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律师点评:开车用手机该不该入刑(文字版)

时间:2017-08-26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3198 打印

 

      法制晚报《看法》:来自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浙江全省因交通事故死亡4187人,因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82%。其中,开车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达到1855人,占全省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44.3%


    开车用手机存在风险需要整治,但是到底该不该入刑?


    有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辉律师为我们解答。


 


李耀辉律师:近日看到有一则报道称,开车用手机要进行整治,提到入刑才是治本之策,但愿能够早日入刑。我认为持有这个观点的人们其中绝大多数人是对于刑罚的迷恋和幻想,我们应该搞清楚开车用手机入刑有理由吗,有效果吗,有必要吗?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开车接打电话的不安全的驾驶行为,可对司机处于200元以下罚款,扣2分处罚。禁止开车用手机目的是正当的,但目前执法手段极为有限,与查酒驾的拦截路检、盘查、呼气检测执法不同,难以对违法行为固定证据,没有持之以恒的严格执法,完善执法手段,即便将开车用手机的一般违法行为骤然上升到严刑峻法,在几乎不可能确立入刑标准、量刑标准、证据标准下,很可能刑罚沦为一纸空文,有损刑法的严肃性和不可避免性,甚至适得其反。

      有人拿开车用手机和酒驾入刑作比较,入刑前的酒驾任凭交管部门苦口婆心地法律宣传也无济于事,直到醉驾入刑,治理才卓有成效。不可否认刑法的这剂灵丹妙药,但刑法最终目的可不在于惩罚违法行为,在交通管理与行政违规处罚以达到最佳效果之前,没必要毕其功于一役,去动用刑罚,还是尝试穷极其他办法引导广大司机禁止用手机为上策。

      从入刑必要性分析,刑法只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处罚,开车用手机的确有危险,但这种危险小于它给社会带来的效益,刑罚是其它法律制裁手段的最后保障力量,如果有一种较轻的制裁手段可以解决问题,比如行政制裁,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而且动不动入刑有悖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