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用证据审判快播

时间:2016-01-10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156 打印

请用证据审判快播

 

    日前,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关于法律、道德、技术、程序正义、色情、证据等一系列问题的反思。快播案开庭审判时,我正在深圳出差办案,接到人大陈伟副教授的微信,让我对快播案件和审判发表一下与法律相关的简要评论,办案繁忙之际的我居然“屏蔽”了风起云涌的快播案评论报道,下笔之前我这才刻意地关注了该案。

 

    坦率地说,我不懂互联网技术,因此评论这样一件技术性非常强的案件,总有些不安。虽然技术成为了被告人王欣自我辩护的法宝,但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和焦点不在于技术问题,而在于快播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特征。对于一个被控犯罪的行为,没有离开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也没有无罪名的犯罪,快播案也不例外,快播的行为是否符合其所涉嫌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庭裁判的核心,因此庭审焦点也应紧紧围绕传播的行为要件、主观故意和牟利犯罪目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49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因此本案中,公诉机关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快播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快播希望或放任淫秽物品通过快播软件传播的故意,快播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证据是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桥梁,只有经过证据验证的事实才能视为法律真实,继而转化为法律事实,反之,在法庭上,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视为不存在,法庭注定将不理不睬。证据审判已经成为现代司法审判的独一无二的选择,不可否认证据审判也不是十分完美,但证据审判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错判的发生,避免出现荒唐的裁判结论。

 

快播案件的审理法院北京海淀法院对本案庭审过程进行了无死角公开播报,在网上也可以看到案件的详细的庭审笔录,基本上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保障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对本案的证据问题,确定快播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的确实、充分,具体要求公诉机关必须对指控快播定罪量刑都有证据证明,且所有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

 

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出示,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再加上这个案件已经进入民众监督的视野,公诉机关的所有证明快播有罪的证据都在众目睽睽之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都暴露了出来,甚至一些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应当排除于法庭之外,瑕疵证据需要公诉机关进行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若不能补正或所作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拿一个证据举例,作为公诉机关指控快播有罪证据体系中重要的证据——被查获的四台缓存服务器,被告人的辩护人质证认为检查服务器的手续涉嫌事后补正,不合法,甚至伪造,鉴定程序也有瑕疵,鉴定结论存疑,不能排除服务器里的数据被篡改、输入及被污染的可能,不能证明里面的数据都是快播公司的缓存数据,达不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样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法庭追求的是公正还是真实,如果一个真实的证据,仅因其收集证据不合法就要排除吗,法官就要视而不见吗?笔者认为法官的使命在于裁断,而不是发现真实,裁断案件就要按照证据的规则,去验证控方指控的事实,不合法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无法进入法庭之门。

 

公诉机关指控快播有罪,就得拿出来充分的证据,用证据说话,作为防御一方的被告人和辩护人需要从证据着手,对控方的证据进行各个击破,瓦解其证据体系,法庭的判决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最后希望海淀法院不止满足于程序的公正,快播有罪或无罪的最终裁断,还应更大程度的实现实体公正。

 

(作者:李耀辉,崇尚法团队产品研发部负责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