的立案庭负责受理检察院公诉的案件,立案庭立案后将案件分配到相应审判庭,待案件达到审判庭后,再分具体的承办法官,法院会配有相对固定的书记员,书记员做一些辅助工作,比如接收材料、送达文书、安排律师阅卷、对外联系等,有的法院会有专门的内勤人员,负责案件登记、分配等工作。

 

 法官或者书记员会及时向被告人送达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被告人接收起诉书十天后,法院方能安排开庭审理,这是法定期间。这也是法庭上为什么审判长要询问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承办法官在开庭前都会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在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下,法院还会在开庭前组织公诉机关、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召开庭前会议,解决一些案件涉及的程序问题,庭前会议形成的报告会在正式开庭时宣布。

 

 我国庭审审理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起止均由审判长发号施令。审判长敲响法槌,开始正式审理,第一项内容是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和庭审注意事项,然后是审判长核实到庭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下一步正式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宣读完毕后,通常审判长会向被告人询问三个问题: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是否听清楚了?是否与自己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审判长会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让被告人当庭陈述犯罪事实,也会允许公诉人随时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发问完毕之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可以依次向被告人发问,合议庭的法官、陪审员也有权向被告人补充发问。

 

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庭秩序不同,我国整个法庭由法官主导,涉及多个被告人的案件,对被告人是分别讯问,其余被告人庭下候审,法庭也可以组织多名被告人当庭对质。一般情况下,基于对公诉权的尊重,公诉人的发问很少被法官打断,但辩护人发问被打断的情况很普遍。在发问环节,控辩双方可以反复多次发问,这主要依赖审判长的主持。

 

发问环节结束之后,就到了举证质证阶段,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查事实,一种通过自我陈述、发问的方式获取案件事实,另一个是通过出示证据、对证据质疑、辩论,使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有效的庭审是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部分有机衔接、融入一体。

    

     举证阶段,公诉人先行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举证,公诉人出示某一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据予以反驳。

 

    一般情况下,公诉机关按照卷宗的顺序进行出示证据,有的公诉机关按照证据种类出示,先出示书证、物证然后再出示证人证言,最后出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具体出示证据时,有的一份一份证据出示,有的一组一组的出示。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所有的证据会形成书面案卷和电子案卷,所以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方式基本是宣读式出示,在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也会让被告人查看,法律规定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出示原物、原件,但是实践中基本都是出示照片、录像,有条件的法庭会借助多媒体示播放证据内容。直接出示实物的证据很少,不会像《决胜法庭》上公诉人拿着一把沾有血迹的刀子直接在法庭上出示。

 

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决胜法庭》上所有的开庭案件都会有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我们梦寐以求的。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都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但是实践中律师申请的多,被批准的少,到庭的就更少了,甚至会出现通知后证人拒绝出庭的,法院很少使用强制其到庭作证的手段,笔者遇到过申请证人出庭,法院准许了,结果证人到了法院门口,又拒绝证人出庭的。

 

英美法系国家拥有着一套近乎完美的交叉询问规则,交叉询问被誉为发现真实的最佳装置。然而,我国法律仅是规定了对证人交叉询问的顺序和粗略的规则,比如说,对证人发问分别进行,证人到庭后,一般先由申请一方向证人发问,然后对方可以发问。但最高院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中改变了这一规则,而是规定先由对本诉讼主张有利的控辩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官也可以向证人发问。对作出同一份鉴定意见的多名鉴定人发问,不受分别发问规则的限制。

 

对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二)不得采用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或者误导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五)不得泄露证人个人隐私。《决胜法庭》中,出现多次辩护人向证人发问时,公诉人以发问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提醒审判长阻止辩护人发问。

 

法庭调查结束之后,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环节。法庭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然后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接下来审判长可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二轮、三轮甚至更多轮次的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话说是被告人一项不可剥夺的重要的诉讼权利,但是实践中有些法官很不重视,合议庭经常表现出不耐烦,基本沦为形式,丧失了权利所赋予其的价值。被告人也很少在最后陈述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所以再次回到法庭调查和辩论的也为数不多。

 

最后,审判长敲锤,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