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又一案死缓改判无罪

时间:2015-11-0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281 打印

百灵网环保频道讯,据中新网广州10月30日电 (索有为 曾洁赟)广东省高院今年第二件死缓改判无罪案件30日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宣判:上诉人陈灼昊无罪。

2009年1月15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新村某出租屋,发现一具年轻女子的尸体,死者是20岁出头的张某某,发现尸体的是她的前男友陈灼昊和同学杨帆。

今年29岁的陈灼昊与死者张某某都来自湛江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会后,两人成为情侣并同居。年轻的陈灼昊终日无所事事,通宵玩电游,却不曾想过谋一份正当的职业,2008年11月张某某单方面提出分手,尽管陈灼昊不同意,张某某仍坚持搬到隔壁栋的出租屋独住。随后,张某某有了新男朋友,但仍与陈灼昊保持来往。2009年初,同是两人同学和老乡的杨帆来到广州,暂住在陈灼昊的家中。2009年1月13日傍晚,张某某在陈灼昊与杨帆的住处吃过晚饭,逗留至22时许,便提出要离开,陈灼昊遂将张某某送回其住处。1月15日,远在雷州的张父数日联系不上女儿,便请求陈灼昊帮忙寻找,当杨帆陪同陈灼昊进入张某某住处并发现其尸体时,杨帆随即报警。

2009年2月24日,警方在陈灼昊家中搜查出死者张某某的手机、挂包等私人物品,并将其传唤归案。

同年12月14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支持控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1月13日23时许,陈灼昊在张某某的出租屋内与其发生争执,过程中,陈灼昊用手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张某某死亡后逃离现场。

广州中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灼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5299.5元。

陈灼昊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高院2013年9月14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广州中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灼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34172.5元。

陈灼昊仍然不服,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多份审讯笔录是侦查人员写好了以后让他签名的,侦查人员在搜查其住所时没有搜查证,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并非来自自己住处的物品,身体状况跟踪记录上的个人签名不是自己所签,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在二审的过程中,对全案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审查,证据问题是重点审查的对象。

审理该案的广东高院刑一庭法官吴海涛介绍,合议庭在审理时发现,本案无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对陈灼昊进行刑讯逼供,陈灼昊的相关控告不成立。作为本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陈灼昊四次有罪供述中,原审法院在重审中认定第一次有罪供述因审讯行为不合法,对该次供述不予采信,而采信了余下的三次供述。但这三次供述中,其中一次是记录对陈宣告逮捕决定的内容,并无直接证明作用。有证明作用的两次讯问笔录的词语却高度雷同,且笔录中大段的有罪供述显示出讯问方式违反相关的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对此,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在二审庭审作证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我们决定支持辩方提出的相关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认定该二次审讯形成的审讯笔录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审理中还发现,原判采信的两次有罪供述并未能提供相关的审讯录像,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却没有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审讯笔录,且录像未能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提押陈灼昊出仓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有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是空白的,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而陈灼昊在重审庭审时提出就在录像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经笔迹鉴定,七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陈灼昊本人签署。根据以上伪造书证的情况,加之该次审讯录像并未反映完整的审讯过程,再结合陈灼昊本人的控告,不排除侦查人员对陈进行恐吓、威胁的可能,据此认定该审讯录像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本案一审定罪的另一关键客观证据是陈灼昊住处搜查到的死者张某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证获得批准的日期与被搜查人陈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八个月,侦查人员却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合议庭认定该次搜查属于无证搜查,且不排除侦查人员事后补办搜查证以隐瞒真实取证过程的可能性。该行为导致合议庭无法判明搜查行为获得的物证的真实来源,严重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合议庭依法认定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广东省检察院对本案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采信的证据相对薄弱,未被排除的证据已达不到认定陈灼昊构成犯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排除陈灼昊以外的第三人进入现场作案的可能性。

案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以上取证行为收集的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已经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用未被排除的证据去证实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无法得出陈灼昊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上诉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灼昊的犯罪不能成立,二审终审改判陈灼昊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完)

(原标题:陈灼昊故意杀人案排除非法证据 广东高院改判无罪)

新闻链接二:死缓犯变无罪 公安疑伪造书证

来源:澎湃新闻

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以上取证行为收集的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图

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以上取证行为收集的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图

据了解,广东高院今年已第二次直接将死缓改判为无罪。该案的改判,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终审,历时将近6年,究竟是怎样一个曲折的过程?

妙龄女子陈尸出租房中 凶手究竟是谁?

2009年1月15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新村某出租屋,发现一具年轻女子的尸体,死者是20岁出头的张某某,发现尸体的是她的前男友陈灼昊和同学杨帆。

今年29岁的陈灼昊与死者张某某都来自湛江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会后,两人成为情侣并同居。年轻的陈灼昊终日无所事事,通宵玩电游,却不曾想过谋一份正当的职业,2008年11月张某某单方面提出分手,尽管陈灼昊不同意,张某某仍坚持搬到隔壁栋的出租屋独住。随后,张某某有了新男朋友,但仍与陈灼昊保持来往。2009年初,同是两人同学和老乡的杨帆来到广州,暂住在陈灼昊的家中。2009年1月13日傍晚,张某某在陈灼昊与杨帆的住处吃过晚饭,逗留至22时许,便提出要离开,陈灼昊遂将张某某送回其住处。1月15日,远在雷州的张父数日联系不上女儿,便请求陈灼昊帮忙寻找,当杨帆陪同陈灼昊进入张某某住处并发现其尸体时,杨帆随即报警。

2009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陈灼昊家中搜查出死者张某某的手机、挂包等私人物品,并将其传唤归案。

同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支持控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1月13日23时许,陈灼昊在张某某的出租屋内与其发生争执,过程中,陈灼昊用手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张某某死亡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尽管张某某死亡时衣着完整,双手间还抱着玩具圆枕呈熟睡状,经鉴定却是因口鼻部被捂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且体内检验出有安定成分。

经勘查案发现场发现,出租屋内锁功能完好,未见撬压痕迹,阳台也完好封闭,侦查机关在现场房门上提取到一枚陈灼昊的手印。

公安机关走访死者身边多位朋友,得知陈灼昊性格偏激,曾对张某某的新男朋友表现出明显敌意;与陈灼昊同住的杨帆称,当晚23时30分许,张某某发短信给陈灼昊留在住处的手机,邀约吃宵夜,杨帆以为是发给自己的,便回复了说不去,当晚陈灼昊至1月14日零时后才回到住处。案发前,因为自己睡眠质量不好,陈灼昊还鼓动自己购买了安眠药。

陈灼昊归案后,作有罪供述称,当晚送张某某回家后,两人发生争执,陈灼昊便用手捂住被害人张某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其窒息死亡,之后将其尸体摆放好盖上被子。23时30分许,陈灼昊用张某某的手机向自己留在住处的手机发出相约吃宵夜的短信,而与陈灼昊同住的杨帆以为是发给自己的,即回复了短信称不去。陈灼昊拿着张某某的小挂包及手机离开案发现场,临走时在门外用张某某的钥匙锁上挂锁,并将钥匙从门上的小门扔进屋内,然后关上小门,在返回自己住处途中,再将张某某的手机卡丢弃。

一切似乎顺理成章,凶手竟然是前度爱人。

据此,广州中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灼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5299.5元。陈灼昊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高院2013年9月14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广州中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灼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34172.5元。

陈灼昊仍然不服,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多份审讯笔录是侦查人员写好了以后让他签名的,侦查人员在搜查其住所时没有搜查证,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并非来自自己住处的物品,身体状况跟踪记录上的个人签名不是自己所签,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部分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定案存疑

合议庭对多项证据进行排查,一番抽丝剥茧后发现,部分证据取得存有疑点,与被告人上诉所称相吻合,而侦查人员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

广东高院在二审的过程中,对全案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审查,证据问题是重点审查的对象。

据审理该案的广东高院刑一庭法官吴海涛介绍:合议庭在审理时发现,本案无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对陈灼昊进行刑讯逼供,陈灼昊的相关控告不成立。作为本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陈灼昊四次有罪供述中,原审法院在重审中认定第一次有罪供述因审讯行为不合法,对该次供述不予采信,而采信了余下的三次供述。但这三次供述中,其中一次是记录对陈宣告逮捕决定的内容,并无直接证明作用。有证明作用的两次讯问笔录的词语却高度雷同,且笔录中大段的有罪供述显示出讯问方式违反相关的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对此,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在二审庭审作证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我们决定支持辩方提出的相关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认定该二次审讯形成的审讯笔录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审理中还发现:原判采信的两次有罪供述并未能提供相关的审讯录像,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却没有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审讯笔录,且录像未能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提押陈灼昊出仓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有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是空白的,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而陈灼昊在重审庭审时提出就在录像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经笔迹鉴定,七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陈灼昊本人签署。根据以上伪造书证的情况,加之该次审讯录像并未反映完整的审讯过程,再结合陈灼昊本人的控告,不排除侦查人员对陈进行恐吓、威胁的可能,据此认定该审讯录像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本案一审定罪的另一关键客观证据是陈灼昊住处搜查到的死者张某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证获得批准的日期与被搜查人陈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八个月,侦查人员却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合议庭认定该次搜查属于无证搜查,且不排除侦查人员事后补办搜查证以隐瞒真实取证过程的可能性。该行为导致合议庭无法判明搜查行为获得的物证的真实来源,严重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合议庭依法认定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合议庭还认为死者张某某与陈灼昊关系特殊,互相拥有对方住处的钥匙,因此在现场采集到陈灼昊的指纹属情理之中;至于张某某的新男朋友、或是其他人员是否同样拥有张的住处钥匙也不能确定,因此无法证明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检方在出庭意见中也指出前述取证上的疏漏。

关键证人杨帆是死者张某某、被告人陈灼昊的好朋友,在陈家中暂住,案发前三人还一起吃饭。其作出的五份口供多次出现反复,其中关键部分的证言前后不一致,而杨帆在作证后便无踪迹可寻。经法院推敲所采信的证言中,证明陈灼昊回家的时间是2009年1月14日零时后,但由于鉴定机构未能作出张某某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无法得知张某某是否在14日零时前已经死亡,因此无法判断陈灼昊与张某某死亡之间的关联性;杨帆还证明,自己确实曾购买安眠药,但不知道张某某是否服用过该药,而张某某检验出的安定成份含量为40.75μg/100ml,据相关资料显示,0.1mg - 0.5/100ml才能达到治疗量,合议庭认为,如此微量的安定成份,与证明案件事实关联性不强。(注:1mg=1000μg)

非法证据依法排除 广东高院二审改判无罪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采信的证据相对薄弱,未被排除的证据已达不到认定陈灼昊构成犯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排除陈灼昊以外的第三人进入现场作案的可能性。

该案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以上取证行为收集的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已经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用未被排除的证据去证实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无法得出陈灼昊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

 

上诉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灼昊的犯罪不能成立,二审终审改判陈灼昊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