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首东案: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

时间:2015-10-30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832 打印

王首东案: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


 作者:李耀辉律师

 

  天涯论坛上一则帖子《重金悬赏破案,恳请缉拿真凶》(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568641.shtml)看后,作为一个法律人,不能袖手旁观,在茶余饭后发表一下对于此案的看法。打开网页搜索关于此案的信息,看到的都是一些不理性的新闻,譬如被告人与小三的激情照、死者家属的一面之词,而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只能通过上面提到的那个帖子中获知。本案2009512事发,527《承德日报》就报道了此案的侦破新闻——“平泉县公安局速破5.12故意杀人案”,如此神速的破案很容易遭人质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而过于急速而来的正义也为非正义。

 

2009511晚,河北平泉发生了一起命案,因为妻子(刘晓华)被杀害,死者丈夫(王首东)被疑为杀人凶手,承德中级人民法院在指控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王首东作出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至今三判死缓,办理此案的司法人员坚持“疑罪从有”的传统观念,这样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

 

在美国,上个世纪末堪称世纪大案的辛普森杀妻案震惊全美,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辛普森案件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在检察官和警察“铁证如山”的情势下,被辛普森律师团掌握的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并且陪审团在确信证据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终判决被告人辛普森无罪,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无独有偶,2009512日河北平泉县“王首东涉嫌杀妻案”震惊全国。我们会惊奇地发现,“王首东涉嫌杀妻案”与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竟然存在着诸多相似点,比如都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丈夫杀害妻子(或前妻);犯罪嫌疑人指向受害者的丈夫的重要原因都是双方之间存在一个“第三者”;两个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间接证据指控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都存在警察违法搜查和采集证据等问题,在法庭审判中,都存在疑罪问题。

 

为什么相似的案件,审判结果却有着天壤之别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由于中美两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诉讼制度以及深藏在这些制度后面的价值观念、诉讼理念均有不同之处,但在两个国家的法治实践中,一定有共同的规律可循。一个人要是研究一下人类共同的基本需要,就会为人与人和谐相处和相互间的公平对待的观点找到一个立足点,例如,人都有生存的需要,我们自己想活,也要让别人活,当法律要剥夺我们自己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利的时候,我们所需要得到公正审判和防御的权利,别人也需要,而不管他们属于哪一个国家,哪一个阶级,哪一个政党,哪一个种族。

 

毋庸置疑,在法治社会,我们不能为保护公共利益,而牺牲和践踏作为少数人的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康德的“绝对道德命令”中由一个著名的人性原则,即永远把人类当做目的,而绝不仅当作手段来对待。这应当成为我们思考“王首东案”的最后底线。任何国家都不能允许将大多数人的权利建立在少数人的痛苦之上,因为那是不道德的,走到极端就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历史的教训是深刻的,法国大革命和中国的“文化大革命”都已表明,在多数人暴政的时代,是没有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可言的。

 

亚里士多德也曾讲过,民主也有可能引起暴政。让我们的视角切换到历史中的雅典,公元前399年,雅典法庭审判苏格拉底,501位审判官表决,最终苏格拉底在多数票赞成死刑中死去。药家鑫一案,曾出现了网络“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判处一个人死刑。对于一个法律审判,就是有99%的人主张将一个人杀掉,从而形成了“万民皆曰可杀”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对这个人科处死刑就是正当的。相反,一个人即使被认为“罪大恶极”,我们也应当给予他必要的程序保障,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使他获得律师有效帮助和公正的法庭审判,并使法院的有罪裁判建立在法律明文授权的范围之内,这才是法治的真谛。

 

民意的愤怒是朴素的,但未必就是理性的。不论其理性与否,民意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民意。民意可以是任意的,开放的,他们参与进来并不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个人感情的表达与宣泄,我们允许民意的适当参与,但是它也要有个度,不能干预司法,更不能取代司法,司法应当是独立的,保持其中立的超然的地位,如果公众都能够操控司法的过程与结果的话,那么我们还要法官干什么,法律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当然民意的形成并不是空穴来风,它必须源于民众对某事件的热切关注。

 

在现代社会中,民众对某事了解,不再像过去那样通过极其简陋的“你传我闻”的方式,而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博客等媒体,这些媒体与民意的形成是极为密切的,媒体促成了民意,它又同时传播了民意,我们一般人是无法保持思想中立的,很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和侵蚀,对于现在的媒体,我们不敢说它就能保证传达讯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对于王首东案,对被告人王首东最为不利的莫过于网络上传播的与小三的激情照,王首东被指控杀害自己妻子的动机也与这个“小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王首东存在道德过错,有违家庭伦理道德,但是违背道德的,不一定都违反法律,我们不能用道德来代替法律,更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贴有“道德过错标签”就被认定为犯罪之人。在我们的传统文明中,存有道德至上偏执,诸事都要用道德尺度来衡量。我们经常将论人和论事混为一谈,罔顾道德激情与事实真相之间的巨大差距,这是我们几千年来一直未能超越的思维困境。一旦法律与道德伦理相冲突时,人们往往容易感情用事,让法律屈居于道德审判之下。我们必须明白这个道理:当法律不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时,我们每个公民的人身保障也只是空话一句。法律如果不能平等地运用于每一个人,那么,这个社会每个人都将是不安全的。

 

每个公民都是潜在的嫌疑人、被告人,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从理论上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王首东只不过验证了理论的假说。有人会说,我们一生遵纪守法,永远不会犯罪,不会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然而,尽管他们能够保证不犯罪,但是他们不能保证不成为被告人。一个人自身遵纪守法很容易做到,但是你很难控制别人也遵纪守法或者嫁祸于你,甚至也不敢奢望具有威信力的国家司法机关遵纪守法,很多冤假错案也正是出自他们之手。在某种意义上,嫌疑人、被告人所面临的侵权危险是几乎所有公民都可能遭遇的危险。国家如何对待嫌疑人、被告人,是国家如何对待公民的一面镜子,这体现了国家对待公民的基本态度。

 

根据“木桶原理”的逻辑分析,把一个国家的文明和人权状况比作是一个木桶,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高低是由这个木桶最低的那个木板决定的,然而这个国家全体国民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就是最低那个板,如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我们整体国民的基本权利也肯定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所以只有充分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那么我们所有守法公民的权利也相应的提高了,也没有理由不会好。所以,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是区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野蛮的一个标尺。也正如德国著名法学教授罗科信所讲,国家对待嫌疑人、被告人  权利的态度,代表了整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文明程度。

 

在我国,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都是弱者。但是由于多年来形成的传统,普通民众更容易对被害人产生同情,而嫌疑人、被告人则缺乏足够的宽容之心。面对国家的刑事追诉攻势,被告人客观上属于更大意义上的弱者。如果说被害人属于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的话,那么,被告人则属于国家滥用权力的受害者;如果说被害人所面对的犯罪行为的侵害的话,那么,嫌疑人、被告人所面对的则是国家有组织的强力侵害。对此,我们法律人做出了一个基本判断,国家权力滥用要远远比个人犯罪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更大一些。

 

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再到聂树斌案,刑讯逼供已经变成了冤案的必选动作,是造成冤案的首要原因。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一次次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刑讯逼供在公众眼中早已是普遍流行的潜规则,甚至于“进了看守所没有不被打的”,哪怕你是什么都没做过的守法公民,进了那地方你就毫无人格尊严与公民权利可言,交钱认罚并挨打认罪成为唯一的选择。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令禁止的,但这种野蛮的审讯方式仍然挥之不去,司法实践中该行为的频繁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要惩罚犯罪,害怕采取“疑罪从无”的原则会放纵犯罪,因而,对一些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也不轻易做出无罪处理,大多是采取“疑罪从有”,但在处刑上都会留有余地,即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理办法,也可谓之“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的后患无穷,过去发生的,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和检讨的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孙万刚案、李久明案,等等惊天冤案都殊途同归地源于“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已经确立十几年了,并且绝大多数(甚或全部)法官都知道疑罪应当“从无”,而司法实践中疑罪难以从无,相反法官却更容易接受“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的传统观念。尽管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共同点就是,忽略甚至无视在疑罪的情况下应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的适用,在罪与非罪之疑的情况下,不适用“疑罪从无”,而适用“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在这种情况下,冤假错案也就发生了或者也许正在发生。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已经证实了这一点,难道不是吗?

 

毫无疑问,“疑罪从无”可能会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就像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正义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有时刑讯逼供,疑罪从有反而有助于即使破案、伸张正义。但是,人世间不存在完美无缺、值得人类奋斗终身的伟大制度,也不可能有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我们只能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两害相权取其轻。罗尔斯对此也解释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也是需要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这个更大的不正义就是“疑罪从无”屈服于“疑罪从有”。

 

作为法律人,评论一个还未终审的案子,似乎有种影响司法的嫌疑。考虑到这可能是一个冤案,就放下了仅存的一点干预司法的顾忌,在收笔之前,我想说,如果不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不制止承德公检法的程序违法行为,下一个王首东,可能就是任何一个人。

 

最后,容我把英国诗人约翰·唐恩的诗歌作为文章的结语吧:

没有谁能像一座孤岛

在大海里独距

每个人都像一块小小的泥土

连接成整个陆地

如果有一块泥土被海水冲去

欧洲就会失去一角

这如同一座山岬

也如同你的朋友和你自己

无论谁死了

都是自己的一部分在死去

因为我包含在人类的这个概念里

因此我从不问丧钟为谁而鸣

它为我,也为你

 

 

                                                                       201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