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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泄题遭遇刑法组织考试作弊罪
考研泄题遭遇刑法组织考试作弊罪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我国各个级别的考试作弊现象泛滥已久,原有的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调整规范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国家规定的考试作弊行为写入刑法,给予刑事制裁,这在网上引起了一些热议,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部分民众对考试作弊“零容忍”的期待和心声。
刑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裁手段的最后保障力量,运用刑法维护社会秩序,意味着刑法的不可避免性,此次考试作弊入刑,也反映了不使用刑法强有力的手段对作弊行为予以规范和制裁,就不足以有效维护我国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平考试制度。
2015年12月27日全国考研刚落下帷幕,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犯罪行为将被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全国研究生考试网曝泄题,教育部已经回应,报请了公安机关,如查证属实将予以严惩。从网上新闻和帖子看,本次考研泄题主要来自于海天、文都等考研机构,通过QQ群、微信泄露部分试题及考题答案,准确率达到百分之五六十。
《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法律条文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为四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四种不同行为,即组织作弊的行为,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的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考试的行为,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和刑法总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将四种不同行为科处不同的刑罚,刑罚种类覆盖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罚金,在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方面,单位和自然人均属于犯罪主体,可按照刑法总则的处罚原则进行调整。以上刑法规定,可谓维护和调整考试犯罪领域的一副灵丹妙药。
从刑法角度看,刑罚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在网上可以看到,有人称本次考研是最严厉的考试,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但就是这样也没能阻挡非法出售、提纲考试试题、答案的人,这是刑法的失控还是人们过于迷恋刑法的功效?笔者认为这些考试作弊冒险的人,必定知道刑法预先的公示,每个理性的犯罪人都会计较犯罪成本大小,如果被发现、被惩处可能性很小,或者进行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远远大于受到刑罚处罚的风险,就会值得冒险一搏,这样来看,再重的刑罚也会无济于事,因此刑罚的威慑主要不是来自刑罚的严厉,而是主要来自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对于本次考研泄题事件,教育部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国家教育考试刑事犯罪,绝不姑息……那么大家敬请期待刑法的疗效。
李耀辉
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