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物证鉴真规则进行的一次有效辩护

时间:2018-09-1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651 打印

 

作者:李耀辉律师

   

在笔者办理的诸多案件中,这个案件算是一个小案子,案情最简单,证据材料和法律争议点最少,案件定性也没有异议,但是这个案件涉及到鉴别实物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笔者对案件关键性证据检测报告从鉴真角度提出质证和辩护意见,不仅动摇了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同时也极大影响了法官对该证据是否采信的判断,最终案件在量刑上对被告人做出了较为宽大的处理,应当属于运用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辩护的成功范例。

 

首先,对案件做一简单的介绍。2017127日晚21时许,王某从被告人经营的保健品店买了一盒金伟哥,买回家后发现其购买的金伟哥与网上宣传的产品不一样,于是在12816时到派出所报案声称买到假药了。派出所民警受案后,当日委托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送样的Buoyant金伟哥VGA进行检验,1213日该检验机构作出公安机关送检的金伟哥含有西地那非、伐地那非成分。1213日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的保健品店当场扣押了一盒金伟哥,并将被告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审讯。

 

笔者认为,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是金伟哥的检测报告,从送检样品金伟哥的来源、扣押、收集、保管、送检等证据保管链条出发,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提出质疑,得出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结论。本案虽然检测出检材中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但是《检验报告》中检材来源不明,取得、保管、送检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肯定检测的检材不是扣押被告人的检材,检材同一性无法得到鉴真,检验机构不能将其作为合格的鉴定检材,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送检的金伟哥并非是查扣的金伟哥,送样的检材来源不明。

 

公安机关于2017 1213日对被告人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了搜查,当场扣押了一盒金伟哥,但《扣押物品清单》记载被告人、见证人、办案人员签字都是在20171214日,其中保管人于20171219日签字,后经第二次开庭公安人员补证说明,因个人写字习惯,《扣押清单》写的19日实际是14日。

 

最重要的问题还不在于搜查、扣押、《扣押清单》显示日期不一致,而是《扣押物品清单》未对扣押的物品特征进行记载固定,特征一栏空缺,也没有进行拍照,难以认定扣押物品的唯一性。对此,笔者进行了质证:本案在对金伟哥的扣押、保管、委托送检环节都存在问题,《搜查证》《搜查笔录》显示20171213日对被告人的保健品店进行了搜查,并当场扣押了一盒未销售的金伟哥,但是在案的《扣押物品清单》显示扣押是20171214日,保管人签字更是滞后的1219日(后补证了),而被扣押的金伟哥并不是鉴定检材。

 

起诉书指控称,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查扣的金伟哥中含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成分。但是根据《检验报告》送样时间是2017128日,扣押的金伟哥时间是201712月(1314日,实际上检测的并不是查扣的金伟哥,检测的金伟哥与被告人销售出去的金伟哥不具有关联性,送样的检材来源不明,不能排除是王某从别处购买的金伟哥,或者其他来源的,还有可能是委托机关提供的来源不明的金伟哥,总之,无法确定是被告人销售出去的金伟哥。

 

接下来,笔者当庭质证称,根据实物鉴真规则,一旦检材同一性无法得到鉴真,检验机构不能将其作为合格的鉴定检材,换言之,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的检材是真实可靠的,而不是被替换的,结合本案,合格的检材应当是从被告人处搜查扣押的金伟哥,且保证搜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具有相关性和同一性,否则,所作出的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按照传统的辩护方法,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往往会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笔者并未动辄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因是本案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及未来量刑都不会很严重,再者被告人处于看守所羁押状态,如果动辄提出重新鉴定势必会延长审限,最终会造成刑期与羁押期限的不平衡,所以直接运用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发起对鉴定意见否定性进攻,使得法官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产生合理怀疑,即便判刑也可能在量刑上施加优惠。

 

在法庭上,笔者对该检测报告提出质疑,并加以说明为何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的原因,主要担心审限的延期会造成对被告人最终判刑不利的境地。这样的辩护方法无疑是成功的,法庭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在第二次开庭之前,法院对扣押的金伟哥重新进行了委托鉴定,时间仅为7天,开庭前,审判长对笔者说,我们认为这个证据(第一份检测报告)确实不能采信,又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催着检察院紧急作出了新的检测报告,并迅速组织第二次开庭。

 

第二次开庭围绕的焦点问题不仅有检测报告的质证,还有笔者提出本案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对此,公诉机关申请了公安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并出示了重新作出的检测报告。

 

被害人于2017128日报案,当日办案单位就向王永振出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对王永振作为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而此时并未刑事案件立案,也没有对金伟哥成分作出鉴定,不排除被害人有备而来,也不排除办案单位钓鱼执法之嫌,被害人怀疑买到假的产品,说买回来后,跟网上宣传对比发现明显不一样,被害人的反应和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解决争议办法,他不是首先找到被告人进行交涉退货赔偿,也未求助于消协,而是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也未再主张过权利,这极不符合常理,不排除被害人配合公安机关钓鱼执法之嫌。虽然钓鱼执法不影响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但是公正的司法不应当鼓励办案机关通过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违法程序侦办案件,打击犯罪,否则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不安全的社会之中,人人自危。

 

在第二次开庭,笔者着重对重新作出的检测报告进行了质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所作出的检验报告仅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二,重新作出的检测报告虽然记载检材是从被告人处扣押的金伟哥,但是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检材系被告人处扣押的,也就是扣押的金伟哥的来源、收集、移送、保管、送检等证据保管链条真实性仍无法确定,公诉机关当庭没有出示该物证(金伟哥),检测报告所记载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因无法与《扣押清单》、照片印证,难以确定同一性,所以重新作出的检测报告仍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警察出庭作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证实重新作出的检验报告的检材是从被告人处扣押所得的。最终法院勉强采纳了该检测报告,虽然认定被告人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但在量刑上给予了被告人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