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耀微言21|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能否旁听法庭审理?

时间:2019-12-29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000 打印


 

作者:李耀辉

 

 

近日,笔者在参与一件违法发放贷款案辩护时,法庭外看到本案的一名证人(实际控告人)候场,当即告知审判长,不允许该证人进入法庭旁听,审判长命令法警将该证人拒之门外,没想到该证人在法庭门口大闹,阻止无效后,审判长准许了证人进入法庭旁听,笔者举手向法庭提出两项请求,一为被告人打开戒具,二是证人不得旁听,请证人退庭,法庭只准许了第一项请求,而以证人不是出庭作证的证人为由驳回了笔者的请求,笔者让书记员记录在案。

 

证人不得旁听本是法律常识,笔者提出异议却遭法庭拒绝,理由是该证人不是出庭作证的证人,显然审判长将证人划分为出庭证人和不出庭证人,将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9条的规定理解为,仅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法庭审理。

 

笔者认为,在法律未做明确规定情况下,证人应当包括出庭证人和不出庭证人,即所有证人均不得旁听本案的法庭审理,即便是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也不得旁听,必须退庭。

 

法理基础是诉讼职能区分原理。诉讼职能区分,是指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诉讼主体在诉讼角色、功能和作用方面的分工。一般具体指控告、裁判和辩护三项职能的区分。笔者认为,证人作为诉讼活动的参与人,也可适用该原理,在一场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旦选择作为证人,或者被作为证人,该证人就会依照原已确定的步骤和程式进行运作,这种角色的分担一直要持续到刑事审判程序终结之时。举例说,警察如果作为事实证人,其就不可以参与侦查办案;一名律师作为证人,其就不可以代理案件,不可以作为辩护人。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不允许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旁听,是因为证人证言作为最易变的证据种类,目的在于避免证人受到法庭上其他证据的影响,保障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虽然其庭前作证,形成了书面的证人证言,但是,庭审中或者庭后的诉讼程序中,完全有可能被控辩双方或者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也有可能庭后再找其核实证据和调查取证,一旦允其进入法庭旁听,证人必然会知晓庭审情况及其他证据,干扰证人,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言失真,很有可能丧失证人资格,不利于案件审理。

 

因此,在笔者亲办的违法发放贷款庭审中,法庭准许本案的证人进入法庭旁听,是对法律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