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何以生冤案
何以生冤案
文/李耀辉 近几年,冤错案件连番上演,从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到河南李怀亮、赵作海冤案,从安徽于英生冤案,到云南杜培武冤案,再到呼市呼格吉勒图冤案,等等,何以我国会接二连三地发生冤案?
以上是已被平反的冤错案件,还有未被平反昭雪的,如全国上下正在广泛关注的河北聂树斌案,还有没有被披露的、正在发生的冤案,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已被平反的冤案如此惊人的相似,这无外乎亡者归来,真凶落网,一案两凶,死刑入狱撞真凶,不一而足,冤案无常,千奇百怪,每当一件冤案被披露后,人们误以为司法正义阳光灿烂,谁料冤假错案犹如幽灵一般,忽隐忽现,又如戏剧性一般,离奇无厘头,人们不禁要问:何以生冤案?
究问冤案发生的根源和原因,笔者以自己刑辩律师的职业经历认为,主要存在又不限于我国司法制度、办案模式、办案技术、证据规则、错案预防体系、错案救济机制等方面问题。
冤案制造首当其冲应当是我国的以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口供定案、无供不录案的司法传统,“文化大革命”期间表现的淋漓尽致,历史教训深刻,自1979年刑诉法制定后,才有了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法律规定,并且我国立法机关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努力,严禁刑讯逼供深入人心,但书面规则往往被现实规则所替代,司法实践中,口供被誉为“证据之王”,造成办案人员对口供的过分追求,有了口供其他证据都不是问题,破案水到渠成,这种侦查路径就为冤错案件埋下隐患。
一方面是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办案人员如获至宝,非法证据无法排除,陡然成为定案根据,另一方面,无严刑逼供,但对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办案机关故意隐瞒,甚至为了完成破案指标,不忍心放弃“救命稻草”而隐瞒无罪证据,制造虚假证据,明知嫌疑人无罪,对嫌疑人无罪辩解和律师意见充耳不闻、置之不理,将错就错,宁可牺牲一个无辜人的利益,也要完成破案任务,以立功受奖。
冤案发生的另一原因就是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有的潜规则横行霸道。活生生的冤案——佘祥林杀妻冤案,赵作海冤案,石东玉冤案,等等——都是被行内戏称“留有余地”疑罪从轻的判决典型。我国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已经确立近二十年了,绝大多数(甚或全部)法官都知道疑罪应当“从无”,而司法实践中疑罪难以从无,相反法官却更容易接受“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的传统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冤假错案也就发生了或者也许正在发生。
之所以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长期“合理”存在,主要在于办案机关的自我保护。宪法及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鼎力合作,一个案件从公安到检察院,最后走到法院,法院发现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宣告无罪的话,就相当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办错案了,公安构成错误拘留,检察院构成错误逮捕,这都有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还不仅影响到公检两家绩效考核,还会影响到公检法三家之间的未来合作,法官个人还会冒着被检察院追诉犯罪的风险,留一个活口,真是错案,还有纠正的可能,可是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滕兴善们怎么办,人头落地,这可不是割韭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曾做过调研统计,针对已经平反的冤案,发现当年律师做的都是无罪辩护,可悲的是法院都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甚至根本不听取律师的无罪意见,致使平反冤案后追究责任人责任时,会发出律师你们为什么不死磕,不阻止错案的发生,追悔莫及。在律师“三难”、“五难”时代,律师很难开展辩护工作,会见受限,阅卷受阻,调查取证受险,发表律师意见受难,这不能说是时代悲剧,没有律师的帮助,冤案错案就像风暴浩劫、洪水泛滥,超高速列车,无制动,任凭其翻越高山险岭。
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最基本的格局就是控辩审模式,控辩平衡,任何一方过分强大,势必会造成另一方构造力量的萎缩,只有势均力敌才能保障游戏的公平,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人力量弱小,权利无法得到基本保障,法庭驱逐律师,律师无言论豁免权,律师被追究犯罪的例子不计其数,律师的职业风险有增无减,甚至出现律师做无罪辩护需向司法局备案的离谱规定,这些都削弱了防范冤案的屏障。
一起冤案的发生绝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所有动作的,诚然,公安侦查具体办案人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把关预审责任人,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官,承担审查起诉的公诉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把守司法公正的法官,这些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刑事司法防错纠错机制失灵。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也是单位行为,更是集体行为。公安预审负责人、检察院批捕科/处长、分管检察长、公诉人、起诉科/处长、检察长,在法院,主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庭长、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各庭庭长、分管院长、院长,请示上级法院,或降级处理架空二审,算一算,一件冤假错案需要多少人的通力合作才能全部完成。
如果一个案件成立专案组,组长一般都是公安局长,其又身兼副市长或政法委书记,党委常委,局长挂帅,刑警队主办,大张旗鼓,舆论造势。有些案件,公检法三机关事前已会议拍板,美其名曰,大三长会议,也就是公检法互相勾结,把此案当做一项政治任务,由此案件上升为政治案件。
二审纠错救济程序往往在实践中形同虚设,普通刑事案件往往不会开庭审理,办公室的书面审理忽视了律师的意见,新的证据情况无法完成有效质证,重大、敏感刑事案件,二审程序和一审程序合二为一,一审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一是造成上诉人救济权利丧失,二是二审纠错功能失调,不能严防把关,成为一审法院宣判错案的帮凶,甚至明令指使一审法院将错案进行到底。
“严打”运动和运动式的执法活动等都会增加冤错案发生的几率。比如1983年全国掀起的 “严打”运动,要求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破坏法律,不顾程序正义,轻罪重判,冤案无罪屡见不鲜,限期破案、命案必破,在这种形势之下,冤案也就接二连三地发生了。
权力无限大,权力泛滥使用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在地方,权力过分集中于执政党的党委和党委书记一人之手,一权独大,如果他们愿意对刑法做极端的运用,完全可以任意选择性办案,欲捕随捕,随心所欲,就像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权力无法遏制,想给谁定罪判刑就能给谁定罪判刑,甚至可以事实上制定和推行本地区特有的刑事司法政策。笔者执业以来,就遇到过地方领导制定当地特色的司法政策,为了严打非法采矿,一律按照盗窃罪定罪,轻罪重判,无罪入刑,恣意妄为,权力不受约束。
冤案无常,戏剧化上演,衙门朝南,就中无个不冤哉,高墙似海,真凶难定,亡者悲喜交加,伸冤路漫漫,何以生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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