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式当庭排除非法证据实例

时间:2016-08-24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333 打印

全景式当庭排除非法证据实例

作者| 李耀辉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历时两天,庭审中播放录像,被告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控辩双方进行精细的质证。合议庭两度合议,成功当庭排除了辩护人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

    这是一场成功的程序性辩护,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公诉机关被置于被告地位,辩方发起进攻,法院对控方证据予以排除,通过程序制裁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保障人权和当事人诉讼权益,而且保障了程序正义。

 

 

李耀辉律师:结合庭审情况,715日的讯问笔录存在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王某某威胁引诱情况,王某某第六次讯问笔录存在威胁、引诱的非法取证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第一,从证据形式和讯问程序看不符合刑诉法规定,对王某某进行讯问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第二,对王某某讯问之前侦查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第三,715日的讯问笔录从内容看王某某不具有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就此提出了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在于公诉人,如果该份笔录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尹灿星律师:该笔录并非王某某真实意思表示:第一,王家人并未对警察采取推搡等行为,该内容记录错误;第二,王某某没有进行验伤并未时间长不能显示,并非是公安机关未出示法律文书,王某某并未要求公安机关代其签字,以上不真实的内容系侦查人员对其以其兄王某江可以尽快出来为诱饵,威逼利诱所致,且最终公安人员也未向王某某完整宣读笔录的完整内容,我们要求对王某某第六次讯问笔录予以排除。

 

公诉人:笔录上有侦查人员签字,不能证明是一个人在讯问,作为笔录画面讯问内容录像看,是在不违背被讯问人意愿情况下记录的,从画面看被告人陈述显然没有受到威胁。即便出现笔录和录像画面不一致,可以以录像内容为依据。

 

李耀辉律师:公诉人说笔录上有两名侦查人员签字就推定有两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不能成立,侦查人员签字只能说是合法有效的笔录形成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补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而且实践中大量存在。

 

辩护人请求当庭播放讯问录像

 

李耀辉律师:第一,关于715日讯问笔录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合法性;第二,关于刚才当庭播放的录像存在案卷之外的讯问,案卷当中并没有书面记录,存在公安机关隐匿证据的情况,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而且录像时长仅七分钟,录像不完整,无法反映讯问全程,不能排除存在威胁、引诱的非法取证情形。

 

尹灿星律师:第一,当庭播放的讯问录像并非原始介质,公诉机关拷贝到电脑上,因此证据来源存有异议;第二,录像不显示结束时间,时长7分钟,而王某某第六次讯问笔录上记载的结束时间与录像的不一致,且录像没有声音,讯问内容不得而知;第三,该份录像在笔录中并无对应,有可能存在对我方有利的情形,且两次讯问连续进行,未保证被告人合理休息时间;第四,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即便存在公诉人所述的情况,但是也均违反该规定,比如要求录音录像时讯问人员与录像人员相分离,因此在场不得少于三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该份笔录有同步的录音录像,也无法证明该份笔录程序上合法性,综上,王某某的第六次讯问笔录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公诉人:录像不能全面反映讯问真实情况,但是从笔录看程序合法,也无法证明当时公安机关只是一人。侦查人员目前不能到庭作证,因为未通知侦查人员到庭作证,有可能出现录像时因为技术原因未录制成功的情况。

 

尹灿星律师:公诉人的解释有可能反映当时的情况,但是违反了有关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录音录像规定11条,在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该停止讯问,故障原因、停止时间、再次讯问都应当在笔录中记明,因此公诉人的解释进一步说明程序违法。

 

合议庭退庭合议两分钟……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以办案人员存在威胁、引诱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第六次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取证予以排除,并提出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公诉人出示了讯问笔录,并播放了讯问王某某的录音录像,合议庭也观看了讯问王某某的录音录像,合议庭经过评议从画面看侦查人员说既然同步录音录像,就应该同步,公诉人未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尽管公诉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是录音录像与笔录不吻合,不能排除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对第六次讯问王某某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评析: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一共做了6份讯问笔录,前五份讯问笔录因被告人不认可笔录内容拒绝签字,对最关键的第六份讯问笔录,辩护人以存在侦查人员讯问程序违法和威胁被告人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最终法院以不能排除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而成功地当庭排除了该份讯问笔录。

    为了抑制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就要排除非法证据,难道不担心放纵罪犯吗?坦率地说,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实有可能使得真正的罪犯谋到好处,有可能逃脱法网,但不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侦查行为进行程序性的制裁,就会损害程序正义,结果的正当性并不足以使方法的不正当变得合乎正义。

    被告人在供述时不得受到任何暴力、威逼、引诱和胁迫,一旦被告人遭受以上行为,应当认定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行为损害了被告人的供述自愿性,被迫自证其罪,取得的口供为非法证据,且经验表明,威逼利诱下作出的有罪供述经常是不可靠的,容易导致错案,即便非法口供是真实的,也应排除。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