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集 五

时间:2015-10-0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420 打印

微言集 

 

【杀人者,死】公元前206年,刘邦进咸阳,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第一条即杀人者处死。可见杀人者死,杀人偿命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如此。在古代社会里,这一绝对刑令与罚当其罪的报应观念,与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朴素正义观念息息相关。近日,山东招远一家麦当劳快餐店发生一起6人殴打一女子致死恶性事件在网上传播,评论者无一不在喊杀,一向赞同废除死刑的我,只好发出此人不死,死刑留给谁用的诘问!

 

【刑诉法第73条】有人说新刑诉法73条是一个进步条款,限定了指定监视居住的范围,也有人说这是秘捕条款,是可怕的魅影。单纯看法条,的确相比较旧法是进步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实践中,一旦遭到办案机关的滥用,危害远远大于法定的羁押场所(看守所),曾办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受尽了监视居住的折磨,视看守所为天上人间,沈家本曾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良民亦罹其害。刑诉法73条为谁而备?到底丧钟为谁而鸣?为你!为我!

 

【恐怖分子30天内自首可轻罚?】对于打击犯罪效率越高越好,这无可厚非,但自首和立功本是有利于犯罪分子的,在这方面政府不能以此压低法律自首、立功制度价值,也不能以此牺牲30天后恐怖分子自首、立功的机会,国家没有必要在这些方面(本是犯罪分子触手可得的厚待,而去随意剥夺)表现得特别有效率。

 

【在逃的恐怖分子是否有权聘请律师?】在逃犯显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未曾被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推定,在逃犯不具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律师的保密义务是维护律师行业生存和律师制度发展的根本,这就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哪怕犯罪分子就在眼前。一旦律师保密义务被打击犯罪的绝对命令所替代,那么律师的制度也就在不久的将来遭到覆灭。

 

【预约会见】最近,河北省司法厅与河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对保障律师会见权利有一定积极作用,但这里存在一种担忧:建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初衷是好,但实践中担心看守所歪曲预约的真实目的,成为阻止律师会见的理由,如果律师不预约即来之,是否看守所有权以律师未预约而限制律师会见?如果实践中将要发生,这将是一种倒退的改革措施。

 

【公众司法监督】桥西法院立案大厅大屏幕滚动开庭直播、短信助手、一周开庭一览表等内容推动司法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应给予肯定!到这里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公众或舆论监督的有效性问题,庭审直播画面片段化,只选取程式化的宣读开庭审纪律或休庭通知,却不能全程直播,导致庭审核心内容和案件评判不能公开,暗箱操作是否还有发生。

 

【对共有产权住房的质问】近日,全国六个城市开始对共有产权住房的进行试点工作,这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缓解住房压力有一定积极帮助作用。在我看来,作为一项政策性住房政策,在制度设计上以及未来实施上肯定存在一些回避不掉的问题,比如面对供不应求的问题如何分配?面对现在极高房价即使与政府合伙买房,那么中低收入家庭能否买得起?是否存在有人利用特权钻政策空子,掌握分配权的官员是否会权力寻租或贪污腐败?这项惠民政策试点中是否会有近水楼台先得月又存在开宝马的去住共有产权房?

 

【不请律师、不上诉】今看黄海波表示不请律师,不复议不行政诉讼,再看高晓松酒驾判刑坚决不上诉,虽高聘请律师,却不让律师为其辩护,王立军一审被判十五年,当庭表示不上诉,薄谷开来受领死缓判决,表示不上诉,刘志军不论生死都不上诉……聘请律师、提起上诉都是对公权力的制约,获得律师辩护的意义不仅在于提供法律帮助,还在于监督公权、维护法治;提起上诉不仅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利,也是每一个公民维护自己权益的程序性权利,以上高官大碗不上诉、不请律师主要为了认罪态度好以求法庭轻判、社会谅解,还可能迫于司法不独立,二审与一审合二为一,律师辩护、上诉无济于事,殊不知这些都是对法治的破坏,可不要天然地认为这些人认罪态度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