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被控绑架杀人获死缓 入狱12年仍未找到被害人尸体

时间:2017-03-29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3415 打印

一起已经宣判的命案,时隔12年仍未找到被害人尸体,无法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判死缓的嫌疑人喊冤,却也尚未找到真正的嫌疑人。


张吉青的母亲将近70岁,每次提起张吉青的事她都忍不住流泪。


3月27日,河北张吉青的代理律师李耀辉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全国爆料热线:M17702387875@163.com)记者,他将为张吉青做无罪辩护,下一步打算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路上认识的朋友

结果他们都消失了

3月27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在河北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张吉青的家里见到了张母。将近70岁的张母精神矍铄,思路清晰。一谈起独子张吉青,张母就忍不住流泪。

在张母印象中,张吉青从小都是一个听话、孝顺的孩子。张吉青自小学以来成绩就很好,但不忍看父母工作辛苦,在初中辍学帮父亲打理家里的帆布厂。张母回忆,当时张吉青固执地认为,就算自己最终考上大学后找到的工作可能不如接班家里的帆布厂,还会因离家太远无法照顾父母。

然而,天伦之乐的日子在2005年戛然而止。

据李耀辉律师转述,2005年初,28岁的张吉青想石家庄西三庄南区供暖用煤生意,便去108公里外的山西阳泉调查煤市场。在山西阳泉客运站,张吉青与一名叫彭健的男子相识,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合作,并约定彭健负责晋煤外运手续,组织供应,张吉青负责销售。回到石家庄,张吉青认为各方条件不成熟,暂时放弃煤炭销售,一直没有与彭健联系。

就在2005年5月一天,彭健突然到石家庄找到张吉青,先后让张吉青帮助其租住两间房子,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联强小区安居园10号楼1单元603室和石家庄市桥区陈章村吉庆路37号院,后者用来安置彭健受伤的朋友。

2005年6月25日,张吉青联系被害人高某某到安居园,彭健随之到来。后来,高某某捡拾了彭健的玉吊坠,并卖到古玩市场后无法寻回,彭健要高某某赔钱。

张吉青按照高某某的指引,到高的住处取银行卡并到ATM机上取钱未果,彭健一怒之下用刀子将高的上臂划伤。张吉青到超市购买绷带、云南白药为高包扎,手上沾了血,洗手时将血蹭在了推拉门上。

张吉青离去后在次日回到安居园,发现彭健与高都已不在。张吉青后来才知道,高在25日晚被彭健带到山西阳泉。

6月29日晚,彭健骑着一辆摩托三轮车带张吉青去陈章村,处理其朋友疗伤后的医疗垃圾,并把这些医疗垃圾扔到石家庄第七中学门前石津灌渠内。

7月3日,彭健在安居园使用张吉青手机打电话,随后以买烟为由离开便不知去向。当天,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在安居园10号楼抓获张吉青。

至此,彭建和高某某再也没有出现过。


被控绑架杀人溶尸

高院三次指绑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石家庄检察院在2005年12月28日的起诉书上指控,张吉青于2005年6月25日将被害人高某某骗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联强西区安居园10-1-603,进行威逼恐吓、索要钱财。

检方指控文件中提到的相关内容。

检方指控,6月26日,张吉青向高某某的亲友发短信称,高某某已被绑架,需将5万元赎金打到指定账户后才能放人,随后又不断发去恐吓短信。在此期间,张吉青把不肯提供银行卡密码的高某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后转移至石家庄市桥东区陈章村一平房内,用高浓度硫酸把尸体溶解。其后,张吉青把溶解物倒入该平房的厕所内,同时将未销毁的衣物扔至石家庄第七中学门前的石津灌渠内。

石家庄检察院认为,张吉青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12月26日,张吉青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死刑。

张吉青不服上诉,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发回重审。

这一场判决和上诉的拉锯战,以河北高院在2010年10月29日维持张吉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告终。

石家庄中院在2008年4月21日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提到,经河北高院审理,认为原审有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行为,认定张吉青犯绑架罪事实尚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注意到,其后数份重审裁定书中均指出,张吉青犯绑架罪事实不清。

代理律师李耀辉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全国爆料热线:M17702387875@163.com)记者,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但本案从第一次判决到河北省高级法院驳回最后裁判,长达六年时间,在此期间四次判决四次裁定依据的证据均处于河北高级法院第一次裁定认定的程序违法和申诉人绑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不足状态中,导致张吉青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循环审理,多次裁判,严重超期羁押。

河北高院以张吉青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石家庄中院重审。

警方现场提取“嫌疑人”身份证

结果是个假证

李耀辉律师称,本案最关键的事实为是否存在彭健犯罪和高某某是否被杀,此部分事实决定着张吉青的罪与非罪,此部分没查清就不能认定有罪。

办案单位在犯罪第一现场提取了彭健身份证原件,但案卷内只有一份邯郸市公安局户政处身份证料证明:经鉴别,彭健的居民身份证为假证,在邯郸市人口信息系统中也未查出与“彭健”相符人员。

李耀辉律师表示,该证明只证明彭健的身份证系伪造,在系统中查不到与之身份相符的人,并不能直接证明张吉青和彭健为同一人。

另外,公安机关根据在安居园提取的户名为彭健的建设银行龙卡,在阳泉建设银行提取了有彭健签名的存款的凭条。

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金融卡和柜台存取款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才能办理,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对身份证照片和办证人核对一致,才能给予办理。因此,彭健本人开卡和存款,都会在填写的银行相关单据上留下签名笔迹,监控录像中也会录下影像。

“此签名和录像是证明彭健是否存在的直接证据。”李耀辉律师分析称,公安机关只要提取了银行监控录像和对存款凭条上的签字进行文检鉴定,就可以证明或排除彭健是否存在。但公安机关未进行文检,未提取银行监控录像。卷宗内也未发现银行部门不能出具原始凭条和录像已删除无法提取的说明材料。

李耀辉律师认为:“未进行文检和提取监控录像,便排除不了彭健存在的真实性。”

张吉青曾向办案人员说明,据彭健说其有两次劳教、两次判刑的经历,要求公安机关用身份证照片比对警官证照片同一认定,并上网查找。

2015年10月28日,李耀辉律师找到了张吉青的同村好友张某。张某回忆,在2005年6月份,他通过张吉青在槐安路附近一家KTV认识了彭健。由于室内光线昏暗,张某仅记得彭健有“1.8米、长得挺壮,大眼睛、长发”等特征。


2010年张吉青在石家庄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写下:苍天无眼,事在人为,继续努力,抗争到底,直到回家,孝养亲妈!

一脸盆当量的高浓度硫酸溶解尸体

只剩一根骨头?

既然张吉青被控绑架杀人,被害人高某某的尸体到底去哪里了?

石家庄检察院认定,张吉青将高某某杀害后分尸,再利用高浓度硫酸将尸体溶解,倒在厕所里。根据李耀辉律师转述张吉青的说法,上述情节为张吉青在办案单位刑讯逼供下的有罪供述。

李耀辉律师表示,只要找到分尸、溶尸的证据就能印证事实。

作为认定被害人高某某已死的关键证据之一,是从陈章村平房厕所打捞的一根8.9厘米骨头,经公安部鉴定确定为人骨。

“本案的做法十分荒唐,该人骨不仅作为被害人的‘死亡证明’,而且也成为张吉青杀害被害人的重要物证。”李耀辉律师表示,但办案单位未对该所谓的人骨做DNA鉴定,不具有唯一排他性,因此无法确定该人骨就是被害人所有。

2016年1月5日,当时负责清理陈章村平房厕所的吴某向李耀辉律师确认,清理过程中并未发现粪堆中有异物,办案人员仔细检查后也发现异常。吴某的说法也得到该平房房东王某的印证,王某目睹了吴某清理的全过程。

李耀辉律师指出,此骨骼来源不明。

办案人员称张吉青使用的12000毫升高浓度硫酸将被害人尸体溶解。12000毫升硫酸等于20瓶600毫升矿泉水的量,几乎是一洗脸盆。李耀辉律师怀疑,随着溶解过程中硫酸不断稀释,这分量的浓硫酸是否能将一名成年人的尸体溶解到只剩一节8.9厘米长骨骨干?

另外,办案人员对溶解尸体的两个铁桶的容积是否符合被害人身高体重等情况、铁桶内是否有人体物质等问题,均无法给出肯定回答。

儿子到监狱多次询问父亲是否杀人

每次都得到“没有”的回答

3月27日下午,张母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张吉青出事后半年后的2006年2月23日开庭时才第一次再见张吉青。她回忆说,当时张吉青看自己就是一副“我不服”的表情。

当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问张母至今是否相信张吉青没有犯罪,穿着围裙的张母不住地用裙摆擦着眼泪,连连重复“他不会,他不会,他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坏人”。

张吉青孩子张罡(化名)已经20岁了,可有父亲陪伴的日子很少。尽管父亲在他不到10岁时就被判入狱,但在张罡印象中,父亲对人很好,也包括自己当时的小学同学,“他绝对做不出杀人溶尸这样的事”。

张罡说,他到石家庄监狱十监区看望父亲时,偶尔也会问他“是否真有杀人”,每次得到的回答都是“没有杀人”。

27日下午,李耀辉律师表示,将为张吉青做无罪辩护,目前河北省检察院已经接收了张吉青案的申诉材料,但尚未立案。下一步,他将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张母问上游新闻-重庆晨报(全国爆料热线:M17702387875@163.com)记者:“明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他们要抓着我的儿子不放呢?”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均俊 河北石家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