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尹习江被杀案| 十四年前的命案凶手就在身边,指纹比对揭穿真凶面纱

时间:2018-07-0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3353 打印


2002311日晚,董琪瑛从保定送货回家发现大门口的灯笼不亮了,家里也断电了,客厅地上有一只手电筒冲着卧室照着光,妻子尹习江找不见了,董琪瑛心理不详的预感越来越强烈,但其第一反应是妻子被绑架了,连夜寻找未果,杳无音信,董琪瑛感到凶多吉少,于是第二天一早报了案。

提取凶手指纹,但未比对成功

翌日,警察在院子的水窖里打捞出被害人尹习江的尸体,元氏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通过进一步地侦查,鉴于凶手对死者家里环境非常熟悉,院内狼狗未叫,死者被扔进院内相对隐蔽的水窖里,房檐下的电闸被拉断,公安机关确定是熟人作案。因案发当晚被害人家中被人为拉闸断电,敏锐的侦查人员将电闸作为侦破案件的突破口,果真在电闸上提取到一枚新鲜的指纹,在作案时,只有凶手才拉闸,提取的指纹又是新鲜的,所以侦查机关把破案的线索放在了电闸上的指纹。

于是,专案组历时三个月,搜集了村子里15周岁至60岁男性指纹和足印,因当时元氏县公安局指纹比对技术较为落后,未排查出嫌疑人,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僵局。凶手就在身边,然而案件迟迟未破,时过境迁成了悬案。村里老百姓为这个案件未能查获真凶而扼腕,民间猜测议论纷纷,甚至公安机关怀疑到死者丈夫董琪瑛的头上,死者母亲还到公安机关状告董琪瑛是凶手,但是董琪瑛没有杀妻的动机,也没有任何犯罪证据指向他,也仅仅是怀疑,本来董琪瑛失去爱妻就万分痛苦,压力山大,还被冤枉成杀妻凶手,董琪瑛陷入绝望的深渊,多年来一直萎靡不振。在特定的时间和法律程序下,无法发现案件真相,破获案件,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苍天开眼,真凶到案

20163月,郑某亮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立案侦查,7月郑某亮投案自首,办案单位对其采集了指纹。按照郑某亮的供述,采集了指纹和脚印就知道这次躲不过杀害尹习江的事情了。2016524日和614日,公安部第五局组织召开了疑难复杂命案积案攻坚行动现场指纹分析研究会,制定了四起案件52枚现场指纹的919种特征比对方案。专家组成功认定了甘肃白银系列强奸残害妇女案6枚残缺变形现场指纹,利用部级刑专系统指纹比对平台成功比中了2002312日发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西韩台村的尹习江被杀案。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现场电闸上的指印与郑某亮右手食指样本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指纹鉴定是破案的关键环节和证据,可以锁定作案凶手,司法实践中,指纹比中而破案的作用至关重要,例如,与本案同时期由公安部比中的指纹破获的甘肃白银系列强奸杀人案。本案中的指纹比对也是案件破获的关键,最终锁定了凶手。案发当晚电闸被拉断,为了避免入室盗窃被发现,只有凶手才拉闸,提取的指纹是新鲜的,有证据可以排除案发前凶手动过该电闸,凶手妻子证实凶手不懂电,况且被害人的电闸在东厢房的房檐处,一般人是够不到的。

现场诡异的穿袜足迹

经侦查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等几户人家房顶上留下成串足迹,边缘明显,布纹清晰可见,可以确定为穿袜足迹。在案发的季节,干燥的冬天,在较为粗糙的房顶上,会留下清晰的穿袜足迹,侦查人员都觉得不可思议,大惑不解。直到嫌疑人归案,供述其曾将脚伸进水窖救被害人,袜子、裤子湿了,上房逃跑时留下足迹,房顶上隔夜还能留下足迹的疑团这才解开,该隐蔽性问题被嫌疑人一语道破。

案发时间2002311日晚,正值冬天,天气寒冷,正常人不可能脚穿袜子在房顶上走,足迹恰是从被害人家房顶开始,按照郑某亮供述的逃跑路线形成一串足迹,应当是作案凶手所留,这都与郑某亮的有罪供述一致的,其供称担心发出脚步声,就脱了鞋子,穿着袜子进入被害人家。

现场遗留的右足穿袜足迹长为25厘米,郑某亮到案后提取的右足穿袜足迹经测量长度为25.1厘米,两者差距仅为0.1厘米(1毫米),因为足迹长度测量结果不具有同一性认定,但测量结果近似同一,在案发时,郑某亮19岁,到案时已经14年后了,足迹长度相差0.1厘米也符合人体发育规律。

有罪供述揭露真凶面纱

郑某亮到案后,连续做出了7次有罪供述,以及两次亲笔供词,其中一次亲笔供词是其自己在看守所的号房里写的。郑某亮供述作案的过程、行走路线、出入位置、作案地点、作案过程和顺序,均与现场指认笔录相印证。

郑某亮在接受讯问时说到杀害被害人的感受时,痛哭流涕,希望早点被判,还说怕遇到熟人,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

尸检报告经鉴定记载被害人是溺水身亡,被害人家属一直以为被害人是被杀害后扔进水窖里,然而郑某亮供述说被害人扔进井里之前是活着的,扔进去后感到后悔,还进行了施救,但没能成功,其在无法得知尸检报告的结论情况下,做出了符合尸检报告结论的供述,除了尸检报告,只有凶手才知道被害人扔进水窖之前是否有呼吸。

郑某亮在有罪供述中称,自己作案后忏悔,拿了被害人的照片跪拜忏悔,睡觉开灯睡觉,讲述有人还看见他拿的被害人的照片。晚上做噩梦哭泣醒了,媳妇也醒了,还对自己媳妇说自己活不长,过不了45岁。在案的讯问录像显示郑某亮在接受讯问说到杀害被害人的感受时,痛哭流涕,其行为举止彻底揭露真凶面纱,所有的翻供也都覆水难收。

郑某亮供述称把被害人扔到水井后就后悔了,想救被害人上来,施救的过程很详细真实。其主动供述对被害人施救的情节,并且将腿伸进井里,膝盖以下全都泡到水里。郑某亮对被害人施救的情节不是公安机关所能掌握的,既然郑某亮主动供述此情节就充分说明真实存在的,作为关系不错的邻居,将被害人扔下井里后悔,又马上对被害人努力施救,完全符合人之常情,且郑某亮对施救场景描述非常符合常理,郑某亮的供述的大量隐蔽性细节,而这些细节并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

郑某亮在连续作出七次有罪供述中,口供一致非常稳定,突然在对其宣布逮捕时翻供不承认杀人的事实。但是其对现场留下的指纹,对杀害尹习江后为了忏悔把尹习江的照片房子床头磕头忏悔,还被人看见,对将被害人扔进井后后悔施救等情节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其中,对于对杀害尹习江后,把尹习江的照片房子床头磕头忏悔这个有罪供述,其翻供依然称,“这些事是真的,但仅仅是我在尹习江家睡了一晚上后,我梦见过尹习江好几回,我出于害怕才把尹习江的照片贴在床头祈祷,解除心中的害怕,并不是因为我编的因杀害尹习江而进行的忏悔。”郑某亮翻供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一审法院认定故意杀人不成立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亮到邻居尹习江家串门,发现其家里客厅茶几有二百多元,遂产生盗窃想法。当晚10时左右,郑某亮爬房进入被害人家,欲以盗窃,结果被被害人发现,并认出了郑某亮,郑某亮怕事情败露,将尹习江拖至院内,扔到水井里,致使尹习江死亡。石家庄中院于2017年12月11日郑某亮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采矿罪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定案件缺乏认定郑某亮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的直接证据、被害人死亡时间不确定、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瑕疵为由判决故意杀人不成立,判处犯非法采矿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河北省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开庭在即

被害人近亲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支持刑事抗诉意见,认为郑某亮在侦查期间分别向不同的公安干警多次做过有罪供述,其供述内容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基本一致,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和足迹相印证,能够证实郑某亮故意杀人的犯罪时事实,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李耀辉、王婧律师经研究决定接受被害人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二审审理。本案二审开庭在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