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21条经验(一)

时间:2016-08-19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626 打印


作者|李耀辉

 

李耀辉按: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对于司法实务工作者来说经验是格外重要的,但经验往往是靠不住的,不能盲目迷信的,我认为经验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从众多经验中归纳出的逻辑,一位有经验的律师不是他执业多少年,代理多少案件,而是否能够利用从经验中归纳出的逻辑正确从容地处理千奇百状的案件。

 

    1. 新刑诉法扩大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尤其在检察院审查逮捕必要性方面律师将大有所为。可以说,一份好的逮捕必要性辩护法律意见书可以有效的阻却检察院的批捕,为争取当事人的自由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2. 如果律师既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担任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的代理人,律师需要提交辩护和代理两份手续,如果不另行提交代理人手续,则有可能被判无权代理附带民事案,驳回被告人的诉讼请求,石家庄中院就判过类似案件。

 

    3.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往往会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在把案件退回到侦查机关时,往往都会附有《补充侦查提纲》,侦查机关会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证据材料,再自行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将案件一起移送到检察院。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利用好补充侦查提纲和报告书,尤其是补侦报告没有完成补侦提纲要求的地方,以及以“情况说明”形式作出的办案说明,这些恰是侦控证据体系的弱点,紧紧抓住这些问题,各个击破,以利于达到有效辩护效果。

 

    4. 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越粗糙律师的辩点更容易找到,而且更易击中要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辩始终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侦查阶段,律师依法可以第一时间介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制作卷宗移送检察院,律师可以第一时间阅卷并提交法律意见;法院阶段,法院主要依赖侦查机关制作的卷宗审理案件,律师对案卷证据提出质疑,瓦解证据链锁。整个过程,跟弹簧理论一样,侦查机关的办案粗糙使得律师辩护找到辩点更容易,而且层层剥夺、各个击破。

 

    5. 法律适用辩护是律师的一大尚方宝剑,辩护律师的另一把尚方宝剑是运用“孤证不能定案”证据规则,本人亲办案件,被告人被控9起犯罪,其中辩护人对两起犯罪事实提出仅有“孤证”不能定案,一人作证等于无证,结果很奏效,成功把这两起犯罪挡在法院大门外。

 

    6. 绝大部分经济犯罪都是法定犯,该类犯罪的特点在于以违反特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为前提,即使犯罪嫌疑人违反这一前提还要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把握这一辩护思路可以从容不迫、乘敌不虞,在犯罪构成之外即可击溃侦控方布下的天罗地网。

 

    7. 辩护律师要善于使用指导案例辩护,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实务中指导性案例被视为“动态的法典”,对律师辩护工作具有参考价值。依照最高院法官意见,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法官应当在裁判过程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中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

 

    8. 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打事实,打证据都不如打法律,法官不会愚昧到连法律都不认可的地步,这是原因一,第二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起律师从法律适用着手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本人辩护的一起开设赌场罪被二审法院不予认定,本起犯罪以无罪结果处理,辩护人运用从刑法溯及力原则这一尚方宝剑,成功为被告人拔掉本起犯罪事实。

 

    9. 当律师权利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拖延、拒绝,目前我国刑诉程序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很多律师求助于诉讼程序外的救济途径,本人尝试通过诉讼程序以外的救济途径以要求会见,实践中有的律师求助于人大常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中心,有的干脆提起行政诉讼。

 

    10. 被告人认罪与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在“独立辩护”盾牌之下尚可正当,根据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职责,律师在选择辩护策略时应始终坚持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原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为被告人的争取权益。

 

    11. 在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当中,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才有存在的意义和空间,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围绕定罪和量刑进行,如果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放弃了量刑辩护,量刑程序就成了公诉人独角戏,辩护人既可以做无罪辩护,又可以量刑辩护,鱼和熊掌可以兼得。

 

    12. 在适用量刑程序的案件,做好量刑辩护首当其冲是获取有效量刑信息和证据,这不仅包括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还可以通过社会调查,从当事人及其亲友处了解等渠道,主动搜集量刑方面的证据和信息,以期在量刑辩护中有所作为。

 

    13. 拟判处缓刑的案件需要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对于存在判处缓刑可能性的被告人,辩护律师不可盲目指导被告人不认罪,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也不影响缓刑适用。

 

    14. 一般在适用缓刑之前,法院会在宣判前发函征求被告人所在司法所的意见,为了稳妥起见,律师可以到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工作,因为司法行政机关不接受此人,法官不会判缓刑。

 

    15. 受贿案件的辩点归纳,办理受贿案件寻找辩点是建立在大量的阅卷基础上,对请托人证言和相关书证进行纵向比较,再与被告人供述进行横向比较,找出矛盾点,再运用刑事法律规定和与之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法律分析,这个过程是由繁到简的过程,确定了辩点,再由简到繁,由此辩护意见也即形成。

 

    16. 法官主观抵触排除非法证据,律师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很难,但当法官注意到确实存在非法取证可能,这时会悄然无声拉开排非序幕,辩护律师要趁机发起进攻。

 

    17. 讯问录音录像是过程证据,也是有证据价值的,在被告人称自己做的笔录内容与自己说的不一致时,辩护律师可以调取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进行比对,不一致的,若取证行为非法,涉嫌伪造证据,若取证行为合法,则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18. 如果当事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罪就是不能否认犯罪事实,因为认罪的核心就是承认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对事实无异,对罪名有异议,不影响认罪。

 

    19. 被害人的代理人在刑事案件当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代理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刑事追究、民事赔偿、阅卷、出庭代理、行政问责、国家赔偿、被害人救助等等,被害人代理人一方面与检察机关形成互补,另一面可以在民事赔偿方面发挥巨大价值。

 

    20. 不是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是可以支持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21.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尽可能提出高于实际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仅可以增加调解的筹码,也可以最大程度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