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

时间:2016-08-29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3368 打印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


    申诉人:李某某,女,19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现住址:GJZ村;联系方式: 。

申诉人因犯罪嫌疑人丁某甲涉嫌强奸一案,不服G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藁检未检刑不诉[2016]1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石家庄人民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藁检未检刑不诉[2016]1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丁某甲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丁某甲、丁某乙二人的DNA没有比对上,关键物证缺失,作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错误

对于本案的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5]731DNA鉴定书,申诉人的代理人认为其不具有客观性,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但G区检察院未予重新鉴定,却基于该份不准确的鉴定意见作为不起诉的理由,这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检察院以DNA没有比对上,作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显然错误,理由如下:

1. G区公安局委托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丁某乙的血样进行DNA鉴定,并与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5]271号DNA鉴定书相比对,然而鉴定人仅对申诉人阴道擦拭物、申诉人内裤上标记为201520271—2B与犯罪嫌疑人的血样进行了比对,并没有对其他检材(201520271—2C、201520271—2D)进行全面比对,因此所作出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准确性。

2. 申诉人被强奸案由G区公安局进行侦查,侦查机关通过对申诉人询问以及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丁某乙多次讯问,均可以证实丁某甲、丁某乙与申诉人强制发生了性行为,且供述趋于稳定,两犯罪嫌疑人都称把精液射到申诉人体内,且申诉人在遭受性侵期间均穿同一条内裤,即公安机关提取的送检的内裤,以上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然而本案该DNA鉴定意见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对检材全面比对,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3. 科学的鉴定意见是由专业的人士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所作出的专业权威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除了必须有科学的结论,还要为刑事诉讼发现真相服务,丁某甲、丁某乙血样与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5]271号DNA鉴定书中申诉人阴道擦拭物、内裤上201520271—2B精斑STR分型不相同,但无法排除其他检材与犯罪嫌疑人的血样相同,为了查明真相,鉴定意见应对无法排出的情形予以考虑。然而,不起诉书决定书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强奸事实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并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显然低于法院判决案件的证明标准,而对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绝非同寻常。

    二、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丁某甲、丁某乙并未有明显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作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

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丁某甲、丁某乙并未有明显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言外之意还是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丁某甲、丁某乙构成强奸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本案中,不仅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丁某甲、丁某乙违背了申诉人的意志,而且 结合当时丁某甲、丁某乙实施强奸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申诉人的年龄、阅历、性经验等因素考虑,已经构成明显违背申诉人的意志,侵犯了其性自主权。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诉人与丁某甲、丁某乙互不熟悉,年龄相差很大,平时没有来往,作为未满18岁女性与两名不熟悉的男性发生性行为,不符合常情常理;

2.申诉人返回家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证据,足以表明丁某甲、丁某乙的奸淫行为违背了其意愿,侵犯了其性自主权;

3.申诉人陈述丁某甲曾将申诉人摁倒威胁她,申诉人反抗时,丁某甲就打申诉人,造成申诉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

4.嫌疑人丁某甲、丁某乙供述申诉人自愿与他们发生性行为,不具有真实性,嫌疑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口供,但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其笔录中大量自相矛盾的供述,不具有诚实品格;

5.结合申诉人被强奸的时间、环境,其身居遥远的外地,孤立无援,也与家里失去联络,身无分文,申诉人不敢做出强烈的反抗,在强奸案中,不能以申诉人没有做出明显的反抗就证明不存在违背妇女的意愿的行为。

6.申诉人曾拒绝乘坐丁某甲、丁某乙的车回家,坐在丁某丙的车上大哭,恳求丁某丙把她拉回去。这表明申诉人对丁某甲、丁某乙的反感,抵触情绪强烈,可以推定申诉人是不愿意与丁某甲、丁某乙接触,这充分表明丁某甲、丁某乙的强奸行为违背了其主观意愿。

本案在案发当时申诉人只有1 7周岁,丁某甲、丁某乙的行为不仅使申诉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进而造成终身无法摆脱的痛苦,给申诉人引发的巨大后果将是无法估量的。申诉人尚年纪轻,但当她再长大一些,到了处对象、谈婚论嫁的时候,会极大的影响到申诉人本人和家庭,而且这个影响势必会对其日后的健康成长造成重大的心理障碍,从而给申诉人造成长期的甚至是终生的巨大的精神损害。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生活在农村的申诉人造成的二次伤害,法律的评价将会影响到申诉人的未来生活。

故此,申诉人对G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S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