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的尚方宝剑 ——开设赌场罪辩词摘要

时间:2015-10-23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102 打印

律师辩护的尚方宝剑
                            
——开设赌场罪辩词摘要

/李耀辉

一般刑事案件中,对于辩方来说,打事实,打证据都不如打法律,这是因为政府不会愚昧到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认可的地步,因为那样会造成无政府状态后果;第二,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起律师从法律适用着手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譬如,康君元律师与本人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从二审正式介入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罪名累累,仅开设赌场罪就被指控五起之多,且被一审法院均认定构成犯罪。辩护人介入后,及时到二审法院阅卷,并且把法院正卷都进行了阅卷,发现一审律师对本案做的无罪辩护,但遗憾地是对具体的犯罪没有做具体的无罪辩护,没有在庭审笔录和辩护词中找到个罪无罪辩护的影子,尤其是本文将要提到的开设赌场罪,对此,二审辩护人阅卷后找到辩点,于是对本罪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本起犯罪以无罪告终。辩护人运用从刑法溯及力原则这一尚方宝剑,成功为被告人拔掉本起犯罪事实。

辩词摘要:

    一审认定的第一起开设赌场事实是2005年夏,刘某某和张某某在某地老工商所开设百家乐赌场。开设赌场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629日发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规定的新罪名,2007116日最高院、最高检又联合实施了关于执行修订的刑法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新设立了“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根据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对于2006629日修改后的刑法实施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不予定罪处罚。结合本案仅从事实上分析,本起开设赌场行为是在2005年夏天发生的,是实施修改后的刑法之前的行为,所以依法不能以开设赌场罪予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