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刑事申诉书

时间:2015-09-27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604 打印

聂树斌案刑事申诉书


来源:南方周末


申诉人:聂学生,男,194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碱厂退休工人,住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镇下聂庄村

申诉人:张焕枝,女,194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镇下聂庄村

申诉人聂学生、张焕枝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聂树斌一案提起再审,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聂树斌一案的基本事实和经过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系申诉人聂学生、张焕枝之子。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张日强、杜同福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2005年3月,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

时至今日,申诉人奔波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之间已经两年多时间,没有任何结果,因此再一次叩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一案提起再审,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严重缺乏必要和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凭借被告人聂树斌的供述,就错误地认定“康菊花系聂树斌强奸杀死无疑”,并对聂树斌定罪量刑,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错误维持了原判决的死刑判决以及对强奸罪的认定,导致了聂树斌被错杀,酿成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错案

1、按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而在聂树斌一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对被害人康菊花实施了强奸犯罪,也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杀害了康菊花,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聂树斌强奸、杀害康菊花的直接证据。对聂树斌强奸杀死康菊花的认定,完全是依据聂树斌本人的口供。这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里,表露无遗:

“石家庄市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菊花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聂树斌对康菊花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金尧、证人余秀琴所证一致。据此足以认定康菊花系聂树斌强奸杀死无疑。”

2、在聂树斌一案中,没有直接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的任何物证。

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称:聂树斌是在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勒死康菊花的。也就是说,聂树斌首先实施了强奸犯罪,然后杀人灭口。

依据刑事侦查学和证据学,证明强奸犯罪,必须有最直接的证据,如从被害人阴道中提取犯罪嫌疑人的精液做出DNA鉴定,以及在案发现场提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其他物证等等。而在聂树斌一案中,看不到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包括精液在内的任何属于聂树斌的物证材料。

3、关于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事实不清,疑点众多,证据严重缺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草率昏聩,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酿成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特大冤案。

第一,如果真如判决书所言,聂树斌在1994年8月5日17时许,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强奸。那么,他自己的自行车和受害人康菊花的自行车都放在夏日行人很多的村路上,为何没有人发现?并且,聂树斌当时年龄不满20岁,身体单薄,而受害人康菊花当时30多岁,平时练拳、练剑,体格强健,聂树斌不可能制服康菊花并将其拖到玉米地里击昏强奸;甚至受害人亲属当年就对此提出过质疑;

第二,除了聂树斌本人的口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聂树斌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勒死了康菊花。康菊花的尸体是1994年8月11日上午被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的工人首先发现的。据目击者焦瑞生证实,当时“康菊花的尸体躺在玉米地,仰面朝天,白色的小背心撩到乳房以上,下身穿着高腿肉丝袜,下身赤裸,皮肤发黑,高度腐烂……康菊花牙关紧咬着,头发散落。当时围观的连我在内有4、5个人。有辆自行车在东北角,离康菊花尸体有两三米。”当时并没有花上衣勒在死者康菊花的颈部。

关于花上衣,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曾经在1994年9月拿着一件女式花上衣问申诉人:“这件衣服是你家的吗?” 申诉人辨认后回答:“不是。”

三、有新的证据表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1、2005年3月,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相继披露: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将1995年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抓获。犯罪嫌疑人王书金在被河南荥阳警方讯问时,主动供述了他曾经多次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其中三起奸杀作案是在原籍河北省广平县,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附近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王书金同时供述了作案过程和细节。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孔寨村村民马振才向警方证实:十年前,他的地里确实发生过一起奸杀案,被害人康某,是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的职工;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吴主任也向警方证实:女工康菊花是1994年8月在厂子东边孔寨村的玉米地里被歹徒奸杀的。

为此,河北省广平县警方与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即原郊区公安分局)核实:王书金所指认作案现场在1994年8月是否发生过强奸杀人案?广平县警方被告知:王书金所指认作案现场发生的强奸杀人案早已破案,凶手名叫聂树斌,已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河北省广平县警方立即将此情况逐级上报。

2、根据王书金的辩护律师、北京衡卓律师事务所朱爱民律师《关于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的辩护意见》显示:王书金多次供述1994年8月5日,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里强奸杀害了康菊花。

2006年4月11日,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书金的辩护律师、北京衡卓律师事务所朱爱民发表了《关于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的辩护意见》(详见首都刑事辩护网《朱律师办案手记》)。该《辩护意见》明确提到:

“尽管公诉机关只对被告人王书金所供述的六起犯罪中的四起进行了指控,但被告人王书金还是坚持供述他犯有六起强奸杀人罪,尤其是坚持对1994年8月5日石家庄郊区玉米地的那一起强奸杀人案的供述是真实的。”

“被告人王书金在2005年1月18日向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供述自己在河北省犯罪过程中,就包括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里强奸杀害被害人康菊花的经过(详见公安卷第2卷第12页至第13页);2005年1月25日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提讯王书金时,他做出了同样的供述(详见公安卷第2卷第48页至第52页);而且这种供述是在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此广平县公安机关进行了确认(详见公安卷第2卷第60页至第62页),而这些供述都是被法庭当庭质证后采信的。

其次,广平县公安机关还对了解此案现场的证人余秀琴和与王书金一同在石家庄西郊打工的证人王俊杰、阎书学、郝岭、袁海军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还带领王书金对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在这个案件的证据链条中,只差了被害人家人的报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尸检报告这个环节,这个审查核对的义务是公诉机关应该承担的。”

犯罪嫌疑人王书金关于他在1994年8月,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东边玉米地里奸杀一名30多岁妇女的多次供述和作案现场辨认,以及其他证据,足以说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康菊花系聂树斌强奸杀死无疑”,确有错误。

四、在聂树斌一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在 “有罪推定”的思维和破案立功的因素驱使下,拼凑了所谓聂树斌的犯罪证据;而且,涉嫌刑讯逼供行为

1、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没有任何人发现、指认、控告聂树斌有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和在没有掌握任何聂树斌强奸、杀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猜测,就把聂树斌锁定为涉嫌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法采取强制措施

1994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社会治安报》(月末版)刊登了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干警、 “8.11”专案组侦查人员焦辉广采写的侦破通讯:《青纱帐静悄悄》,对公安机关侦破康菊花被强奸杀害一案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按照相关宣传规定,这种刑事案件的侦破报道,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报社才会予以发表,因此,其报道内容的真实可信度比较高。文章显示:

1994年8月10日上午9点,康孟东到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报案,称其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做描图员的女儿康菊花失踪了:康菊花8月5日下午5点半左右下班后骑自行车离厂,以后再没人见到她。

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职工等100余名搜索人员,在液压件厂到孔寨村之间一块近30亩的玉米地里搜索;傍晚时分,在纵贯玉米地的一条土路西边的杂草丛中,发现了康菊花的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在土路东边的玉米地内,发现康菊花的尸体和生前所骑自行车。由于尸体高度腐败,现场勘查没有提取到其他证据。

8月11日下午,郊区公安分局成立了“8.11”杀人案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侦查人员分析判断:这是一起拦路强奸杀人案。发案时间在8月5日下午5时左右。罪犯很可能熟悉这一带情况,胆大妄为,有流氓劣迹。在被害人反抗时,罪犯勒死被害人,又将其衣服扒下,扔在距作案现场100余米的草丛中。

“8.11”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调查,先后查访了8个村庄、12个工厂企业,没有取得丝毫有价值的线索。1994年9月8日,侦查员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调查时,一位退休工人谈到:入夏以来,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区周围,常有一个20来岁的男青年来转悠,发现有女同志上公共厕所便跟过去。这个男青年常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留平头,长方脸,小眼睛,不像市里人。

“8.11”专案组据此判断:这个骑车人居住或工作地点距发案地一带不会太远,作案后的侥幸心理和邪恶的欲念,一定会促使他再次露头。于是,专案组的侦查重点指向靠近郊区的获鹿县边界一带村镇。

1994年9月23日下午,“8.11” 专案组人员张日强、杜同福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发现了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青年。两人猛冲过去,拦住去路。骑车人一惊,掉头想跑,被杜同福一把拽下自行车。初步审讯,骑车人名叫聂树斌,获鹿县申后乡人,是获鹿县综合技术职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承认自己偷过东西,但是别的事情没干过。

1994年9月29日,“在侦查人员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聂树斌自知再无法抵赖,终于缴械投降,供认了拦路强奸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

如上所述,郊区公安分局“8.11”专案组先是推断:“罪犯很可能熟悉这一带情况,胆大妄为,有流氓劣迹”;继而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了解到有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尾随过妇女上厕所;继而猜测:“这个骑车人居住或工作地点距发案地一带不会太远,作案后的侥幸心理和邪恶的欲念,一定会促使他再次露头。”于是,专案组的侦查人员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守株待兔、按图索凶,抓住了当时正巧骑蓝色山地车经过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的聂树斌。

按照警方的如此推断,任何一个在案发前后骑蓝色山地车在案发现场周边一带出现过的青年,都有可能被当成凶手被抓。可怜、可叹的是:因为聂树斌的工作单位距案发现场不远,所以他成为了“按图索凶”的对象,并最终被非法剥夺了宝贵的生命!

2、聂树斌被抓以后,侦查人员涉嫌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

聂树斌的辩护人张景和曾经对申诉人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时,聂树斌一直哭。张景和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景和接着又问:“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申诉人不禁要问:老实而又口吃的聂树斌,为什么开始“承认自己偷过东西,但是别的事情没干过”,但在被抓7天之后,却认下了自己根本没有做过的强奸、杀人恶行?在这7天里,侦查人员是怎样审讯聂树斌的?聂树斌是不是在严刑逼供下,才承认强奸杀人的?

五、聂树斌一案,只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才有可能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于天下

聂树斌冤案,涉及到河北省公、检、法的个别人,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地位和政治利益,千方百计要维持错误的判决(裁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的所作所为,也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一方面,虽经申诉人及委托律师多次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涉,但两级法院一直拒绝把聂树斌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交给申诉人;另一方面,当申诉人去河北省高院提交《刑事申诉书》,提请再审此案时,河北省高院又以申诉人没有聂树斌的判决书为由,不予受理;现在我们历尽周折,得到了两级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还是不予立案。其肆意玩弄、践踏法律,剥夺申诉人诉讼权利的强权、霸道嘴脸,连顽石也为之浩叹!!

鉴于此,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以便排除各种干扰,彻底查清此案,还聂树斌一个清白,也让九泉之下的受害人康菊花的灵魂得以安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聂学生 张焕枝

2007年7月8日