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限制“性”的制度

时间:2015-10-30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638 打印

 婚姻是限制“性”的制度

作者:李耀辉 最后更新于2012107日星期日 18:00

 

之前,本人写过一篇文章《法眼看婚姻——结婚不是一件私事》,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传达一种叫做结婚不是一件私事的观点,文章结尾引用了苏力教授之言结束了本篇文章:“我们需要有一种更为务实、更为冷静有时也许会被人认为有点“冷酷”的眼光来看待性、爱情、婚姻和家庭。”

 

当时写这篇文章时就在思考并形成了一种新的观点,即婚姻是对性的限制,一种对双方的性规制的观点,这个观点似乎与“结婚不是一件私事”的论点格格不入,所以没有写进那篇文章之中,现在,本人专门对这个观点三言两语。

 

有证可考,人类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同时爱上两个人,甚至是更多的异性,并且可以、愿意与他们发生性关系或者保持长期的性关系,男性对此问题表现的更为直接,这是毋庸置疑的。(插播:不厚与多名女子有过性关系或者保持长期性关系的事件应当属于人之常情,不属于犯罪,除非不厚强迫与之发生关系,侵犯了女子的性自主权)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但这里的婚姻自由不意味着对性的自由,而是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也就是结婚和离婚必须经过双方达成一致的口头或者书面协议才能成立。众所周知,我国贯彻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且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也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在一般人来看,一夫一妻制有它存在的合理之处,似乎也应该这样,因为性爱按其本性来说是排他的。我国的刑法分则也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的两个罪名加以对破坏婚姻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规范,这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破坏婚姻制度的行为严厉打击的力度。

 

其实,婚姻自由原则也是对性的限制,因为婚姻是一种协议,性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在共同同意的前提下成立此协议,协议中就有一夫一妻的强制性条款和彼此忠实等权利义务内容,夫妻双方均不得侵害,所以婚姻自由原则也是对性规制的原则。

 

如果这种解说还比较模糊,不具有说服力的话,那么可以利用“社会契约理论”的精神去解读婚姻是一纸协议和婚姻自由原则。夫妻双方把自己婚前一些自由和权利交出来,由此婚前的性自由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换言之,性对象是唯一的,而不是婚前的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而又肯定必然触犯道德律的性对象不确定性。夫妻双方把这些权利和自由交出来肯定是基于自由意志,由此订立了婚姻契约,那么这对今后双方行为形成一种制约和限制,双方必须遵守,而不能逾越。

 

“婚姻是对性的限制的制度”背后的理论基础就是婚姻自由原则和一夫一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