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有效辩护之确有必要的六次会见

时间:2020-02-14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896 打印


 

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了做好防控工作,全国很多地方的看守所暂停办理律师会见。近日,江苏省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将非常时期的确有必要会见进一步细化为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律师会见;

2.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7天)内的一次会见;

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首次会见;

4.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签字时的会见;

5.开庭前的一次会见;

6.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的一次会见。

 

毋庸讳言,会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会见是律师有效开展辩护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会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结合实践经验看,在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中,会见贯穿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始终,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情形远远多于以上六种情形,少则十次,多则几十次。

 

按照以上诉讼进程细化出的六种会见情形,笔者认为恰恰可以构成有效辩护之会见标准,或者律师会见工作的最低限度的标准,以此检验律师的辩护是否为有效辩护的方法之一。对律师提出有效辩护的要求,可以促使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充分进行会见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一、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律师会见

从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角度来看,律师介入越及时,参与的范围越广泛,辩护就越有效。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讯问之日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结合我国的羁押为原则,保释为例外的特色,羁押率持续居高不下,所以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嫌疑人都处于看守所羁押状态,因此辩护人介入一起刑事案件,第一步往往就是会见。

 

为什么拘留后的首次会见很重要?首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与世隔绝的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无法与外界联系,除了侦查人员严厉的目光,冰冷的高墙外,只有律师才是其巨大的精神支柱;

 

其次,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不懂法律的,不懂得诉讼程序,难以保持清醒的头脑,律师可以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再次,多数情况下,家属并不清楚嫌疑人到底做了什么,犯了什么罪,律师首次会见可以全面了解案情,掌握案件事实,更好的判断案件的性质,为下一步案件走向奠定基础;

 

复次,几乎所有的嫌疑人及其家属都盼望及早恢复自由,走出看守所。取保侯审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的一种有效的途径。律师通过会见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可以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判断,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及时提出申请,或者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辩护,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复人身自由;

 

最后, 虽然当下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现象有所遏制,但仍是屡禁不绝。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可以代为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还可以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帮助嫌疑人在未来面临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7天)内的一次会见

 逮捕是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来讲,逮捕对其不仅意味着强制措施的变更,一旦被批捕其将继续羁押,更是对其案件的走向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的主要工作是对侦查机关报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批准逮捕还是不予逮捕。辩护人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辩护,说服检察官对嫌疑人不予逮捕。

 

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期限为七天,在黄金七天内,检察院需要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接待辩护律师等工作,捕诉合一改革后,一般检察官都会认真对待审查逮捕工作,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说服一个人接受某个结论与说服一个人自己已经接受的认识相比,后者要比前者难得多,所以律师应当及时介入,将自己的法律意见通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办检察官,以便检察官准确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但律师作这些逮捕必要性审查辩护的前提工作是会见,通过会见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审查逮捕程序和注意事项,沟通逮捕辩护思路,以达到不批捕的目的。

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首次会见

侦查阶段宣告结束,侦查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处理。对那些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将移送审查起诉。

 

 这个阶段,检察机关将对侦查机关制作的卷宗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到检察院全面阅卷。律师只有越及时地看到案卷,越全面地看到案卷材料,越细致地发现问题,才可以确认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做好防御准备,还可以从案卷材料中获取相关有价值的线索,在阅卷的基础上寻找辩点和辩护方向,争取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效辩护。刑诉法还规定了,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律师在这个阶段里大有可为,而且为最后法院审判阶段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签字时的会见

新刑诉法设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的情况下,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签署具结书,可以获得宽大处理。因此,律师在场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必要条件,所有这种情形下的会见确有必要。

 

律师在场可以确保嫌疑人的意志自由,且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有清醒的认识。犯罪嫌疑人因为人身自由受限以及法律知识的缺乏,若没有律师在场提供帮助,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认知、对具体案件的前景判断,往往都处于无知、无助的状态。只有律师在场会见参与下,才能确保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免于威胁、恐吓的处境。

五、开庭前的一次会见

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将侦查中心转变为以庭审为中心,这将是大势所趋,庭审审理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庭审中,辩方可以利用其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并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检察机关,最终目的说服和影响法庭对案件的认识和裁断,以便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法庭之上,被告人是受审的对象,是诉讼的主体,律师基本都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可以随机应变,处理法庭上的任何变化莫测的事情。但是,绝大多数被告人从未经历过庭审,甚至法庭旁听的机会都没有,更何况坐在被告人席上,事关自己的命运所向,内心是非常紧张和惶恐的,当今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发展日趋专业与精致,试想一个不熟谙法律,即便能言善辩者,对于庭审程序一无所知,不知道如何为自己辩护,不知道如何证明自己无辜,庭审中一定举步维艰。

 

律师可以发挥庭前会见的作用,一是介绍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二是,最后确认辩护方向及观点;三是,进行庭审必要环节模拟;四是,心理层面的辅导。庭前会见的工作一切都是为庭审服务的,保证被告人在庭审中充分有效参与,统一辩护思路,应对庭审中发生的任何程序问题,追求最佳的庭审效果。

 

六、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的一次会见

庭审完毕,对于被告人来说,都极为迫切地盼望获得理想的判决。法院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我国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采用的是定期宣判,而当庭宣判只是可遇不可求的。定期宣判情况下,法院会将判决书送达到看守所,少数的地方的法院或者案件会选择开庭公开宣判。法院成功送达判决书之后,再通知律师领取判决书,律师拿到判决书,不论案件结果如何,都要到看守所进行会见,主要两方面工作,一是判后的答疑解惑,二是向被告人询问是否决定上诉,以便在上诉期内撰写《上诉状》提起上诉,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