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美国刑事被告人如何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
美国刑事被告人如何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
文/李耀辉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表明,我国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是有法律依据的,并被提高到宪法的高度,尽管宪法美的像花瓶一样成为摆设。不管法律规定的多么的差强人意,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效果也不敢恭维。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作为一个文明国家公民的基本人权。在美国,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就显得尤为必要,律师是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但这种说法,不排除其他国家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就不那么重要,在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当中,律师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律师的作用无可替代。
之所以律师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是因为在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律师是核心人物。他们决定哪些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应当出示哪些证据。他们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尽力确保对方律师在审判中的公平竞争。美国政府雇用律师,腰缠万贯的被告人聘请最好的律师,这昭示着一种广为传播的理念,就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必不可少的。
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作为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这对于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和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因如此,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刑事被告人就不可能在与刑事指控者在对等的意义上充分有效地实现自己的辩护权,所以获得律师有效的帮助是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避免权利受到侵害的最佳手段。
在美国,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理所当然包含着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认为,获得律师的权利就是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此条虽简洁明了,但内涵及意义极为丰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说明了其法律含义。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最棘手的问题在于如何判断律师的帮助是否有效。就此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Strickland诉Washingon案中,首次涉及律师有效帮助的标准问题,并以反例举的方式界定了律师帮助的有效性。具体为,如果律师有以下行为,那么,其为被告人提供的帮助是无效的:一、律师行为有瑕疵,没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二、律师所犯的严重错误对被告人造成了不利影响,且导致被告人无法获得公正的审判。
对何为有效的帮助,确实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难题。美国最高法院以此种反列举的方法解决了这个难题,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司法判例过程。陈瑞华教授曾说过,任何价值的提出都不是为价值而价值,都是为了解决和挑战实践中出现的反面现象。美国司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律师无效帮助,提出了有效帮助的概念并在司法判例中确立了律师有效帮助权。
确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的目的是对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予以救济,比如,律师的失职行为侵害了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此时需要无效辩护制度来承载救济被告人权利的功能。无效辩护的后果就是,被告人未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一旦被上诉法院认定,则将撤销对被告人的定罪,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相比较我国而言,我国法律对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未予任何规定和关注,更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当被告人未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时,被告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在美国,政府机关不得干涉律师辩护,若要否定或者干预律师辩护的话,将可能构成无效辩护,由此带来的是对被告人无罪释放或者发回重审。为了更好的理解此种无效辩护情形,以举我国司法实践情形,如政府机关干涉律师会见,限制律师阅卷,限制调查取证,等等。
在美国,刑事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均(或关键阶段)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从平衡控辩双方地位的角度来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愈早,参与的范围愈广泛,被告人所获得的法律帮助也就越及时和有效,并在对抗能力上与检察官形成“势均力敌”的均衡状态。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刑事被告人在关键阶段,即那些缺少律师帮助将会影响到刑事被告人实体权利的阶段,都应当享有获得具有法律强制保障的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私人律师,则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使其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确保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任何阶段均可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这是保障被告人主体地位、维护程序公正的基本程序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应当使那些急需得到而又无力取得律师帮助的被告人获得公设律师的有效帮助。
美国,1963年,吉迪恩诉Wainwright案,认为刑事案件的律师系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当被告人所犯为得科处自由刑之罪时,即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在该案中,最高法院首次认定第六修正案律师权条款适用于各州,将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所要求的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扩展到所有贫困的重罪被告人。1966年的米兰达诉Arizona案,认为在被告人受拘禁或自由受限制之情况下,实施讯问前应先告知被告人所具备的权利,尤其是委任律师的权利,并且在审讯的时候有律师在场,如果该人是贫困的话,将会为其指定一名律师进行代理。
美国刑事被告人因未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可以享有救济权利。律师辩护效果的有效性评价的重要意义在于,促使获得律师帮助权从形式平等逐步向实质平等跨越。相应地,对被告人未获得律师有效帮助,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便合乎逻辑地产生了无效辩护制度。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和公平审判的制度。律师的失职行为侵害了被告人获得有效帮助的权利,此时需要无效辩护制度来承载救济被告人权利的功能。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独立性及其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及其为被告人提供的有效法律协助对于被告人独立地承担辩护职能具有极大的保障作用。辩护律师尽管在审判中不拥有个人的独立诉讼目标,也不独立地承担任何一种诉讼职能,但他一旦通过某种方式参与到刑事审判过程中来,就会与法官、检察官及其作为其委托人的被告人发生一系列法律关系,并因此发挥一定的作用,担当一定的角色。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应当独立于检察官和法官,不实施那些可能使被告人承受不利后果的任何行为;同时,作为法律和正义的维护者,辩护律师也应独立于他的委托人,以合法和适当的方式维护被告人的正当利益,并在审判过程中拥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行为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延伸,律师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可能得到律师的有效维护,因此,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就是在某种意义上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律师被认为是保护公共利益所必不可少的一群人。若对律师施加压力或者迫害律师,那么这个社会将会陷入无比痛苦之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言,如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那么与无律师无异。律师的帮助对于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是必不可少的,然而,被告人未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那么我们也无法期待被告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在美国,建立有效辩护制度的初衷,不在于提高律师的辩护质量,而在于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
20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