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缓刑案辩护词

时间:2017-07-0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220 打印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C&A LAW FIRM

案由: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辩护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李耀辉 李丽律师

联系方式177 1711 7747 

 

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并出庭为吴某某被控危险驾驶罪进行辩护。本案开庭之前,辩护人通过接待取保的被告人了解案情,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准确的了解。现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和法律定性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多个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从被告人的醉驾社会危害程度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看,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一、被告人饮酒与驾驶间隔时间较长,且被查获时距离目的地剩余距离较近,又不存在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其醉驾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被告人醉驾当天老家来人,按照中国礼仪接待,喝酒是人之常情,但被告人饮酒后并没有及时驾车,饮酒后与驾驶间隔四个多小时,因需外出购物,误以为休息数小时后会醒酒,驾驶车辆不至于醉驾,才又回到饭店开车,这说明被告人对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有一定认识,并做了相应的防范,因此被告人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主观恶性小。

另外,被告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其他违反道交法的行为且被查获醉驾的地方距离被告人的目的地近在咫尺。被告人驾车行驶在槐安路与育才街交口,准备右转前往怀特商城,与前方车辆发生轻微的追尾。醉驾行为属于一种非现实、具体的危险,被告人一路驾驶没有发生事故,说明酒精对其驾驶能力的影响不大,其被查获酒驾地点与目的地非常接近,抽象危险基本上消除,现实危险性较小。

综上,被告人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现实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二、虽然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但仅为轻微的擦蹭,在几乎未造成财产损失情况下,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但结果轻微,对方仅花费3850元的费用修理车辆,被告人积极赔偿对方1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第896号指导案例,专门指出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醉驾情节较轻。该指导案例又指出除不低于以上情节外,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院指导案例确认的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标准。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未曾因酒后驾驶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且配合交警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具有正当职业,平时表现好,无犯罪前科,也没有因酒后驾驶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此次醉驾乃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被告人的驾照已被吊销,不可能再犯。在案发现场查获醉驾后,配合交警到医院抽血检查,包括在今天的庭审上自始至终表示认罪和悔罪,这足以说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

    四、被告人明知他人现场报警,其不逃离现场拒不抓捕,配合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得知对方当事人报警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情况下选择了未逃离现场,自愿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不论是在行政程序之中还是刑事侦查中都如实供述了其醉驾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以上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对自首的认定,依法应当认定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是为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提供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第896号指导案例,专门指出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醉驾情节较轻。该指导案例又指出除不低于以上情节外,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第896号指导案例,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醉驾情节较轻。该指导案例又指出除不低于以上情节外,同时具备至少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比如自首、坦白等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现实危险性较小,且其具有多个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较低,同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对方当事人并取得谅解,依照最高法的指导判例应当对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恳请法庭能够客观审查本案,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吴某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指导判例的精神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充分关注!

 

辩护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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