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监狱在押人员指引

时间:2016-01-3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3070 打印


通常刑辩律师会见在看守所进行,也有在监视居住场所会见的情形,以上两种情形中,我国的《刑诉法》、《律师法》、《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律师到监狱会见在押人员却缺少法律规定,可喜的是,司法部于2014319日发布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李耀辉律师结合自己的经历和《暂行规定》,对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情形、手续及相关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一、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情形(参见《暂行规定》第四条)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二、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向监狱管理部门提交的手续(三证)(参见《暂行规定》第五条)

(一)委托书(近亲属委托或者在押人员委托均;法律援助的案件,需提供法律援助公函);

(二)律师执业证(《暂行规定》要求两名律师会见,也有的监狱可以一名律师就可会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介绍信(有的监狱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提示:律师到监狱会见前,提前电话联系监狱狱政科问询会见要求。

注:

1.对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参见《暂行规定》第五条)

2.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会见手续材料后,对于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监狱作出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决定。监狱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参见《暂行规定》第六条)

3.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参见《暂行规定》第八条)

三、律师递交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手续流程

第一步:到监狱狱政科提交“三证”复印件:1.在押人员或其家属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在押罪犯介绍信;3.律师执业证(出示原件)。

第二步:狱政科工作人员查验、留存“三证”复印件后,开具会见通知单。

第三步:律师拿到会见通知单后,监狱工作人员便带领律师前往监区会见室会见服刑罪犯。在进入监区后,狱警要求律师将手机寄存,不准带入会见室;会见过程中,监狱一般会派员(有狱警,也有其他监狱服刑人员)在场。

(五)律师会见结束,自行离开。

四、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为(参见《暂行规定》第十条):

(一)传递违禁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作者:李耀辉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