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野下的中国法院初探

时间:2015-12-09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136 打印

律师视野下的中国法院初探


 


有一个法院,它拥有宣布法律和政府行为违宪的权力,它可以决定一国总统的当选,它又非民选且终身任职,它高深莫测,且它是由九个充满智慧的大法官组成的,危险最小的部门,但权力巨大。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相比较而言,中国法院的权力就显得很渺茫。在中国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体制之下,法院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肯定。再加上不伦不类的政法委,扮演着人妖的角色,雄雌难辨,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部门,但翻遍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始终找不到政法委的影子,很着急。在司法实践中理解政法委,它应当是协调政法工作的部门,结果国家分不清协调和领导,在重大案件中,政法委始终领导着公检法,法院也就寄人篱下。如涉黑案件,国家很重视,政法委狗急跳墙也很重视,可是审判涉黑案件的法院的独立性消失得无影无踪,只能说政法委很强势,法院是乖乖女,一旦法院与检察院相爱,只有上帝才能做律师。

 

法院的院长应当是业务水平和专业很强的人担任才对,可是我国的法院院长就很特别,前最高院的院长是学历史的,结果提出了什么大调解,把中国司法搞得一塌糊涂。在司法考试改革之前,任何人都可以做法官,尤其复转军人进法院。更为极致的例子是,昨天还是院长的司机,明天便摇身一变变法官了,昨天还是精通水利的副县长,明天一夜“请”当县法院院长了。据统计,全国31名高院院长中,大学学历17人,自考 1人,党校学历13人;法学科班出身11人,通过司法考试1人;没有任何法学学历的9人;没有法学学历且无大学经历的7人;法院系统出身10人。

 

这都不要紧,院长是外行,已经见怪不怪,但是仅仅依靠青天大老爷主办法官,那是不切实际的,主办法官决定案子要向庭长汇报,庭长要请示院长,院长不懂法,结果…….可想而知。中国法院还存在这么一个机构,就是审判委员会,结果有了判而不审,审而不判而著称的机构。审判委员会一般由正副院长、业务庭的庭长等组成,一般9人至11人组成。进入审判委员会的案子也有原则性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需要提醒一点,不要抹杀主办法官的作用,进入审委会的案件,需要主办法官汇报,主办法官的意见对整个案子影响很大,有的案子厚厚的卷宗,不可能所有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都看卷,更何况委员由不同业务庭的庭长和分管不同专业的副院长组成,对于不同类型的案子,专业层次肯定有所差别,案子本身的命运就摇摆不定。

 

基层法院中,很多法官都会内部调转,油水轮流转,一是熟悉不同业务知识和积累审判经验,做一个万能法官,二是探探哪个业务庭油水丰厚,做到利益均沾。法院的收入基本都是靠案子,一般来讲,刑事案子要比民事案子收入高,每个业务庭也会“攀比”,一定时间,哪个业务庭收入高,就会受到一定奖励,比如一辆汽车,或者其他,有收入也会有付出,办一件刑事案子,开庭的成本也会成为主办法官的头疼的事,都想节约型办案,积累资本,连法警一顿午餐也要考虑在内。

 

司法独立,不仅是法官个人的独立,还包括上下级法官的独立,但在中国乃是天方夜谭,本来我发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结果部分案件一审法院受到二审法院的干预或者一审法院主动请示二审法院给点意见,至此二审终审名存实亡,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正是二审法院的意思,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结果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