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沉思
办案思考集 五
文|李耀辉律师
【书写对于辩护思路形成的影响】当面对一个案子,无法确定辩点和辩护思路时,可以尝试亲笔书写法律意见,因为在你没有付诸笔端的时候,办案思路往往是模糊的,甚至思维是原地打转的,而当你开始书写时,文字会不由自主地与自己交流,促使你查找法条和案例,加强你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理解,这个书写过程会使你有新的思想源源不断地冒出,完成一篇书面辩护意见后,你会惊讶的发现思路更加清晰,突然整个辩护体系就形成了。
【捕诉合一】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而言,审查批捕环节已经成为有效辩护的关键阶段,甚至律师界将审查批捕期间称为“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由“捕诉分离”到“捕诉合一”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司法改革,有赞同者,有反对者。我认为捕诉合一只不过将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由检察院内部的不同办案部门的不同办案人交由同一办案人办理的新型办案模式,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在原有的逮捕权不变情况下没有本质区别,我个人认为“捕诉合一”改革倒是有助于提高检察院工作效率,对于批捕与公诉的关系,办案人对于批捕与否会更加谨慎,以便降低羁押率,尤其对于律师辩护工作影响较大,辩护重心将会前移,使得律师在逮捕环节的辩护更加重要。
【出入罪的证明标准】我与杨卫英律师在河南安阳办理一件妨害公务案,最终取得了不批捕的好结果。起初,检察官具有批捕倾向,认为仅凭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就足够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这种证据思维很可怕,因为仅凭一个证据无法认定一个人有罪,但凭一个证据可以确认一个人无罪。刑事诉讼法对定罪设置了最高的证明标准,对一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质量和数量总的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即根据证据即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排除其他任何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独立辩护】被告人认罪与律师无罪辩护在“独立辩护”盾牌之下尚可正当,如何把握这个尺度确是一个难题。律师把独立辩护发挥到极致是相当危险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应当把辩护空间留给被告人一点,在被告人认罪争取缓刑的案件,律师也应当考虑放弃独立辩护,对于辩护人来说绝不能拿被告人的利益冒险。
【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制度解决的主要是程序问题,稍加部分实体问题,总体来说,不会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有替代法庭审理之嫌疑。我参加一起票据诈骗案庭前会议,因庭前会议有实体审理,公诉人宣读证据,让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我表示抗议,致使审判长暂停请示领导,最终终止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制度是在2012年刑诉法确立的,根据刑诉法立法本意,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有效解决程序问题,新刑诉法规定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可以从中发现,立法用了开放式的结尾,并不限于这三项。最高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了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对庭前会议的制度实施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增加了实体方面问题,例如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对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撤回证据、撤回起诉,等等。前述我所讲的票据诈骗案庭前会议,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有违立法本意,具有代替正式庭审的倾向。但令辩护律师喜上眉梢的是庭前会议制度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在开庭之前与法官、公诉人交流的绝佳机会,同时庭前会议制度是法庭审判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旨在及时发现程序性问题,及时解决。
【非法集资案件“口口相传”情形的理解】口口相传是指通过亲朋好友以及相关集资户,用明示、暗示方式要求这些人员采用口头传话的方式将集资的信息传播给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员,已达到更多集资的目的。口口相传情形一般有三种:一是在行为人授意下,其亲友以口头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二是未在行为人授意下,其亲友擅自以口头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但之后行为人未予以制止;三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授意,其亲友自始至终未向社会公开进行口头宣传,而仅在亲友之间相互宣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未制止的情形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特点,而第二种予以制止和第三种情形不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特点。由此可知,口口相传认定重在传播对象和范围,传播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群众,传播的范围是社会公开宣传,如果间接债权人仅限在亲友范围,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就不能以口口相传为由认定具备公开性特征。
【判决书不说理就是审判不公开】在办的一起恶势力上诉案件,一审判决书对部分指控事实如何认定的一字未提,数起犯罪事实哪个认定,哪个不认定,是否认定恶势力,都不明确,律师写上诉状都要靠猜,问检察院和二审法官,把检察院和二审法官搞糊涂了。这种不说理的现象就是变相的审判不公开、判决不公开,这将会导致判决结果的正当性难以让被告人、律师、公众心服口服,有损裁判权威,审判公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